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建安質監[2010]126號
各混凝土攪拌站:
為全面落實本市建筑業節能減排工作的要求,按照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綠色施工導則》精神,進一步推進本市環保型攪拌站建設,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規定
(一)新建混凝土攪拌站應避開環境敏感區,遠離居民集中居住區,達到環保型攪拌站要求。
(二)新建、擴建、改建混凝土攪拌站必須同步實施環保配套建設,環保配套建設應與主體建設實行“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使用)。
(三)不符合環保型攪拌站要求的既有混凝土攪拌站應在二年內逐步實施環保型攪拌站建設,屆時未實施環保型攪拌站建設的既有混凝土攪拌站將逐步實行淘汰制。
(四)混凝土攪拌站每年應委托有資質的環境監測單位對粉塵排放、噪聲排放進行監測,達不到本市粉塵排放、噪聲排放標準的混凝土攪拌站將實行停業整頓。
二、生產設施
(一)混凝土攪拌站應選用低噪聲、低能耗、低排放并滿足本市環保標準的生產、運輸、泵送、試驗等設備,嚴禁使用國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的淘汰設備。
(二)攪拌樓(站)生產工藝過程中的上料、配料、攪拌等環節必須實施封閉,達到降低噪聲和粉塵排放指標的要求。
(三)攪拌樓(站)主體二層及以上部分應密閉,其內部應采用防塵的采光設備采光。
(四)混凝土攪拌站應采用封閉式骨料堆場;配料倉應加裝強制除塵裝置。
(五)攪拌主機、筒倉應使用集塵設施除塵,除塵設施應保持完好,濾芯等易損裝置應定期保養或更換。
(六)混凝土攪拌站應配裝置砂石分離等廢混凝土回收設備。
(七)混凝土攪拌站應設置膠凝材料漿水回用設施,并通過計量等手段在保證混凝土質量的前提下重復使用。
三、廠區要求
(一)混凝土攪拌站離居民區較近的一側應安裝隔音裝置。
(二)攪拌機、攪拌運輸車的清洗廢水不得無序排放,混凝土攪拌站生產區域內應設置排水溝系統和廢水漿水沉淀池,經沉淀處理后的廢水應重復使用,做到零排放。
(三)混凝土攪拌站應配備相應的清洗設備,保持設備設施清潔、整潔,混凝土運輸車出廠前應沖洗清潔。
(四)混凝土攪拌站廠區道路及生產作業區的地面應采用不起塵的硬化地面。
(五)采取措施保持廠區道路清潔,車輛行駛時無明顯可見揚塵。圍墻四周、生活區、辦公區內未硬化的空地應進行綠化。
(六)混凝土攪拌站應定期對拌樓(站)、料(筒)倉、泵拌車進行整新,保持美觀整潔。
上海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