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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東市發展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6-01-05  來源:啟東市散裝水泥與墻改節能辦公室  作者:啟東市散裝水泥與墻改節能辦公室
核心提示:啟東市發展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節約資源,減少城市噪聲和環境污染,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南通市《南通市發展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攪拌站(廠)經計量拌制后通過預拌混凝土運輸車,在規定時間內運至使用地點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預拌混凝土的生產、銷售、運輸和使用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市發展計劃與經濟委員會負責預拌混凝土行業行政管理工作,啟東市散裝水泥與墻改節能辦公室負責實施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建設、城管、國土、公安、交通、環保、物價、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對預拌混凝土攪拌站(廠)建設及預拌混凝土的生產、銷售、運輸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預拌混凝土攪拌站(廠)的布點方案由市計經委會同建設、環保等有關部門及散裝水泥與墻改節能辦公室,根據預拌混凝土需求量、城市規劃、建設規模、道路交通狀況和環境保護要求進行編制。 

    第七條預拌混凝土攪拌站(廠)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筑企業資質,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八條預拌混凝土攪拌站(廠)必須嚴格按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組織生產,并接受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實施的質量監督管理,保證原材料和混凝土成品的質量。 

    第九條市區下列范圍內的所有工程項目應全部使用預拌混凝土,禁止現場攪拌。(一)匯龍鎮東至惠陽路,北至臺角工業園區(含臺角工業園區),西、南至開發區。(二)上述區域外的重點工程、濱海工業集中區原則上應使用預拌混凝土。 

    第十條在本規定第九條規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前向市散裝水泥與墻改節能辦公室申報登記,經現場核實后,方可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現場攪拌混凝土應當采取有效的防塵和隔聲措施,符合有關環境保護和市容衛生規定。(一)屬特種類型混凝土,預拌混凝土攪拌站(廠)無法生產的;(二)因交通條件等原因,預拌混凝土運輸車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三)其他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 

    第十一條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必須全部使用散裝水泥,水泥制品生產企業也應當積極使用散裝水泥。 

    第十二條散裝水泥專用車、預拌混凝土運輸車和輸送泵車為工程特種車輛,必須依法登記。可由市散裝水泥與墻改節能辦公室開具證明,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工程特種車輛相關手續,交通規費按照國家鼓勵發展散裝水泥的政策,給予適當優惠。 

    因建設工程施工確需進入禁區、限時路段的工程特種車輛,公安、交通部門按規定給予辦理臨時通行證,并予以通行方便。 

    第十三條預拌混凝土生產和運輸應符合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的需要。預拌混凝土運輸車及散裝水泥專用車應保證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并采取相應的防泄漏措施,禁止沿途撒、漏,不得隨地清洗。 

    第十四條銷售預拌混凝土,供需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預拌混凝土運抵施工現場時,供需雙方必須共同做好驗收記錄,并按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要求,現場制作試塊,作為混凝土強度評定依據。混凝土的檢測頻率應執行國家和行業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預拌混凝土的價格信息由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按期公布,提供供需雙方參考。屬于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應按預拌混凝土的價格編制工程概算、預算、決算。 

    第十六條市招投標中心必須將使用預拌混凝土的要求列入招標文件。各標底編制單位在接受建設單位委托時,應將預拌混凝土的價格納入標底。 

    第十七條城市道路、橋梁、水利、房地產開發以及各類開發區和工業園區的所有建設項目,都應按規定在項目立項時足額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九、十條規定,未經批準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由市城管部門協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現場攪拌,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對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裝水泥的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整改,并可處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或者每噸袋裝水泥300元的罰款,但罰款總額不得超過30000元。 

    第二十條違反本規定,未足額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由市散裝水泥與墻改節能辦公室責令其限期繳納,并按逾期每日加收3‰的滯納金。 

    第二十一條對生產和銷售不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預拌混凝土及其制品的企業,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中使用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預拌混凝土及其制品的,未辦理接受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視情節輕重,處以警告、暫扣或者吊銷資質證書,并處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工程質量和人員傷亡事故的,應當賠償損失,并依法追究領導者和主要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其他條款規定的,分別由相關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提出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預拌混凝土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辦事,切實為發展預拌混凝土搞好服務工作。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啟東市人民政府啟政發[1996]84號《關于在市區范圍內推廣使用商品混凝土的通知》同時廢止。啟東市散裝水泥與墻改節能辦公室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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