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建筑安全監督管理費的征收和管理,結合江蘇省建筑業管理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省建筑業企業或其他進入本省施工的建筑業企業,均應按照資質等級標準要求的工程結算收入的一定比例繳納建筑安全監督管理費。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下同)三級建設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征收建筑安全監督管理費。各市、縣建設主管部門也可委托一個建筑市場管理部門征收,需要調整征收主體的需報當地財政、物價、住建及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省住建廳批準。
第四條 本省建筑業企業按資質等級標準要求的工程結算收入的0.11%向建設主管部門繳納建筑安全監督管理費。按照行業管理權限,注冊地在市(縣)的建筑業企業,省建設主管部門征收0.01%,注冊地建設主管部門征收0.1%。
三級資質、勞務分包、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等建筑業企業,省建設主管部門不征收建筑安
全監督管理費,原由省建設主管部門征收的標準,由省轄市建設主管部門征收。本省建筑業企業在本省市區或縣城施工的,在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時,先按合同額或結算額的0.05%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設主管部門繳納建筑安全監督管理費,然后按第七條規定予以扣除。
省轄市所轄各區、開發區不得按照縣級標準征收,經省轄市建設主管部門委托的各區、開發區按市級標準征收,但省轄市不再重復征收;經縣(市)建設主管部門委托的縣級開發區按縣級標準征收,但縣(市)不再重復征收。
第五條 非本省建筑業企業進入本省施工的,在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時,按合同額或結算額的0.11%繳納建筑安全監督管理費,其中省建設主管部門征收0.01%,工程所在地建筑市場管理部門征收0.1%。
第六條 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征收建筑安全監督管理費,按照資質等級標準要求的工程結算收入征收,征收時間可結合建筑業企業資質核查在下一年度征收。
第七條 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征收的建筑安全監督管理費,依據企業繳費收據全額扣除本級所屬建筑業企業按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在同一繳費年度內已向本省各地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繳納的建筑安全監督管理費,保證建筑業企業繳納的建筑安全監督管理費總額不超過規定的標準。
第八條 建筑安全監督管理費由各級建設主管部門按各自標準分別征收,未經上級建設主管部門書面文件授權,各征收單位不得代上級建設主管部門征收。
第九條 為鼓勵企業向境外發展,實施走出去戰略,凡本省建筑業企業在國外和港、澳、臺地區以及外省施工取得的工程結算收入免征建筑安全監督管理費。本省建筑業企業在外省取得的結算收入按企業資質級別確定扣除比例:特級企業按資質等級標準要求的工程結算收入的50%作為省外取得的結算收入予以扣除;一級企業按資質等級標準要求的工程結算收入的40%作為省外取得的結算收入予以扣除;二級企業按資質等級標準要求的工程結算收入的30%作為省外取得的結算收入予以扣除。
第十條 建筑業企業全年結算收入中的產品生產、銷售、簽訂工程承包合同中的設備等非工程結算收入部分不征收建筑安全監督管理費。對勞務資質企業,各地也可制定優惠標準,按定額征收。
第十一條 各征收單位必須嚴格收費程序,建立健全企業繳費臺帳和收費報表,向社會公開收費辦法,領取物價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所收資金全部繳入同級國庫,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物價部門、財政部門等部門及社會的監督。
第十二條 各征收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依據相關規定予
以查處。
第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后,原建筑安全監督管理費征收辦法同時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