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混凝土攪拌車是建設工程的一種特殊車輛。為更好地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事業,確保建設工程需要,同時,促進深圳和諧交通的建設,特制定規范攪拌車行為的自律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所稱的混凝土攪拌車含混凝土公司自有、租賃和掛靠的運送混凝土的專用罐車。
第三條 混凝土攪拌車行業的基本原則是愛國、守法、公平、誠信。
第四條 倡議全行業從業者加入本公約,從維護國家、社會和全行業整體利益的角度出發,積極推進行業自律,創造良好的行業發展環境。
第五條 深圳市水泥及制品協會作為本公約的執行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公約。
第二章 自律條款
第六條 自覺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混凝土攪拌車登記和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拒絕假牌、套牌、無牌車輛。大力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道德準則,積極推動混凝土攪拌車行業的職業道德建設。
第七條 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各成員單位應制定切實可行的車輛安全行駛、車輛維修保養,駕駛人員安全教育和安全作業等管理制度、搞好企業安全管理,提高企業效益。
第八條 自覺遵守國家和省市關于超載超限的規定。按照規定進行裝載運輸。
第九條 保持行駛車輛的車容車貌,不遮擋車牌車號,安全文明行駛,為建設和諧交通而努力。
第十條 支持采取各種有效方式,開展混凝土攪拌車行業科研、生產及服務等領域的協作,共同創造良好的行業發展環境。
第十一條 自覺接受交通、交警和社會各界對本行業的監督、管理和批評,共同抵制和糾正行業不正之風。
第三章 公約的執行
第十二條 深圳市水泥及制品協會負責組織實施本公約,負責向公約成員單位通報混凝土攪拌車行業管理的法規、政策及行業自律信息,及時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成員單位的意愿和要求,維護成員單位的正當利益,組織實施混凝土攪拌車行業自律,并對成員單位遵守本公約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十三條 本公約成員單位應自覺履行本公約的各項自律條款,因限載造成的成本增加應體現在砼銷售價格上。
第十四條 公約成員單位之間發生爭議時,爭議各方應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爭取以協商的方式解決爭議,也可以請求公約執行機構進行調解,自覺維護行業團結及整體利益。
第十五條 本公約成員單位違反本公約的,任何其他成員單位均有權及時向公約執行機構進行檢舉,要求公約執行機構進行調查;公約執行機構也可以直接進行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向全體成員單位公布。
第十六條 公約成員單位違反本公約,造成不良影響,經查證屬實的,由公約執行機構視不同情況給予在公約成員單位內部通報。
第十七條 本公約執行機構及成員單位在實施和履行本公約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公約經公約發起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簽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由深圳市水泥及制品協會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本公約生效期間,經公約執行機構或本公約十分之一以上成員單位提議,并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單位同意,可以對本公約進行修改。
第二十條 本公約由深圳市水泥及制品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公約自各成員單位簽字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水泥及制品協會
二O一O年七月
第一條 混凝土攪拌車是建設工程的一種特殊車輛。為更好地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事業,確保建設工程需要,同時,促進深圳和諧交通的建設,特制定規范攪拌車行為的自律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所稱的混凝土攪拌車含混凝土公司自有、租賃和掛靠的運送混凝土的專用罐車。
第三條 混凝土攪拌車行業的基本原則是愛國、守法、公平、誠信。
第四條 倡議全行業從業者加入本公約,從維護國家、社會和全行業整體利益的角度出發,積極推進行業自律,創造良好的行業發展環境。
第五條 深圳市水泥及制品協會作為本公約的執行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公約。
第二章 自律條款
第六條 自覺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混凝土攪拌車登記和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拒絕假牌、套牌、無牌車輛。大力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道德準則,積極推動混凝土攪拌車行業的職業道德建設。
第七條 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各成員單位應制定切實可行的車輛安全行駛、車輛維修保養,駕駛人員安全教育和安全作業等管理制度、搞好企業安全管理,提高企業效益。
第八條 自覺遵守國家和省市關于超載超限的規定。按照規定進行裝載運輸。
第九條 保持行駛車輛的車容車貌,不遮擋車牌車號,安全文明行駛,為建設和諧交通而努力。
第十條 支持采取各種有效方式,開展混凝土攪拌車行業科研、生產及服務等領域的協作,共同創造良好的行業發展環境。
第十一條 自覺接受交通、交警和社會各界對本行業的監督、管理和批評,共同抵制和糾正行業不正之風。
第三章 公約的執行
第十二條 深圳市水泥及制品協會負責組織實施本公約,負責向公約成員單位通報混凝土攪拌車行業管理的法規、政策及行業自律信息,及時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成員單位的意愿和要求,維護成員單位的正當利益,組織實施混凝土攪拌車行業自律,并對成員單位遵守本公約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十三條 本公約成員單位應自覺履行本公約的各項自律條款,因限載造成的成本增加應體現在砼銷售價格上。
第十四條 公約成員單位之間發生爭議時,爭議各方應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爭取以協商的方式解決爭議,也可以請求公約執行機構進行調解,自覺維護行業團結及整體利益。
第十五條 本公約成員單位違反本公約的,任何其他成員單位均有權及時向公約執行機構進行檢舉,要求公約執行機構進行調查;公約執行機構也可以直接進行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向全體成員單位公布。
第十六條 公約成員單位違反本公約,造成不良影響,經查證屬實的,由公約執行機構視不同情況給予在公約成員單位內部通報。
第十七條 本公約執行機構及成員單位在實施和履行本公約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公約經公約發起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簽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由深圳市水泥及制品協會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本公約生效期間,經公約執行機構或本公約十分之一以上成員單位提議,并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單位同意,可以對本公約進行修改。
第二十條 本公約由深圳市水泥及制品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公約自各成員單位簽字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水泥及制品協會
二O一O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