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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縣關于建設單位施工和水泥制品企業使用散裝水泥的意見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6-03-27  來源:永嘉縣人民政府  作者:永嘉縣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永嘉縣關于建設單位施工和水泥制品企業使用散裝水泥的意見

      關于建設單位、施工和水泥制品企業使用散裝水泥的意見縣計劃委員會縣經濟委員會縣建設局縣交通局縣物資局縣建設銀行(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根據溫州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計委等單位《關于建設單位、施工和水泥制品企業使用散裝水泥的若干規定的通知》,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本縣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建設單位、施工和水泥制品企業(含預拌混凝土企業),都必須遵守本意見。

      二、工程建設或施工單位(含外地進永施工單位),應配置與使用散裝水泥相適應的設施、設備、未配置相應設施、設備的,不得參加建設工程投標。

      三、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水泥使用量在500噸以上的基本建設、技術改造、維修項目,其使用散裝水泥占水泥總用量(含預制構件)的比例,應達到40%以上,重點工程應達到60%以上。建筑面積2000平方米以下或水泥使用量在500噸以下的,使用散裝水泥比例不得低于10%。在招投標會議或信息發布會后,建設單位憑縣建設工程投招標管理辦公室和縣交通局投招標辦公室簽發的“使用散裝水泥聯系單”向縣散裝水泥辦公室,辦理使用散裝水泥的手續。在建設工程招標文件中必須明確工程使用散裝水泥比例,并注明限制使用袋裝水泥費金額。

      凡確定使用散裝水泥施工的工程項目,施工企業繼續使用袋裝水泥的,限制參加下一工程投標。

      四、水泥制品和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配置完善散裝水泥接收使用設施、設備;其散裝水泥使用比例應達到80%以上。

      五、建設單位和水泥制品企業,必須按浙江省人民政府第71號令的規定繳納“限袋費”。建設項目屬于施工單位包工包料的,先由建設單位墊付,待工程竣工結算時,再從施工單位工程款中抵扣。水泥制品企業,由縣散裝辦委托縣建設局地材管理站,按上年水泥使用量收取每噸5元限袋費(上年度散裝率達90%的,經縣散裝辦核準可免交);散裝水泥使用率超過80%的,限袋費本息全部退還,未達到80%的,不予退還。

      六、對建設項目承建單位,按浙江省人民政府第71號令省實施意見的規定,由縣散裝辦委托建設銀行向承建單位預收每噸10元扶散費。若在水泥產地已繳納,須出具扶散費票據,不得重復征收。

      七、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的使用單位和供應單位,要加強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的計量與質量管理,確保工程質量??h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建設單位、施工和水泥制品企業使用散裝水泥的監督檢查。

      八、建設、施工企業和散裝水泥供應單位購置散裝水泥流動罐,一定時期內縣散裝辦可給予購置款10%—20%的補貼。

      九、本意見由縣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

      十、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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