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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6-01-09  來源:珠海市建設部  作者:珠海市建設部
核心提示:珠海市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限制袋裝、鼓勵散裝”的方針,進一步加強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和建筑市場的管理,減輕企業負擔,促進我市建設工程使用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根據財政部、國家經貿委關于《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02]23號)和《廣東省散裝水泥管理規定》(廣東省政府令第12號)以及省七廳局《關于貫徹執行〈廣東省散裝水泥管理規定〉的通知》(粵建散字[2002]57號),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屬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額繳入地方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條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和上級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征收

    第四條 凡袋裝水泥生產企業(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單位,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第五條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對象:
    (一)水泥生產企業;
    (二)工業與民用建筑及市建設工程項目;
    (三)機場、鐵路、公路、橋梁、港口等交通建設工程項目;
    (四)水利、電力、礦業等建設工程項目;
    (五)其它建設工程項目;
    (六)水泥制品企業和混凝土攪拌站。

    第六條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標準。對水泥生產企業銷售袋裝水泥(包括紙袋、復膜塑編袋、復合袋等,下同),按照每噸1元的標準征收;對使用袋裝水泥的單位按照每噸3元的標準征收。

    第七條 專項資金征收辦法:

    (一)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由珠海市散裝水泥辦公室(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征收,或由主管部門委托其他單位代征;

    (二)使用袋裝水泥的水泥制品企業和混凝土攪拌站,由主管部門按混凝土產量折算為水泥量進行征收;

    (三)工程項目由主管部門按照工程項目使用水泥總量核定預征專項資金數額;

    (四)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在辦理工程中標手續及施工許可證前,持工程項目的有關文件資料到主管部門或受委托代征單位,按建設工程項目或中標標段使用水泥總量預交專項資金。

    第八條 建設工程項目預征專項資金時水泥總量的計算方法:

    (一)六層(含本數)以下的,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使用水泥量0.20噸計算;
    (二)七至十六層(含本數)的,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使用水泥量0.25噸計算;
    (三)十七層至三十六層(含本數)的,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使用水泥量0.30噸計算;
    (四)三十七層(含本數)以上的,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使用水泥量0.35噸計算;
    (五)其它建筑物或構筑物工程按混凝土體積每立方米使用水泥量0.4噸套計算; 
    (六)水泥制品企業和混凝土攪拌站,按年度生產混凝土總量計算水泥總量(每立方米水泥含量0.35噸)。

    第九條 專項資金的申退辦法:

    (一)已預交專項資金的工程項目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內,憑購買散裝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的合法發票,經主管部門核準,市財政部門審批,按照下列規定退回專項資金:散裝水泥使用量達到工程項目水泥使用總量70%以上(含70%)的,按照使用的比例,退回預交的專項資金;散裝水泥使用量未達到工程項目水泥使用總量70%的,預交的專項資金不予退回。

    (二)逾期不申退的,預交的專項資金不予退回。不予退回的預交專項資金和預交的專項資金所產生的利息,一并轉入專項資金。

    第三章 管理

    第十條 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改變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對象、擴大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或減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第十一條 主管部門及其委托單位征收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應當按省、市財政部門的規定,全額繳入地方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具體繳庫辦法,依照《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字[1996]43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地方財政部門負責監督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收繳和入庫。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繳入國庫,填列“基金預算收入”科目第80類“工業交通部門基金收入”第8016款“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收入”;財政部門撥付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填列“基金預算支出科目”第80類“工業交通部門基金支出”第8016款“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支出”。

    第十二條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代征手續費按實際代征繳入國庫數額的2‰比例,由地方財政部門按規定計提和撥付,納入預算管理。

    第十三條 征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統一使用廣東省財政部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專用票據。

    第十四條 生產袋裝水泥企業繳納的散裝水泥資金,在管理費用中列支;使用袋裝水泥單位繳納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建設單位計入建安工程成本,水泥制品企業在管理費中列支。

    第四章 使用

    第十五條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包括:
    (一)新建、改建和擴建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專用設施;
    (二)購置和維護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設備;
    (三)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建設項目貸款貼息;
    (四)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科研、新技術開發、示范與推廣;
    (五)發展散裝水泥宣傳;
    (六)代征手續費;
    (七)經地方財政部門批準與發展散裝水泥有關的其他開支。
    其中(一)、(二)、(三)和(四)開支合計,不得少于當年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支出總額的90%。

    第十六條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和更新改造的,作為增加國家資本金處理。

    第十七條 散裝水泥管理部門作為預算撥款事業單位,其管理經費由財政部門按照編制從正常預算經費中核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分別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至2005年12月31日。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和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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