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日期】2003/05/28
【頒布單位】石政〔2003〕52號
為使我市粉煤灰得到充分利用,規范用灰市場,擴大用灰領域,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和建筑工程質量,根據《石家莊市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條例》,并結合我市情況及有關技術標準,對我市建設工程中使用粉煤灰及其制品做出如下規定:
一、新建、改建、擴建中的市政、工業、民用、人防、水利、高速公路等混凝土建設工程,應按技術標準摻加粉煤灰,或使用粉煤灰硅酸鹽水泥進行施工。
二、建設工程非承重墻體應當使用粉煤灰加氣砼等粉煤灰制品;承重墻體應使用摻加粉煤灰的頁巖燒結磚、混凝土空心砌塊,粉煤灰蒸壓磚及其它摻加粉煤灰的承重墻體材料。
三、設計單位將利用粉煤灰及其制品納入施工圖設計文件。按有關粉煤灰及其制品的技術標準、規范等進行設計,并在設計文件中詳細標注粉煤灰及其制品的名稱、等級等相關技術要求。
四、監理單位應加強對建設、施工單位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不按規定使用粉煤灰及其制品的,上報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機構進行處理。
五、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機構按有關技術標準及規定,作好摻灰量檢查和工程用灰執法檢查工作。
六、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機構指導排用灰企業建立粉煤灰的質量保證體系。商品粉煤灰質量應符合技術標準,使用單位按規定使用具有合格證的粉煤灰;混凝土攪拌站要建立完善的粉煤灰使用質量保證體系,按有關技術規范摻加粉煤灰。
七、設計單位未按規定進行設計、施工單位未按圖施工、建設單位拒絕使用粉煤灰或粉煤灰制品的,將按《條例》有關條款處罰。
八、市經貿委、市建設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科技局、市城市交通辦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范圍作好監督檢查工作。
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頒布單位】石政〔2003〕52號
為使我市粉煤灰得到充分利用,規范用灰市場,擴大用灰領域,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和建筑工程質量,根據《石家莊市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條例》,并結合我市情況及有關技術標準,對我市建設工程中使用粉煤灰及其制品做出如下規定:
一、新建、改建、擴建中的市政、工業、民用、人防、水利、高速公路等混凝土建設工程,應按技術標準摻加粉煤灰,或使用粉煤灰硅酸鹽水泥進行施工。
二、建設工程非承重墻體應當使用粉煤灰加氣砼等粉煤灰制品;承重墻體應使用摻加粉煤灰的頁巖燒結磚、混凝土空心砌塊,粉煤灰蒸壓磚及其它摻加粉煤灰的承重墻體材料。
三、設計單位將利用粉煤灰及其制品納入施工圖設計文件。按有關粉煤灰及其制品的技術標準、規范等進行設計,并在設計文件中詳細標注粉煤灰及其制品的名稱、等級等相關技術要求。
四、監理單位應加強對建設、施工單位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不按規定使用粉煤灰及其制品的,上報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機構進行處理。
五、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機構按有關技術標準及規定,作好摻灰量檢查和工程用灰執法檢查工作。
六、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機構指導排用灰企業建立粉煤灰的質量保證體系。商品粉煤灰質量應符合技術標準,使用單位按規定使用具有合格證的粉煤灰;混凝土攪拌站要建立完善的粉煤灰使用質量保證體系,按有關技術規范摻加粉煤灰。
七、設計單位未按規定進行設計、施工單位未按圖施工、建設單位拒絕使用粉煤灰或粉煤灰制品的,將按《條例》有關條款處罰。
八、市經貿委、市建設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科技局、市城市交通辦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范圍作好監督檢查工作。
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