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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北京市第二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的通知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5-02-17  來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作者:北京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關于印發北京市第二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
京政發[2002]16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根據常中央、國務院關于改革行政審批制度的精神,按照《國務院批轉關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發[2001]33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全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通知》(京政發[2001]18號)、《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市編辦等部門關于改革本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程序意見的通知》(京政發[2002]5號)要求,經對市政府有關部門承擔的行政審批(包括審批、核準、審核、備案)事項進行認真清理,市政府決定,第二批取消133項行政審批事項(其中審批事項71項,核準事項22項,審核事項17項,備案事項23項),調整5項行政審批事項。

    現將《北京市第二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印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上要求、請結合實際一并貫徹執行。

    一、對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10日內,市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停止審批。但其中需要修訂地方性法規的,由市政府提出議案,按立法程序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涉及修訂政府規章的,按規定程序辦理。

    對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10日內,原審批部門要以規范性文件形式通知接收部門及單位,接收部門及單位要主動做好銜接工作,轉變工作方式,做好服務工作。

    二、取消行政審批事項后,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要求,切實轉變管理職能和管理方式,研究提出加強日常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和辦法,防止管理上出現疏漏。

    三、對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相關部門要及時辦理交接手續,接收部門應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市監察局關于進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審批程序性規定和責任追究辦法意見的通知》(京政發[2001]39號),制定行政審批程序性規定。

    四、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合理合法、精簡效能、權責統一、公開透明、監督制衡的原則,建立監督制約機制,嚴格規范行政審批事項,明確審批標準或條件、審批程序、審批責任、審批權限、審批時限、是否收費以及收費標準,并對外公開,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凡未經公開的,不得作為行政審批的依據。

    五、根據市政府統一安排,今年還要繼續開展行政審批事項改革工作。各有關部門要以體制創新、機制創新和管理創新為重點,進一步精簡行政審批事項,轉變政府職能,規范行政行為,提高行政效率,加強廉政建設,建立結構合理、管理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行政審批管理制度。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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