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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縣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06-02-27  來源:嘉善縣財政局  作者:嘉善縣財政局
核心提示:嘉善縣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為貫徹“限制袋裝、鼓勵散裝”的方針,根據(jù)財政部財綜字〔1998〕157號《關于印發(f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和省政府第71號令《浙江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省財政廳浙財工〔1999〕43號《關于印發(fā)<浙江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的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嘉善縣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一、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國家為支持發(fā)展散裝水泥事業(yè)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納入縣財政基金預算管理,由縣散裝辦負責征收,也可委托計劃、投資、建設、招投標、發(fā)證辦、土管以及鄉(xiāng)(鎮(zhèn))政府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部門代征。

      二、本縣范圍內(nèi)所有從事袋裝水泥生產(chǎn)的企業(yè)、使用袋裝水泥的建設單位和其他使用者,均按本實施細則規(guī)定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三、專項資金征收范圍與標準

      (一)水泥生產(chǎn)企業(yè)(包括水泥熟料粉磨站,下同),銷售袋裝水泥,按銷售(含自用)量每噸繳納2元。

      (三)施工單位每使用一噸袋裝水泥,由建設單位或其他使用者,安使用量每噸繳納3元。

      四、專項資金的征收解繳

      (一)水泥生產(chǎn)企業(yè)應于每月10日內(nèi),按銷售量向散裝辦開設的收入待繳戶計繳上月的專項資金,由縣散裝辦開具省財政廳統(tǒng)一印制的《浙江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收據(jù)》,繳納的專項資金列入企業(yè)管理費用。

      (二)建設單位或其他使用單位,在工程立項或辦理投資、施工、土地使用等許可證時,按以下標準預繳專項資金,由縣散裝辦開具《浙江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預收款專用收據(jù)》。代征單位應于每月10日內(nèi)將上月代征的專項資金解繳縣散裝辦開設的收入待繳戶。

      1.有明確建筑面積的建設工程,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預繳2元;

      2.橋梁、道路、水利等難以用建筑面積計算的工程項目,按預算水泥使用量每噸預繳3元。

      以上項目竣工決算后,繳款單位憑購買散裝水泥原始發(fā)票復印件、散裝水泥送貨單原件、外購預制件使用散裝水泥證明及決算報告等有效證件,到縣散裝辦辦理預繳專項資金結算手續(xù),由縣散裝辦按袋裝水泥實際使用量每噸扣轉(zhuǎn)3元專項資金,開具專項資金收款收據(jù),計入企業(yè)建安工程成本。

      3.水泥制品(含構件、電桿、預制場)生產(chǎn)企業(yè),在當年3月底前,按上年度水泥實際使用量每噸預繳3元(上年散裝水泥使用率已達到95%以上<含95%>的,經(jīng)縣散裝辦核準,可予以免繳),次年3月底前,憑購買袋裝和散裝水泥有效證明,到縣散裝辦辦理專項資金結算手續(xù)。扣轉(zhuǎn)的專項資金在企業(yè)管理費用中列支。

      五、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縣散裝辦征收專項資金一律使用省財政廳統(tǒng)一印制的《浙江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收據(jù)》和《浙江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預收款專用收據(jù)》。預收款專用收據(jù)不作報銷憑證。征收的專項資金全額繳入縣財政專戶,縣財政局負責專用票據(jù)的申領結報和管理。縣散裝辦按規(guī)定將所征專項資金收入的5%于每季末后15天內(nèi),由縣財政專戶分別上解省、市財政專戶各2.5%。

      (二)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依法嚴格管理,接受上級散裝辦和縣財政、審計的監(jiān)督和檢查,年末結余可結轉(zhuǎn)下年度使用。使用范圍、辦理程序等按《浙江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第14條、15條、16條、17條規(guī)定執(zhí)行。

      六、對拒繳或少繳專項資金的水泥生產(chǎn)企業(yè)、建設單位、建筑施工企業(yè)或其他使用者,根據(jù)省政府第71號令第29條規(guī)定,由縣散裝辦出具通知追繳,超過一個月仍不繳納的,按照財經(jīng)法規(guī),由縣財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處以違反規(guī)定金額20%的罰款,并按違反規(guī)定金額每逾期一日加收2‰的滯納金。對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按省政府第71號令第30條規(guī)定查處。

      七、本實施細則與《浙江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管理實施辦法》一并貫徹落實。本縣實施時間自1999年7月1日起執(zhí)行,善計經(jīng)〔1996〕171號《關于對袋裝水泥實行委托征收限袋費、扶散費的通知》同時廢止。今后,如遇國家政策調(diào)整,從其規(guī)定。

      八、本實施細則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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