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工作管理,提高檢測工作水平,確保檢測工作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公正性,根據國冢、省、市有關法規、規定,結合大連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監理、施工、生產、試驗室等單位,均應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是指建設、監理、施工、生產單位委托試驗室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工程的建筑材料、構配件、預拌混凝土和結構等進行檢驗,確定是否滿足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設計文件等特性的活動。
第四條 建設、監理、施工、生產和實驗室等單位,依照本辦法對建設工程檢測工作負責
第二章 機構設置
第五條 大連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全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工作的行政主管部
(一)監督管理建設或監理、施工單位和試驗室落實國家、市頒發的法律、法令、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
(二)負責全市試驗室資質審查和全市工程質量檢測人員的技術培訓和考核。
(三)對檢測工作實行監督管理,進行年度檢查和日常抽查。
(四)對違反有關規定及檢測質量低劣的試驗室,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 市檢測中心職責范圍: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工程質量檢測的有關規定、規范、規程和標準。
(二)協助市監督站做好以下工作:
1、對全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工作進行管理;
2、統一全市工程質量檢測方法;
3、對全市試驗室進行業務指導; .
4、定期或不定期抽查試驗室的工作質量和執行法規情況。
(三)參與全市工程質量檢測人員的技術培訓考核和參與對全市試驗室的資質審查。
(四)承擔主管部門委托的建設工程及構件、制品和有關材料的質量仲裁檢測。
(五)參與結構安全、建筑功能的技術評價,參與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理工作。
(六)受市監督站委托,定期或不定期對建設工程、構配件及進入現場的原材料、制品等進行抽查檢測。對涉及結構安全的預制構件進行定期檢測,并將檢測結果及建議向市監督站報告,協助主管部門做好產品質量認可檢測工作。
(七)參與或接受委托對建筑新結構、新技術、新產品進行檢測。
(八)負責全市建設工程專用計量儀器設備和自檢設備的定期檢定管理工作。
(九)承擔主管部門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條 區、市、縣檢測中心職責范圍:
(一)嚴格執行國家、省、市工程質量檢測的有關規定、規范、規程和標準;
(二)協助主管部門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本地區建設工程試驗室執行技術標準和規范、規程情況,并及時向市監督站反映。
(三)承擔本地區建設工程所用原材料、制品的試驗任務。
(四)在當地主管部門的統一領導下, 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原材料、制品等進行抽查,并及時將結果上報主管部門。
(五)完成上級指定的其它任務。
第十四條 企事業單位試驗室職責范圍:
(一)嚴格執行國家、省、市工程質量檢測的有關規定、規范、規程和標準;
(二)負責本單位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原材料、產品試驗工作。
(三)經市監督站批準,接受委托, 完成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試驗工作。
(四)完成主管部門指定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條 大專院校試驗室職責范圍:
(一)經主管部門批準, 接受委托, 完成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試驗工作。
(二)承擔由主管部門委托的建設工程及構件、制品和有關材料的質量仲裁檢測。
(三)完成主管部門指定的其它工作。
第十六條 建設或監理、施工單位職責范圍:
(一)嚴格執行國家、省、市工程質量檢測的有關標準、規范、規程和規定;
(二)協助試驗室做好現場取樣工作;
(三)做好見證取樣、送樣工作。
第四章 資質管理
第十七條 建設或監理、施工單位的檢測負責人, 需經市監督站考核,取得(取樣資格證)后,持證上崗。
第十八條 試驗室資質分為建筑綜合一、二級,建筑施工一、二、三級,混凝土予制構件一、二、三級,預拌混凝土一、二、三級,市政綜合一、二級,市政施工一、二、三級,瀝青材料一、二、三級。各試驗室必須按其相應的資質等級配備相應的人員和設備,并進行與其資質相適應的檢測工作。試驗人員持證上崗。
第十九條 申請資質等級的試驗室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試驗室資質等級申請表;
(二)試驗室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檢驗測試人員的職稱證件、試驗員證及年檢合格上崗證;
(三)計量認證及其它有關文件證明。
第二十條 試驗室資質等級實行分級審批,一、二級試驗室由市監督站初審、市建委同意后報省建設廳審批;三級試驗室由市監督站初審,市建委審批后報省建設廳備案。
第二十一條 一、二級試驗室經市監督站初審,市建委同意,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對外承擔試驗任務。
第二十二條 試驗室資質審定二年后,方可申請晉升試驗室等級
第二十三條 資質等級證書由省建設廳統一制定,由審批部門頒發。
第二十四條 試驗室資質等級證書有效期限為四年。期間,每年進行年檢,年檢未通過的證書無效。每四年資質重新進行審查和換證。
第二十五條 試驗室發生分立、合并、解體、停業時,應在上級部門批準后三十日內, 向市監督站辦理資質等級注銷手續,并根據有關規定重新申請資質等級。
第二十六條 試驗室負責人變更時,應在三十日內, 向市監督站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轉讓和出賣《取樣資格證》和《資質等級證書》。
第二十八條 試驗室《資質等級證書》遺失,必須登報聲明作廢,按規定申請補領新證書。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九條 施工企業內部試驗室可按資質進行業務范圍內的試驗工作。業務范圍之外的試驗工作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對外檢測試驗室,經當地監督站同意后簽署檢測合同。
第三十條 無試驗室的施工企業,工程開工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對外檢測試驗室,經當地監督站同意后簽署檢測合同。
第三十一條 檢測合同袖市監督站統一格式,并需約定以下內容:
(一)檢測范圍;
(二)取樣形式;
(三)依據標準;
(四)合同雙方責任;
(五)試驗費及其支付方式,
第六章 施工現場管理
第三十二條 施工現場要建立嚴格的材料檢測制度。材料須分類堆放,詳細標識。取樣要具有代表性,委托試驗及時,不合格材料不得用于工程中。
第三十三條 施工現場要建立檢測臺帳,詳細記錄每項檢測時間、內容、自然養護試塊溫濕度、試驗結果等。
第三十四條 施工現場必須設有臨時養護室(箱), 以備試塊臨時養護使用,試塊拆模后須立即送至試驗室進行標準養護。
第七章 試驗室管理
第三十五條 各試驗室在主管部門領導下,在當地監督站指導下開展工作,確保試驗工作的科學性、獨立性和完整性。
(一)試驗室不受可能影響技術判斷的來自商業、經濟的因素和其他壓力的支配和影響。
(二)試驗室不應從事任何可能對其獨立判斷和試驗工作產生不良影響的活動。
(三)試驗人員的報酬不能以其進行試驗的數量和結果來計算。
(四)試驗人員不得在其他試驗室兼職。
第三十六條 各檢測單位必須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制定完整、合理、切實可行的質量管理手冊,并且具備以下內容:
(一)公正聲明
(二)質量方針
(三)組織機構圖
(四)各機構職責、崗位責任和技術責任
(五)在職人員一覽表
(六)儀器設備一覽表
(七)承檢產品及能力分析表
(八)主要檢驗工作程序
(九)質量保證體系圖
(十)標準目錄
(十一)規章制度
(十二)手冊的:管理
(十三)主要文件格式
第三十七條 試驗室要建立以下制度:
(一)原始記錄和試驗報告的填寫和審查制度;
(二)試驗樣品的抽取、收辦、保管和處理制度;
(三)儀器設備的使用、管理、維修和計量校準制度;
(四)原始記錄、試驗報告等技術資料的檔案管理制度;
(五)試驗事故的分析報告制度;
(六)對有異議的試驗結果的申報程序和處理制度;
(七)各類人員培訓計劃、業務考核制度;
(八)試驗室安全制度;
(九)試驗室保密制度。
第三十八條 儀器設備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儀器設備設專人管理使用,確保儀器設備性能完好率為100%。儀器設備的測量范圍和精度應滿足所執行標準要求;
(二)有計量檢定要求的儀器設備必須按規定的標準周期進行計量檢定,有計量檢定合格證;
(三)儀器設備檔案齊全,有專人管理。檔案材料應有產品說明書、合格證、裝箱單、檢定和使用情況登記、檢定證書、故障和維修記錄。
(四)儀器設備應有明顯的統一格式的標志。標志分“合格”、“準用”、“停用”三種,分別用綠、黃、紅三種顏色表示。
第三十九條 試驗室的工作環境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試驗室應具有與試驗任務相適應的工作環境,試驗室的通風、光線、溫度、濕度應滿足試驗的技術要求。
(二)試驗室內布局合理,儀器設備放置便于操作。水、電、氣要有安全管理措施。
(三)水泥、防水材料等試驗室溫度、濕度應滿足試驗工作要求,水泥試驗室應有空調設施,并有溫度、濕度記錄。
(四)水泥、混凝土、砂漿養護室(箱)應有恒溫、恒濕裝置,滿足試驗條件的要求,并有溫度、濕度記錄。水泥試件養護池的水溫、水質必須符合標準要求。
(五)試驗室環境清潔、衛生、整齊,有防火安全措施。
第四十條 試驗工作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試驗工作能夠按照質量手冊中的程序及制度運行。
(二)有滿足承檢項目和與檢測工作相關的標準,對已修訂的標準要及時替換。
(三) 出具的試驗報告必須真實,字跡工整清晰, 數據可靠,結論準確,符合《工程交工技術檔案編制辦法》規定的統一格式。
(四)試驗委托單、試驗記錄、試驗報告必須按專業分類建立臺帳,編號一致。試驗原始記錄填寫規范,試驗報告必須做到三級審核、試驗專用章俱全。
(五)按要求做好原始記錄的歸檔工作, 并設有專人管理。保存年限符合要求。
(六)試驗結果和試驗報告應使用法定計量單位。
(七)設置不合格臺帳,不合格項目按要求及時上報。
第四十一條 依據檢測合同,實行現場取樣和見證取樣、送檢制度。現場取樣即在建設或監理、施工單位檢測負責人協助下,試驗人員到現場取樣;見證取樣是建設或監理單位檢測負責人現場見證,施工單位檢測負責人取樣,共同將試樣送至試驗室。建設或監理、施工單位應對試樣的真實性和代表性負責。試驗室對試驗結果負責。所出具的試驗報告,不得有“僅對來樣負責”的字樣,否則視為無效。
第四十二條 除市監督站批準外,任何試驗室都不得擅自進行聯合試驗、設立聯合試驗點,嚴禁以任何形式出賣公章。
第四十三條 試驗室對各項試驗費用必須統一按照有關規定標準收取。
第四十四條 建設或監理單位對試驗報告有異議時,可委托上一級法定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和仲裁。
第四十五條 要加強檢測隊伍的自身建設,培養科學公正的檢測隊伍。檢測人員必須履行檢測守則,嚴明工作紀律、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不謀私利,嚴禁索賄受賄、弄虛作假。
第四十六條 各級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檢測工作的領導,及時檢查檢測工作狀況,積極支持檢測人員履行職責。對不稱職的試驗室及人員,以及阻礙、刁難檢測人員行使職權和打擊報復者進行嚴肅查處。
第八章 罰 則
第四十七條 對在申請資質等級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按規定辦理資質等級注銷手續或者不履行年檢的單位,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給予警告、降低資質等級,對情節嚴重者, 予以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八條 對擅自超越資質等級標準規定的業務范圍進行試驗,或違反規定接受外部委托進行試驗及試驗工作失誤、發生數據不全等問題者,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給予警告、處罰或降低資質等級。
第四十九條 對在試驗中弄虛作假、出具假試驗報告或出具空白試驗報告的單位, 吊銷其資質證書。由于試驗報告虛假而造成結構隱患的,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五十條 檢測負責人未按標準取樣或對試樣弄虛作假,造成結構隱患的,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依法追究其責任, 由此發生的一切鑒定、檢測費用由其所在單位承擔。
第五十一條 對于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者, 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對阻礙檢測人員正常工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條例》,提請司法機關處罰。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由大連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