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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澤市促進散裝水泥發展規定》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2-04-11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山東散裝水泥信息網
核心提示:《菏澤市促進散裝水泥發展規定》
  第一條  為促進散裝水泥的發展和應用,節約資源和能源,保護和改善環境,提高經濟和社會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山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和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散裝水泥,是指不用包裝,直接通過專用設備出廠、運輸、儲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規定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在攪拌站按一定比例計量、拌制后,通過專用設備運輸、使用的拌合物。

  本規定所稱預拌砂漿,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在攪拌站按一定比例計量、拌制后,通過專用設備運輸、使用的拌合物。預拌砂漿包括干混砂漿和濕拌砂漿。

  第四條  市、縣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的監督管理工作,所屬的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承擔散裝水泥管理的具體工作,其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目前仍屬經費自理單位的,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嚴格按照基本支出預算和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規定,暫從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中撥付,今后逐步從正常預算中核撥。

  第五條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財政、交通運輸、審計、環境保護、統計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發展散裝水泥的相關工作。

  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行為,為會員提供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依法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會同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當為散裝水泥的生產、經營和使用提供信息咨詢、業務培訓等服務,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

  第七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等項目應符合國家相關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條件、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其中,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水泥生產企業應按散裝比例70%以上發放能力標準進行設計和同步建設;已建成水泥生產企業應積極通過技術改造等手段提高散裝水泥發放能力,逐步達到70%以上標準。

  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要加強對水泥生產企業散裝水泥發放能力建設的監督檢查。新建水泥生產項目評審驗收應征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八條  新建、改建預拌砂漿項目,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應在用地、資金等方面優先安排,重點扶持。

  第九條  水泥生產企業以及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水泥制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保證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水泥制品的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水泥制品生產企業應當全部使用散裝水泥。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加大工作宣傳,不斷提高各類工程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及農村散裝水泥的使用率。

  第十一條  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設工程限期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禁止的具體區域和起始日期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告。

  各縣城區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的具體時限由縣人民政府確定。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建筑設計、項目招標、工程施工、工程驗收等環節不斷強化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的日常監管。

  第十二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農村規劃建設散裝水泥銷售網點,建立健全散裝水泥配送和服務體系,并鼓勵農村居民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第十三條  鼓勵科研教育機構、企業和個人進行散裝水泥推廣應用技術和配套設施設備的科研開發。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引導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現代物流體系建設,發展第三方物流,提高物流的社會化、專業化水平。

  第十五條  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運輸應當使用專用車輛,并保持車況良好、車貌整潔。

  裝載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專用車輛和混凝土泵車需要進入城市市區的,應當憑當地散裝水泥管理機構開具的證明,事先到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特定時間和路線行駛的通行手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辦理。

  裝載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專用車輛和混凝土泵車發生交通違法行為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處理時間需要1小時以上的,應當先予記錄放行待卸載后再行處理。

  第十六條  從事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水泥制品生產、經營、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生產、運輸、儲存等設施設備以及生產經營場所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的要求,接受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監督。

  第十七條  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水泥制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制度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向市、縣區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提供散裝水泥生產和使用統計數據,不得虛報、瞞報和拒報。

  第十八條  水泥生產企業和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減免或者批準緩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不得改變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對象或者提高征收標準。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征收列入建設項目審批聯辦程序,在建設單位領取規劃、施工許可證前繳納。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范圍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城鄉建設行政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荷澤實際確定。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屬于政府性基金,必須專項用于發展散裝水泥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坐支、平調或者挪用。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發展散裝水泥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制定相應的工作目標和措施,促進散裝水泥的發展。

  第二十條  發展散裝水泥、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是節能減排的重要技術措施,應把發展散裝水泥的散裝量、散裝率等列入節能減排考核內容,在考核評分中占一定分值。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生產、經銷、運輸、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和有關人員應予以配合,接受檢查并提供相關文件和資料。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民用建筑節能管理條例》、《山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依法予以處罰。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散裝水泥管理機構,依法查處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散裝水泥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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