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正常的預拌混凝土市場秩序,維護生產企業的正當利益,規范企業的生產經營行業,樹立行業良好的公眾形象,南京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共同商討制定本公約。
一、南京地區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自愿加入本公約組織(行業協會),公約組織成員企業自覺遵守本公約規定,不受企業法人代表變更的影響。
公約組織成員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生產優質產品,做好銷售服務,確保南京地區工程建設質量。
二、南京地區預拌混凝土行業自律價格,由南京混凝土協會每季度公布。公約組織成員企業必須遵守,禁止低價銷售行為,共同保護、規范市場。
三、實行招投標的項目,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參加招投標的企業應向協會報告, 山切、會召集參加投標的企業共同商討預防低價惡性競爭的措施,參加招投標的企業必須嚴格遵守。
四、公約組織成員企業的產品供銷合同全部采用市建工局、工商局監制的標準合同文本《南京市建設工程預拌混凝土供應合同》,不得使用其它合同文本。堅持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充分體現交易的公正公平。
五、已簽訂銷售合同的工程項目,除有下列情況外,其他企業不得再介入進行交易:
1、因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并經有關方面認定是供應方的責任,按合同要求終止合同,且結清雙方費用的;
2、因供應滿足不了施工進度等服務問題按合同要求終止合同,且結清雙方費用的。
六、如因上述兩種原因終止合同的項目或一個工程項目山兩個必上企業供貨的,后介入企業的報價不得低于第一個供貨企業的報價。
七、如因需方拖欠供貨企業的工程款,需方隨意更換供貨企業,其他公約組織成員企業不得再與該需方簽訂供需合同,更不得私自供貨。
公約組織成員企業有向公約組織(行業協會)舉報少數資信不良需方的義務。對于少數資信不良的需方,經公約組織通報后,所有公約組織成員企業不得再與該需方簽訂供需合同,更不得私自供貨。
八、公約組織成員企業受主管單位指令為本系統工程墊款、資金一律由本企業自行承擔,不準拖欠被委托供應混凝土企業的貨款,應及時支付給被委托的企業。
九、公約組織成員企業在施工現場服務中,應加強晶牌誠信意識,不準吃拿卡要,不準故意刁難。
十、各公約組織成員企業應相互監督,對違反本公約的企業,發現一次提出警告;發現兩次,行業內通報批評;發現三次開除本公約組織,并集體給予制裁。
一、南京地區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自愿加入本公約組織(行業協會),公約組織成員企業自覺遵守本公約規定,不受企業法人代表變更的影響。
公約組織成員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生產優質產品,做好銷售服務,確保南京地區工程建設質量。
二、南京地區預拌混凝土行業自律價格,由南京混凝土協會每季度公布。公約組織成員企業必須遵守,禁止低價銷售行為,共同保護、規范市場。
三、實行招投標的項目,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參加招投標的企業應向協會報告, 山切、會召集參加投標的企業共同商討預防低價惡性競爭的措施,參加招投標的企業必須嚴格遵守。
四、公約組織成員企業的產品供銷合同全部采用市建工局、工商局監制的標準合同文本《南京市建設工程預拌混凝土供應合同》,不得使用其它合同文本。堅持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充分體現交易的公正公平。
五、已簽訂銷售合同的工程項目,除有下列情況外,其他企業不得再介入進行交易:
1、因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并經有關方面認定是供應方的責任,按合同要求終止合同,且結清雙方費用的;
2、因供應滿足不了施工進度等服務問題按合同要求終止合同,且結清雙方費用的。
六、如因上述兩種原因終止合同的項目或一個工程項目山兩個必上企業供貨的,后介入企業的報價不得低于第一個供貨企業的報價。
七、如因需方拖欠供貨企業的工程款,需方隨意更換供貨企業,其他公約組織成員企業不得再與該需方簽訂供需合同,更不得私自供貨。
公約組織成員企業有向公約組織(行業協會)舉報少數資信不良需方的義務。對于少數資信不良的需方,經公約組織通報后,所有公約組織成員企業不得再與該需方簽訂供需合同,更不得私自供貨。
八、公約組織成員企業受主管單位指令為本系統工程墊款、資金一律由本企業自行承擔,不準拖欠被委托供應混凝土企業的貨款,應及時支付給被委托的企業。
九、公約組織成員企業在施工現場服務中,應加強晶牌誠信意識,不準吃拿卡要,不準故意刁難。
十、各公約組織成員企業應相互監督,對違反本公約的企業,發現一次提出警告;發現兩次,行業內通報批評;發現三次開除本公約組織,并集體給予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