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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預拌混凝土推廣應用實施細則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6-03-27  來源:瑞安市人民政府  作者:瑞安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瑞安市預拌混凝土推廣應用實施細則

      預拌混凝土(也稱商品混凝土)系國家重點推廣應用的新技術之一。其特點是集中拌制、商品化供應。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建設部《關于加快預拌混凝土發展的若干意見》,提高工程質量,加快施工速度,改善施工條件,凈化城市環境,推進我市建設科技進步,根據瑞政發〔1999〕32號《瑞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在全市推廣應用預拌混凝土的通知》精神,特發布本實施細則。

      一、在本市市區(包括安陽新區、經濟開發區),凡具備預拌混凝土運輸車及運輸泵車通行條件的,一次性澆筑混凝土量在50立方米以上的建筑物、構筑物、道路、橋梁,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其他有條件的地區也應積極推廣使用。對于必須使用而以種種借口拒絕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將由我局職能部門予以查處,由此而造成的損失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負責。

      二、必須使用預拌凝土的建設工程,其建設、設計、施工單位在編制概算、確定投資、編制預算(標底、標函)時,均應按使用預拌混凝土作價;工程項目擴初設計文件、招投標文件均要注明使用預拌混凝土。對于今年5月1日前已進行投資預算、招投標、項目擴初設計等手續的工程,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應按瑞政發〔1999〕32號通知要求及時作相應的調整,也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并由質監等部門嚴格把關。

      三、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現行施工規范組織施工,不得以留置施工縫等為借口,降低一次性澆筑混凝土量。施工縫的留置須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按規范要求予以明確,并報質監部門備案。

      四、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要建立健全質保體系,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程要求組織生產,確保產品質量,出廠要提供出廠質保書。根據《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規定,預拌混凝土除在生產企業內留置試件外,運到澆筑現場時,施工企業可隨機取樣留置試件,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接受工程質監部門的質量監督,其質量爭議由工程質監部門作出裁定。

      五、預拌混凝土的價格由市招投標辦會同建材管理站定期發布價格信息,生產單位、施工單位、建設單位三方結算應嚴格按照溫州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下發的《關于印發預拌混凝土結算暫行辦法的通知》執行。

      六、凡規定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如遇特殊情況要求免于使用預拌混凝土的,須有充分的理由并經我局有關職能部門核實辦理審批手續后,方可在現場自行拌制混凝土。

      七、本實施細則自1999年5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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