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建工字[2005]64號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我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預拌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質量監督管理,根據國務院第279號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市政府第237號令《南京市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等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在本市主城區(長江以南,繞城公路以內的地區)、新區(含浦口江北新市區、六合區雄州鎮及南京沿江工業開發區、南京化學工業園區、江寧東山新市區、祿口鎮、湯山鎮、麒麟鎮、方山教育功能區等)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不得使用現場自拌混凝土,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高淳、溧水兩縣對預拌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的質量監督管理可參照本通知制定實施細則。
二、本市預拌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的生產、使用、檢驗、檢查應符合以下要求:
1、預拌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生產企業應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外地用于建筑工程的混凝土預制構件,其生產企業應到南京市建工局預拌混凝土管理處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2、預拌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規范的規定,有完整的產品質量保證(檢驗)資料和產品出廠合格證(南京市建工局統一樣本)。
3、訂貨單位應按預拌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訂貨合同、產品圖紙和國家標準,對照《產品出廠合格證》中的品種、規格、型號等,對預拌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進行現場驗收,不符合合同質量要求和國家標準的預拌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應予退貨。
4、產品應進行交貨檢驗,驗收符合要求后,方可安裝或使用。交貨檢驗由監理(建設)單位負責組織,施工單位、供貨單位參加。對不能提供預拌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產品合格證、產品合格證不符合要求及觀感質量不符合要求的產品必須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5、預拌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施工、安裝前,應有混凝土輸送、澆搗、施工荷載控制、構件堆放、安裝等施工方案和技術措施。施工方案和技術措施必須報監理單位審核后執行。對重要結構混凝土預制構件安裝、預拌混凝土澆筑,監理單位應采取旁站監理,并予以記錄。
三、建筑工程質量監督人員在工程質量監督抽查中,應對預拌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質量控制資料、進場驗收、旁站監理、實物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四、有下列行為之一,責令改正,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并按以下規定處理。
1、擅自使用無資質的預拌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廠家不按照規定備案的混凝土預制構件,工程不得驗收。
2、未按本通知第一款規定擅自使用現場自拌混凝土的,主體驗收前應進行全面監督抽檢。
3、對未進行交貨檢驗已進行下一道工序的,責令暫停施工并進行整改。
4、對在使用預拌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中的有不良行為應予以記錄,并通過媒體、電子網站向社會公示
五、本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二00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