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預拌混凝土技術管理及技術資料管理,提高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水平,確保建筑工程質量。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規、規范、標準,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生產與使用預拌混凝土技術管理及技術資料管理的歸檔整理工作。生產與使用預拌混凝土的相關單位均應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 預拌混凝土企業對預拌混凝土技術資料的收集整理,應當與生產和施工進度同步進行,預拌混凝土技術資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進行預拌混凝土的生產和使用。
第二章 管理與職責
第四條 預拌混凝土技術管理及技術資料的形成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合同和設計文件等規定。
第五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及使用預拌混凝土的相關單位,應當將預拌混凝土技術管理及技術資料的收集和整理納入預拌混凝土生產和使用的各個環節以及有關人員的職責范圍。
第六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建立檔案室,設專人管理檔案,對預拌混凝土生產準備、生產過程、交付使用各階段形成的文件、資料進行收集、整理和立卷歸檔。使用預拌混凝土的相關單位應對接收和使用預拌混凝土過程中形成的文件資料進行收集、整理和立卷歸檔。
第七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技術管理和技術資料管理體系,實行企業技術負責人負責制。
第八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取得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盟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證書,在申辦該資質證書前,應當取得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預拌混凝土專項試驗室資質證書,完備試驗檢測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及預拌混凝土相關技術標準、規范、規程。
第九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中有關試驗人員、攪拌機操作人員等,應當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規定取得自治區及盟市級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關上崗證書。
第十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制定以下質量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1、質量管理組織制度;
2、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3、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大型設備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4、攪拌機使用管理制度與操作規程和攪拌機維修計劃與維修保養制度;
5、泵車、混凝土運輸車維修計劃與保養制度;
6、預拌混凝土生產工藝流程;
7、預拌混凝土質量控制與冬季施工質量控制技術措施;
8、預拌混凝土攪拌作業指導書;
9、預拌混凝土生產質量定期自查、自檢制度及自檢明細;
10、預拌混凝土操機員交接班制度;
11、預拌混凝土攪拌計量和攪拌時間抽查制度;
12、預拌混凝土出廠檢驗記錄,異常預拌混凝土處理、退回預拌混凝土處理制度及記錄;
13、冬季施工預拌混凝土測溫制度;
14、預拌混凝土質量定期回訪制度。
第十一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銷售預拌混凝土時雙方應當簽訂銷售合同,并附詳實的技術要求,供方應按需方提供的預拌混凝土申請單組織生產和供應。
第十二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交貨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1、預拌混凝土使用說明書;
2、預拌混凝土出廠質量證明書(28天強度檢驗數值,應在預拌混凝土發出之日起32天內補報);
3、預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單;
4、預拌混凝土開盤鑒定;
5、有特殊要求預拌混凝土的有關技術資料。
第三章 預拌混凝土技術管理
第一節 原材料管理及質量控制
第十三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所用各項原材料應當符合國家相應標準的規定。所應用的原材料應進行實地考察,優選質保體系健全、質量穩定的廠家;原材料貨源要相對穩定,不應頻繁的更換廠家。
第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所用原材料進場后,應當首先查驗其出廠合格證、檢測報告和使用說明書等,同時進行外觀檢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按指定倉位卸料存放,并按標準批量及時進行品質指標復驗,對外觀檢查不符合要求的應禁止卸料存放。
1、所進原材料應當按材料屬性進行存放,并作名稱、型號、規格、品質(等級)、廠家(產地)狀態等標識,不應和其它材料混放,防止污染、變質、受潮;
2、不同廠家、品質、規格、型號的水泥、摻合料、外加劑不得混存、混用,應分別儲存;新出廠的水泥或摻合料進場后使用時的溫度不宜大于60℃;
3、各種原材料應建立健全進料臺帳,驗收記錄和原材料使用的質量跟蹤記錄,具有可追朔性。
第十五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生產預拌混凝土宜使用42.5級及以上的水泥,水泥應當符合GB50204及GB175的有關規定。
1、水泥進場時應有質量證明文件(產品合格證、出廠檢驗報告);
2、對進場的水泥應當進行復檢;
3、復檢批量:
按同一生產廠家、同一等級、同一品種、同一批號且連續進場的水泥,散裝水泥不超過500t為一批,每批抽樣不少于一次;對水泥質量有懷疑或水泥出廠超過三個月時,應進行復檢,并按復檢結果使用。
第十六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砂石堆放場地應當硬化、能排水、有隔離,封閉存放;砂石應有備用存放場地,應有與生產能力相應的儲備量。
1、砂石質量應符合JGJ52及國家其它相關標準的規定;
2、對進場的集料應當進行復檢;
3、復檢批量:應按砂或石的同產地、同規格分批驗收,采用大型工具(如火車、輪船或汽車)運輸的,應以400m3或600t為一驗收批;采用小型工具(如拖拉機等)運輸的,應以200m3或300t為一驗收批,不足上述數量者,亦應按一驗收批進行驗收;
當砂或石的質量比較穩定,進料量又較大時,可以1000t為一驗收批。但對同一生產廠家,能連續供應質量穩定的砂石時,可一周至少檢驗一次。
第十七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所用外加劑質量應當符合GB8076等國家標準規定,進場時應當有質量證明文件。
1、所用外加劑應當按標準批量進行復驗或不少于10天進行一次復檢,并應當向質量檢測機構每季度送檢不少于一次;
2、進場外加劑復檢項目應當符合GB50119和GB8076等國家標準的規定,復檢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所用摻合料應當選用Ⅱ級及以上粉煤灰和S75級及以上磨細礦渣粉。當使用其它品種的摻合料時,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
1、礦物摻合料進場時,應當具有質量證明文件;
2、對進場的摻合料應當進行復檢;
3、復檢批量:粉煤灰,以連續供應相同等級、相同種類的200t為一個檢驗批,不足200t亦按一個檢驗批論,每一檢驗批取樣檢驗不少于一次;礦渣粉,以連續供應相同等級的200t為一個檢驗批,不足200t亦按一個檢驗批論,每一個檢驗批取樣檢驗不少于一次。
第十九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拌合用水,應當符合JGJ63標準的規定。
1、預拌混凝土攪拌及運輸設備的沖洗水在經過試驗證明對混凝土及鋼筋性能無有害影響時,方可作為預拌混凝土的拌合水使用;
2、預拌混凝土拌合用水應當按下列規定進行檢測:
地表水每6個月檢驗一次;
地下水每年檢驗一次;
再生水每3個月檢驗一次。
第二節 試驗管理
第二十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試驗室應制定以下質量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1、試驗室管理制度;
2、試驗室有關儀器、設備操作規程;
3、原材料進場檢驗制度;
4、預拌混凝土配合比設計動態管理制度;
5、預拌混凝土生產質量檢驗制度。
第二十一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專項試驗室應當制定“預拌混凝土試驗工作流程”。
第二十二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試驗人員進行試驗時,每項試驗不少于兩人同時進行。
第二十三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專項試驗室的試驗儀器、設備應當按法定周期進行檢定,并在儀器設備上作標識;試驗室應當定期開展對內、對外的比對試驗工作。
第三節 配合比管理
第二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專項試驗室配制的預拌混凝土配合比設計,應當按照《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程》(JGJ55)、《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J50107)和《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04)的有關規定進行設計,并經試配調整確定,使其達到既滿足設計性能要求,又經濟合理的目的。
第二十五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專項試驗室配制的預拌混凝土配合比必須進行動態管理,應當根據不同季節(氣溫)等進行配合比調整。C50以上高強度預拌混凝土和特殊要求的預拌混凝土,使用前必須進行針對性試配,優選最佳配合比。
第二十六條 單位體積預拌混凝土的膠凝材料用量宜控制在下表規定的范圍內。
單位體積混凝土的膠凝材料用量
混凝土強度等級 |
最大水膠比 |
最小膠凝材料用量(kg/m3) |
最大膠凝材料用量(kg/m3) |
C25 |
0.60 |
260 |
400 |
C30 |
0.55 |
280 |
400 |
C35 |
0.50 |
300 |
400 |
C40 |
0.45 |
320 |
450 |
C45 |
0.40 |
340 |
450 |
C50 |
0.36 |
360 |
480 |
≥C55 |
0.36 |
380 |
500 |
注: 1、表中數據適用于最大骨料粒徑為20mm的情況,骨料粒徑較大時宜適當降低膠凝材料用量,骨料粒徑較小時可適當增加;
2、引氣混凝土的膠凝材料用量與非引氣混凝土要求相同;
3、對于強度等級達到C60的泵送混凝土,膠凝材料最大用量可增大至530 kg/m3。
第二十七條 預拌混凝土礦物摻合料最大摻量應當按照《混凝土結構耐久性設計規范》(GB/T50476)等規范要求執行。
第二十八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以每月為一周期,對強度等級相同、齡期相同以及生產工藝條件和配合比基本相同的混凝土強度進行檢驗評定;滿25組以上的,要進行生產質量水平統計,并據實進行配合比調整。
第二十九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專項試驗室配制的預拌混凝土配合比應用于生產時,應當進行砂石含水率的換算,試驗室協同操機人員進行開盤鑒定,測定預拌混凝土坍落度,觀察預拌混凝土的和易性并留置不少于2組的強度試件。
第三十條 不同泵送高度入泵時預拌混凝土坍落度選用值可參考下表。
不同泵送高度入泵時混凝土坍落度選用值
泵送高度(m) |
30以下 |
30~60 |
60~100 |
100以上 |
坍落度(mm) |
100~140 |
140~160 |
160~180 |
180~200 |
第三十一條 預拌混凝土經時坍落度損失值可參考下表。
混凝土經時坍落度損失值
大氣溫度(℃) |
10~20 |
20~30 |
30~35 |
混凝土經時坍落度損失值(經時/h) |
5~25 |
25~35 |
35~50 |
注:宜經實測確定坍落度損失值。
第三十二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專項試驗室將開盤鑒定確定的生產配合比輸入微機確認后,應當由試驗人員和操機人員簽字確認方可正式生產。開盤通知單一式貳份,試驗人員和操機人員各執一份。
第三十三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過程中,試驗室人員應當根據原材料情況和施工現場反饋的預拌混凝土質量動態信息及時調整配合比,并做好記錄。當預拌混凝土生產過程中出現異常時,應當進行預拌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試驗室驗證,并由企業技術負責人予以調整及簽字確認,其他部門和人員不得擅自改變配合比。
第四節 計量與攪拌
第三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計量設備精度應當滿足《混凝土攪拌站(樓)技術條件》(GB10172)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所用電子稱應當按法定周期進行計量檢定,開盤前應當進行零點校對;每臺班進行計量抽查不少于三次,其中預拌混凝土運輸車按車計量抽查一次。
第三十六條 預拌混凝土外加劑計量應當準確,當采用液體外加劑時應當有攪拌裝置。
第三十七條 預拌混凝土攪拌時間應當符合預拌混凝土配合比所要求的攪拌時間,每臺班應當抽查二次。
第三十八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過程中,質檢人員、試驗人員、操機人員等應當隨時觀察預拌混凝土質量,發現有質量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報告企業技術負責人并進行處理。質檢、試驗人員應當隨時深入施工現場,對預拌混凝土質量進行跟蹤。
第三十九條 預拌混凝土攪拌站應當設廢水、廢預拌混凝土沉淀池,并設回收處理設施。
第五節 運輸與使用
第四十條 預拌混凝土攪拌運輸車裝入混凝土拌合物前,要反轉罐體把罐內的積水和雜物卸掉;裝入混凝土拌合物后,要保持3-6轉/分鐘的速度轉動罐體;運到澆筑現場后,要快速轉動兩分鐘以上后方可卸料,避免離析現象發生。
第四十一條 生產和使用雙方應加強對預拌混凝土生產、運輸和施工的調度工作,密切配合,根據澆筑速度合理調配車輛,確保預拌混凝土施工的連續性。
第四十二條 運到現場的預拌混凝土嚴禁加水,混凝土應在初凝時間前澆筑完畢。
第四十三條 使用單位對到達現場的預拌混凝土,必須設專人對其數量、質量進行驗收,并進行必要的外觀檢查,對不符合要求的預拌混凝土應退回生產廠家。
第四十四條 使用單位應當按規范和標準要求對已澆筑的混凝土進行實時和適當的養護。
第四十五條 使用單位應嚴格按照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提供的預拌混凝土使用說明書進行施工。
第四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技術資料整理內容、順序應當按照本規定附件A執行,應用表格按照附件B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由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A:預拌混凝土企業技術資料文件整理順序
附件B:預拌混凝土技術管理規定應用表格
附件A: 預拌混凝土企業技術資料文件整理順序
序號 |
編號 |
歸檔文件名稱 |
一 |
預拌混凝土企業管理資料 | |
1 |
1-1- |
企業資質證書、試驗室資質證書、操作、試驗人員上崗證書 |
2 |
1-2- |
原材料、預拌混凝土供銷合同 |
3 |
1-3- |
預拌混凝土生產質量、安全制度 |
4 |
1-4- |
原材料進場檢驗制度、預拌混凝土配合比動態管理制度、預拌混凝土生產質量檢驗制度 |
5 |
1-5- |
計量儀器、試驗設備計量檢定證書 |
6 |
1-6- |
其他有關資料 |
二 |
預拌混凝土生產技術控制資料 | |
2-1生產管理資料 | ||
1 |
2-1-1- |
預拌混凝土攪拌記錄 |
2 |
2-1-2- |
預拌混凝土操機人員交接班記錄 |
3 |
2-1-3- |
預拌混凝土攪拌計量和攪拌時間抽查記錄 |
4 |
2-1-4- |
冬季施工預拌混凝土原材料測溫記錄、冬季施工預拌混凝土拌合物測溫記錄 |
5 |
2-1-5- |
機械設備維修保養記錄 |
6 |
2-1-6- |
預拌混凝土出廠檢驗記錄 |
7 |
2-1-7- |
預拌混凝土出廠質量證明書 |
8 |
2-1-8- |
退回混凝土處理記錄 |
9 |
2-1- |
其他有關資料 |
2-2原材料質量證明文件 | ||
1 |
2-2-1- |
原材料質量跟蹤臺帳 |
2 |
2-2-2- |
水泥進場驗收記錄 |
3 |
2-2-3- |
水泥試驗原始記錄、水泥試驗報告 |
4 |
2-2-4- |
細骨料進場驗收記錄 |
5 |
2-2-5- |
細骨料試驗原始記錄、細骨料試驗報告 |
6 |
2-2-6- |
粗骨料進場驗收記錄 |
7 |
2-2-7- |
粗骨料試驗原始記錄、粗骨料試驗報告 |
8 |
2-2-8- |
砂、石含水率檢測記錄 |
9 |
2-2-9- |
外加劑進場驗收記錄 |
10 |
2-2-10- |
混凝土外加劑復驗原始記錄、混凝土外加劑復驗報告 |
11 |
2-2-11- |
粉煤灰進場驗收記錄 |
12 |
2-2-12- |
粉煤灰試驗原始記錄、粉煤灰試驗報告 |
13 |
2-2-13- |
礦渣粉進場驗收記錄 |
14 |
2-2-14- |
礦渣粉試驗原始記錄、礦渣粉試驗報告 |
15 |
2-2-15- |
預拌混凝土拌合用水試驗報告 |
16 |
2-2-16- |
不合格原材料臺賬 |
17 |
2-2-17- |
試驗報告發放登記表 |
18 |
2-2- |
其他有關檢測試驗資料 |
2-3預拌混凝土配合比 | ||
1 |
2-3-1- |
預拌混凝土配合比計算書、預拌混凝土配合比試驗報告 |
2 |
2-3-2- |
預拌混凝土配合比試驗原始記錄、預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單 |
3 |
2-3-3- |
預拌混凝土配合比調整記錄 |
4 |
2-3-4- |
預拌混凝土開盤鑒定 |
5 |
2-3- |
其他有關預拌混凝土配合比資料 |
2-4預拌混凝土強度控制資料 | ||
1 |
2-4-1- |
標準養護室溫濕度測定記錄 |
2 |
2-4-2- |
預拌混凝土試(檢)驗臺帳 |
3 |
2-4-3- |
預拌混凝土抗壓強度試驗原始記錄、預拌混凝土抗壓強度試驗報告 |
4 |
2-4-4- |
預拌混凝土抗折強度試驗原始記錄、預拌混凝土抗折強度試驗報告 |
5 |
2-4-5- |
預拌混凝土抗滲性能試驗原始記錄、預拌混凝土抗滲性能試驗記錄 |
6 |
2-4-6- |
預拌混凝土抗凍性能試驗原始記錄、預拌混凝土凍滲性能試驗記錄 |
7 |
2-4-7- |
預拌混凝土凝結時間試驗原始記錄 |
8 |
2-4-8- |
預拌混凝土堿及氯離子含量計算書 |
9 |
2-4-9- |
預拌混凝土質量情況統計分析表 |
10 |
2-4- |
其他有關預拌混凝土強度檢測試驗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