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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平湖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的通知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6-06-23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中國混凝土網
核心提示:平湖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平湖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的通知

平政發〔2003〕17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門,市屬各單位:
《平湖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平湖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改善市容市貌,減少城市噪音和粉塵污染,提高工程建設工效和工程質量,進一步發展散裝水泥,根據國務院《進一步加快發展散裝水泥的意見》(國函〔1997〕8號)和《浙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辦法》(省政府第151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平湖市內從事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經營、運輸、使用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市發展計劃局是本市預拌混凝土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門。市政府設立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辦公室,與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合署辦公。

  預拌混凝土管理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ㄒ唬┬麄髫瀼貓绦袊液褪∮嘘P發展預拌混凝土的法規、政策,負責預拌混凝土在本市的推廣和應用;
 ?。ǘ┮巹澆徟O立預拌混凝土攪拌站;
  (三)協調解決發展預拌混凝土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市建設局、工商局、環保局、公安局、交通局、審計局、財政局、經貿局、城管辦等相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管理工作。

  第四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和市經濟開發區范圍內,具備預拌混凝土攪拌運輸車通行條件,并一次性澆筑混凝土量在30立方米以上(包括30立方米),或建筑面積在1500平方米以上(包括1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構筑物、道路、橋梁等建設工程,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其他區域有條件的也應使用預拌混凝土。

  第五條 對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市項目審批部門應將批復文件抄送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六條 對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市建設局在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注明“使用預拌混凝土”。在施工許可證上注有“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嚴禁占道堆放水泥、沙石料等建筑材料。

  第七條 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建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市建設局同意并送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辦公室備案后,方可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一)因道路交通原因,運送預拌混凝土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ǘ┮蚪ㄔO工程特殊需要,且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的;
 ?。ㄈ┢渌_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的。

      現場攪拌混凝土應符合環境保護和市容環境衛生規定。

  第八條 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筑工程,設計、建設、施工單位在編制概算、上報計劃、確定投資、編制預算(標點、標函)時,均應考慮使用預拌混凝土,并予以注明。

  第九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資質核準手續后方可投入生產。

  第十條 購買預拌混凝土的單位和個人,應根據工程建設的要求,核驗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資質等級證書。不得購買無證或不具備資質等級生產企業的預拌混凝土。

  第十一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使用散裝水泥,特殊情況需使用袋裝水泥的,應向市散裝水泥辦公室繳納發展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第十二條 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竣工后,憑購買預拌混凝土發票(影印件)及送貨單、決算單向市散裝水泥辦公室辦理預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結算手續。

  第十三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提供與技術要求相符的試驗報告單。

  第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必須以現場制作的試塊作為單位工程混凝土強度的評定依據。預拌混凝土試塊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制度。如發現質量有問題,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建設單位、施工企業、監理單位等必須及時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不得隱瞞。因預拌混凝土質量造成事故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與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簽訂供需合同,注明供應數量、設計標號、等級、起訖日期、價格和其他技術參數、付款結算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應做到施工現場道路平整、暢通,為混凝土的運輸、使用,提供照明、水源設施和其他必要條件。

  第十六條 攪拌運輸車輛和運輸泵車為工程特種車輛。交警、交通等有關部門應給予辦理控制路段的通行手續,保證工程正常施工。

  第十七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加強對預拌混凝土運輸車輛的管理,確保行車安全,禁止沿途撤漏。車輛應在環保部門允許的場內沖洗,不得將沖洗后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道和河道內。

  第十八條 對違反預拌混凝土管理有關規定的,由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浙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法查處。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計劃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主題詞:建材 管理 辦法 通知
抄送:市委及各部門,市人大、政協,市紀委,市人武部,市
法院、檢察院,各群團。 (共印191份)
平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3年1月2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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