中國混凝土網
當前位置: 首頁 » 技術 » 百家爭鳴 » 正文

一般納稅人企業銷售混凝土應按什么稅率繳納增值稅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0-08-25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中國混凝土網
核心提示:一般納稅人企業銷售混凝土應按什么稅率繳納增值稅

問: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銷售混凝土,應按什么稅率繳納增值稅?

回答:應根據混凝土的成分區別對待。如果以水泥產品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不包括以瀝青等其他材料制成的混凝土,則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品混凝土實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37號)規定,即: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的商品混凝土,按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自2000年1月1日起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但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599號)又明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品混凝土實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37號)規定的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產品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不包括以瀝青等其他材料制成的混凝土。對于瀝青混凝土等其他商品混凝土,應統一按照適用稅率(即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 技術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訴好友 ]  [ 打印本文 ]  [ 違規舉報 ]  [ 關閉窗口 ]

 

 
推薦企業

?2006-2016 混凝土網版權所有

地址:上海市楊浦區國康路100號國際設計中心12樓 服務熱線:021-65983162

備案號: 滬ICP備09002744號-2 技術支持:上海砼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滬公網安備 31011002000482號

主站蜘蛛池模板: 梅河口市| 巴东县| 泽普县| 五大连池市| 玉溪市| 马公市| 怀远县| 磴口县| 东乡| 钦州市| 梁山县| 桦南县| 都江堰市| 泰兴市| 武宣县| 调兵山市| 西畴县| 庄河市| 安徽省| 上林县| 留坝县| 永宁县| 阿拉善左旗| 江门市| 夏河县| 沐川县| 荔浦县| 远安县| 根河市| 高碑店市| 甘南县| 文安县| 武陟县| 台州市| 洛南县| 小金县| 白山市| 萨迦县| 高碑店市| 康保县| 马山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