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江西省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條例》,保護和改善環境,節約資源,建設節約型社會,加快發展散裝水泥和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水泥、水泥制品和預拌混凝土生產、經營、運輸、使用、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散裝水泥,是指不用包裝直接通過專用設備出廠、運輸、儲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辦法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和摻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經集中自動計量拌制后,通過專用運輸工具由預拌場所運至使用地點的混凝土拌和物。
第三條 我縣散裝水泥及預拌混凝土工作由縣散裝水泥及預拌混凝土領導小組領導,縣經貿委負責本縣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其所屬的縣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縣散預辦)負責日常具體工作。
縣發改委、財政、建設、公安、交通、環保、質量技術監督、物價和審計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工作。
第四條 縣經貿委負責編制我縣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工作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報經縣政府批準后納入縣國民經濟總體規劃。
第五條 設立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或者預拌混凝土攪拌站,應當符合本市、縣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規劃和布局方案的要求。
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規劃和布局方案,由縣經貿委根據城市建設規劃、預拌混凝土需求量以及道路交通運輸狀況,按照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整體要求,進行科學、合理的編制。
第六條 水泥、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資質,依法加強質量、計量的管理,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保證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水泥、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向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機構報送統計報表。
第七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水泥生產企業(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應當按照散裝水泥發放能力不低于總生產能力70%的標準進行設計和同步建設,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現有水泥生產企業散裝水泥發放能力未達到總生產能力70%的,應當采取措施逐步達到。
第八條 預拌混凝土和水泥制品生產企業,必須全部使用散裝水泥,特殊情況需要使用袋裝水泥的,按有關規定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第九條 鼓勵水泥生產、經營企業在農村設立散裝水泥銷售網點,為農村建設使用散裝水泥提供有效服務,提高農村散裝水泥使用率。
第十條 自2009年7月1日起,縣城規劃區范圍內、工業園區內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使用散裝水泥和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
大中型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使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
第十一條 本辦法規定應當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的水泥制品生產企業和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裝水泥或者現場攪拌混凝土:
(一)需要使用特種類型水泥的;
?。ǘ┦┕がF場50公里以內沒有散裝水泥供應的或者30公里以內沒有預拌混凝土供應的;
?。ㄈ┥⒀b水泥、預拌混凝土運輸工具無法達到作業現場的;
?。ㄋ模┧嗍褂每偭坎怀^30噸的;
?。ㄎ澹┕こ探ㄔO項目混凝土累計使用總量在500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
第十二條 凡規定應當使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設項目,建筑設計單位在設計、預概算、結算中明確使用預拌混凝土的用量。購買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單位,應當與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簽訂供需合同,注明供應價格、數量、設計標號、供應時間、技術參數、貨款結算方式、驗收條款、違約責任等有關內容,并將該合同報縣散預辦備案。
第十三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從2010年起由縣散預辦統一征收,專項資金全額繳入同級國庫。
征收專項資金的標準、征收程序和期限由縣政府另行下文實施:
第十四條 除國務院、財政部規定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專項資金征收對象,擴大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或者減、免、緩繳專項資金。
第十五條 使用散裝水泥并足額繳納專項資金的建設工程,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內,憑有關部門核準的工程決算以及購進散裝水泥的原始憑證等資料,經縣散預辦和縣財政部門核實后,辦理專項資金清退手續,實行多退少補。水泥制品生產企業在次年3月底前,憑購買水泥的原始憑證等資料,到繳款單位辦理多退少補手續。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屬政府性基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專項用于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包括:
(一)新建、擴建和改建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專用設施的補助;
?。ǘ┵徶煤途S修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設備的補助;
?。ㄈ┥⒀b水泥、預拌混凝土建設項目貸款貼息;
?。ㄋ模┥⒀b水泥、預拌混凝土科研、新技術開發、示范與推廣;
?。ㄎ澹┌l展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宣傳與獎勵;
?。┐魇掷m費;
?。ㄆ撸┙洷炯壢嗣裾斦块T批準,并與發展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有關的其他開支。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用于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設施、設備建設或者改造項目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ㄒ唬┯墒褂脝挝惶岢鰰嫔暾埣绊椖拷ㄔO可行性報告;
(二)由縣散預辦組織專家組對項目可行性報告進行審查;
(三)經縣散預辦審核后,報本級財政部門審批,納入專項資金年度預算;
?。ㄋ模┛h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專項資金年度預算撥付項目資金。
第十八條 對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事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經貿委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ㄒ唬┧嘀破飞a企業應當使用散裝水泥而未使用的,由縣經貿委責令限期改正,并按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罰款,或者按每噸袋裝水泥300元罰款處理。
?。ǘ┕こ探ㄔO項目應當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由縣經貿委責令限期改正,并可對建設單位按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罰款,或者按每噸袋裝水泥300元罰款。但責任屬于施工單位的,對施工單位進行處罰。
?。ㄈ┪窗凑找幎皶r足額繳納專項資金的,由縣經貿委作出限期補繳的行政處理決定,并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繳部分0.5‰的滯納金。對拒不補繳的,由縣經貿委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縣經貿委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批準企業新建、擴建和改建的;
(二)擅自改變專項資金征收范圍、標準和辦法或者擠占、截留、挪用、私分專項資金和罰款的;
(三)不征收專項資金的;
?。ㄋ模┱魇諏m椯Y金和罰款不按規定使用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票據的。
第二十一條 縣經貿委、建設、規劃、公安、交通、環保、財政、技術質量監督等部門工作人員應當秉公辦事、依法行政;對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人員,視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報請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執行。
專項資金征收實行綜合收費前,建設工程項目辦理報建手續時,應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與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簽訂供需合同,并報縣散預辦備案,未辦理備案手續的,規劃建設、經貿委、行政服務中心等部門不予辦理報建手續,違者將追究相關責任人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