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政辦發〔2005〕3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辦及各直屬機構,市有關企事業單位:
為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提高建設工程工效、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加快文明城市的創建步伐。根據國家商務部、公安部、建設部、交通部聯合發布的《關于限期禁止城市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發[2003]341號)和省建設廳、省散裝水泥工作領導小組、省公安廳、省交通廳聯合發文(湘建建[2004]116號)轉發國家四部《通知》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我市2005年10月1日起禁止在城市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市范圍內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和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本通知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經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將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按比例摻入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經集中自動計量拌制后,以商品形式提供給建設工程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
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選址進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市環保、國土、公安交警、交通、散裝水泥、工商、物價、技術監督、城管、招投標管理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預拌混凝土生產、使用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三、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在三年內實現城區全面禁止現場預拌混凝土的目標。
自2005年10月1日起,全市城市主干道(建設路、新華路、紅旗路、長江路至株洲大道、天臺路、快速環道建成段)兩側100米范圍內以及主要廣場(中心廣場、紅旗廣場、響石廣場、向陽廣場、火車站廣場、長江廣場、炎帝廣場、泰山廣場)周圍200米范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自2006年10月1日起,全市城市主次干道兩側50米范圍內以及商業密集區、居民集中區域內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自2007年10月1日起,全市城市建成區內所有按規定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均應使用預拌混凝土。
按規定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不得在施工現場設置混凝土攪拌設備,不得在施工現場堆放砂、卵石和袋裝水泥,禁止在施工過程中現場攪拌混凝土。
四、應用推廣預拌混凝土,有利于城市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是我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國家級衛生城市的重大舉措,各有關管理部門要主動提供服務,結合商品混凝土的實際需求,引導資本從事預拌混凝土的生產經營活動,確保建設工程預拌混凝土供應。
五、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要建立完善的質量控制體系,在標準化管理、計量管理、工序控制、質量檢驗等方面嚴格執行國家標準和規范,保證預拌混凝土的生產質量。
六、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用于生產商品混凝土的水泥,必須全部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散裝水泥。
七、預拌混凝土攪拌運輸車、輸送泵(含拖泵、車載泵、泵車)為市政工程特種車輛,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憑本企業的營業執照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出的證明到公安交警部門申請核發特種車輛通行證,實行全線全日通車。
八、市物價局會同工程造價定額管理部門按照有關定額標準,制定預拌混凝土指導價格,由工程造價定額管理部門定期發布,生產和使用單位參照執行。
九、有關我市預拌混凝土生產、使用的監督管理具體規定,由市建設局負責組織實施。
二○○五年十月一日主題詞:城鄉建設城市混凝土△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門,株洲警備區。
市人大辦、市政協辦,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
各民主黨派市委,各人民團體。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05年10月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