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商品混凝土管理,減少環境污染,改善市容市貌,確保建設工程的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安徽省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商品混凝土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和摻和料等按一定比例,在攪拌站(廠)經過計量、拌制后出售并采用運輸車在規定時間內運至使用地點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條 岳西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本縣商品混凝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一)宣傳和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于發展商品混凝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商品混凝土在本縣的推廣和應用;(二)編制商品混凝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三)負責商品混凝土的質量管理工作;(四)所屬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負責實施散裝水泥、商品混凝土發展的具體工作;(五)依法制止和查處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五條 縣公安、交通、環保、安監、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物價等有關部門,應各負其責,配合縣住建局做好商品混凝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商品混凝土的供應與使用
第六條 凡在本縣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建設工程,應當使用商品混凝土:(1)大中型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等建設工程;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內的建設工程。上述建設工程續建項目,凡一次性澆筑混凝土超過20立方米的,也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2)我縣城區規劃范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或一次混凝土使用量達到或超過3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原則上應使用預拌混凝土,提倡使用預拌砂漿。
第七條 扎實推進禁止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工作,縣城規劃區以外的建設工程逐步推廣。
第八條 按規定應當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㈠因交通運輸條件,運送商品混凝土的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㈡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現場30公里以內,沒有商品混凝土供應的;㈢其他確需特種水泥在施工現場攪拌的。
第九條 按規定應當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設計、建設、施工單位在編制概算、上報計劃、確定投資、編制預算(標底、標函)時,均應使用商品混凝土。屬應當招標的工程,還須在招標文件上予以明確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十條 商品混凝土的價格,應執行本縣造價管理機構公布的材料預算價格。生產企業可根據設計要求、市場材料價格變動情況在合理的范圍內浮動,并將銷售價格報縣物價局備案。
第十一條 商品混凝土供應單位應嚴格履行供貨合同,做到按時、保質、保量提供混凝土,不得拒絕供應小批量混凝土。
第十二條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做到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道路平整、暢通,模板及支撐應保證足夠的剛度,有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設施,并在澆筑混凝土現場設置必要的停車場地。
第十三條 商品混凝土供應單位應加強商品混凝土運輸車輛的管理,確保行車安全。商品混凝土運輸車輛應采取相應的防漏措施,杜絕沿途撒漏混凝土。商品混凝土運輸車輛應在規定的場地內沖洗,不得將沖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城區河道內。
第十四條 屬商品混凝土推廣單位使用的攪拌運輸車、輸送泵車,公安、交通部門應視同特種車輛予以管理,發放特種車輛通行證,以確保其在城區內正常通行。
第三章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
第十五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設置,應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第十六條 凡需在本縣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必須向縣住建局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文件:(一)設置申請書;(二)企業章程;(三)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四)選址報告和建筑設計平面圖以及生產工藝流程圖;(五)其他需提供的有關資料。
第十七條 縣住建局接到設置申請書后,應對各種文件進行審核,對企業生產場地布點進行現場勘察。對符合擴建、改建條件的,應及時予以批準。對符合規劃布點的新建企業,應經縣發改委、環保、工商等部門批準。
第十八條 凡在本縣從事商品混凝土生產的企業,必須經縣住建局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辦理相關手續,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九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用于生產商品混凝土的水泥,應全部使用散裝水泥,并按月報送有關統計資料接受縣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監督管理。在取得推廣證后,使用該商品混凝土可享受散裝水泥專項資金返退優惠政策。
第四章 商品混凝土的質量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嚴格執行有關標準、規范和規定,向施工單位提供合格的預拌商品混凝土,并對其生產的商品混凝土質量負責。
第二十一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商品混凝土生產的質量保證體系,制定必要的技術管理和質量檢查制度。建立材料、生產、設備、銷售四大臺帳。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要求生產商品混凝土。
第二十二條 商品混凝土必須以現場見證取樣制作的試塊作為單位工程混凝土強度的評定依據。具體評定依據按國家標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接受縣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的監督管理。因商品混凝土質量而造成事故的,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及法律責任。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四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住建局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警告、降低資質等級、罰款等方式進行處罰。㈠未取得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生產、銷售商混凝土的;㈡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生產、銷售商品混凝土的;㈢混凝土生產企業未取得推廣證,從事經營活動的;㈣生產的商品混凝土質量不合格的。
第二十五條 對本辦法中規定應當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未經批準擅自在施工現場自行攪拌混凝土的,由縣住建局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予改正的,按實際自行攪拌混凝土的使用量對建設單位處以每立方米100元的罰款,罰款最高數額不超過3萬元。屬于施工單位責任的,對施工單位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岳西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商品混凝土管理,減少環境污染,改善市容市貌,確保建設工程的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安徽省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商品混凝土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和摻和料等按一定比例,在攪拌站(廠)經過計量、拌制后出售并采用運輸車在規定時間內運至使用地點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條 岳西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本縣商品混凝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一)宣傳和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于發展商品混凝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商品混凝土在本縣的推廣和應用;(二)編制商品混凝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三)負責商品混凝土的質量管理工作;(四)所屬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負責實施散裝水泥、商品混凝土發展的具體工作;(五)依法制止和查處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五條 縣公安、交通、環保、安監、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物價等有關部門,應各負其責,配合縣住建局做好商品混凝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商品混凝土的供應與使用
第六條 凡在本縣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建設工程,應當使用商品混凝土:(1)大中型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等建設工程;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內的建設工程。上述建設工程續建項目,凡一次性澆筑混凝土超過20立方米的,也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2)我縣城區規劃范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或一次混凝土使用量達到或超過3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原則上應使用預拌混凝土,提倡使用預拌砂漿。
第七條 扎實推進禁止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工作,縣城規劃區以外的建設工程逐步推廣。
第八條 按規定應當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㈠因交通運輸條件,運送商品混凝土的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㈡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現場30公里以內,沒有商品混凝土供應的;㈢其他確需特種水泥在施工現場攪拌的。
第九條 按規定應當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設計、建設、施工單位在編制概算、上報計劃、確定投資、編制預算(標底、標函)時,均應使用商品混凝土。屬應當招標的工程,還須在招標文件上予以明確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十條 商品混凝土的價格,應執行本縣造價管理機構公布的材料預算價格。生產企業可根據設計要求、市場材料價格變動情況在合理的范圍內浮動,并將銷售價格報縣物價局備案。
第十一條 商品混凝土供應單位應嚴格履行供貨合同,做到按時、保質、保量提供混凝土,不得拒絕供應小批量混凝土。
第十二條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做到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道路平整、暢通,模板及支撐應保證足夠的剛度,有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設施,并在澆筑混凝土現場設置必要的停車場地。
第十三條 商品混凝土供應單位應加強商品混凝土運輸車輛的管理,確保行車安全。商品混凝土運輸車輛應采取相應的防漏措施,杜絕沿途撒漏混凝土。商品混凝土運輸車輛應在規定的場地內沖洗,不得將沖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城區河道內。
第十四條 屬商品混凝土推廣單位使用的攪拌運輸車、輸送泵車,公安、交通部門應視同特種車輛予以管理,發放特種車輛通行證,以確保其在城區內正常通行。
第三章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
第十五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設置,應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第十六條 凡需在本縣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必須向縣住建局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文件:(一)設置申請書;(二)企業章程;(三)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四)選址報告和建筑設計平面圖以及生產工藝流程圖;(五)其他需提供的有關資料。
第十七條 縣住建局接到設置申請書后,應對各種文件進行審核,對企業生產場地布點進行現場勘察。對符合擴建、改建條件的,應及時予以批準。對符合規劃布點的新建企業,應經縣發改委、環保、工商等部門批準。
第十八條 凡在本縣從事商品混凝土生產的企業,必須經縣住建局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辦理相關手續,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九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用于生產商品混凝土的水泥,應全部使用散裝水泥,并按月報送有關統計資料接受縣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監督管理。在取得推廣證后,使用該商品混凝土可享受散裝水泥專項資金返退優惠政策。
第四章 商品混凝土的質量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嚴格執行有關標準、規范和規定,向施工單位提供合格的預拌商品混凝土,并對其生產的商品混凝土質量負責。
第二十一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商品混凝土生產的質量保證體系,制定必要的技術管理和質量檢查制度。建立材料、生產、設備、銷售四大臺帳。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要求生產商品混凝土。
第二十二條 商品混凝土必須以現場見證取樣制作的試塊作為單位工程混凝土強度的評定依據。具體評定依據按國家標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接受縣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的監督管理。因商品混凝土質量而造成事故的,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及法律責任。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四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住建局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警告、降低資質等級、罰款等方式進行處罰。㈠未取得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生產、銷售商混凝土的;㈡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生產、銷售商品混凝土的;㈢混凝土生產企業未取得推廣證,從事經營活動的;㈣生產的商品混凝土質量不合格的。
第二十五條 對本辦法中規定應當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未經批準擅自在施工現場自行攪拌混凝土的,由縣住建局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予改正的,按實際自行攪拌混凝土的使用量對建設單位處以每立方米100元的罰款,罰款最高數額不超過3萬元。屬于施工單位責任的,對施工單位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岳西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