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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鄉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試行)補充規定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6-04-20  來源:新鄉市政  作者:新鄉市政
核心提示:新鄉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試行)補充規定

      根據國家、省、市關于全面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管理的有關規定,確保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工作的順利實施,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新鄉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試行)補充規定。
  
      一、凡在市規劃區及小店工業園區范圍內的下列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
  
      (一)磚混結構建筑工程的混凝土基礎部分,以及上部結構中成片使用并一次澆搗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分部分項工程;
  
      (二)混凝土框架結構的建筑工程以及一次澆搗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構筑物、道路、橋梁等建設工程。鼓勵本辦法規定區域以外的建設工程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
  
      二、符合上條規定的所有新開工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將必須使用預拌混預凝土的要求告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并在工程報建時,在建設工程報建申請表“發包條件”欄內注明使用預拌混凝土,報市建委備案。建設單位必須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要求各投標企業按市政府要求使用預拌混凝土。
  
      三、設計單位對符合第一條規定的工程進行設計時,必須按使用預拌混凝土進行設計,同時,本著便于施工的原則,盡量減少混凝土強度等級的數量。
  
      四、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加大審查力度,對應使用預拌混凝土而未使用預拌混凝土的設計圖紙予以糾正。
  
      五、監理單位應加強對施工企業使用預拌混凝土的監督管理。監理單位對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工程應列出專項監理細則,并對所監理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的情況及時上報市建委。
  
      六、招投標管理部門應加大對符合第一條規定的工程的招標文件中使用預拌混凝土內容的審查,凡發現應當使用而未使用預拌混凝土的,應對招標文件重新修正并上報市建委,有形市場不予發布相關信息。
  
      七、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應嚴格按照資質審批范圍進行生產、經銷預拌混凝土;對有使用預拌混凝土需求的建設工程,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予以供應。
  
      八、各混凝土生產企業應不斷完善提高試驗、檢測能力,嚴格把好材料進廠關,對每批次材料進行檢驗,并向用戶提供產品的質量保證書,杜絕不合格材料通過預拌混凝土進入施工現場。
  
      九、質量監督機構應加強生產和施工現場使用預拌混凝土的監督管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
  
      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施工現場使用預拌混凝土情況的監督檢查。
  
      十一、對應使用而未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開發)單位,市規劃管理部門不再受理其新的建設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頒發施工許可證。對未按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擅自在現場攪拌的施工企業及承攬應使用而未使用預拌混凝土工程的監理企業,將作為市場不良行為予以記錄、公示,按有關規定限制其投標活動,直至清除出我市建筑市場。
  
      十二、對施工、建設單位使用無資質企業生產預拌混凝土和不合格預拌混凝土的,將依據《河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十三、各有關部門應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嚴格按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全面完成我市預拌混凝土的推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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