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提高農村公路整體服務水平,適應農村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5〕49號)、《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的意見》(皖政辦〔2007〕76號)和《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亳州市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亳政辦〔2008〕3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保障投入、確保暢通”的原則,落實“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工作方針,實行“統籌規劃、多方籌資、以縣為主、鄉村配合”的體制。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經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建設,由交通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納入農村公路數據庫的縣道、鄉道和村道;農村公路養護是指按照有關的公路工程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為保持公路及其附屬設施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而進行的經常性保養維修、災害性損害的預防和修復,以及為提高使用質量和服務水平而進行的大中修、改善等作業及管理活動。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境內的農村公路。
第二章 機構設置和職責
第五條 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審核下達各縣、區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計劃,對計劃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市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實施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監督、檢查、考核工作,負責制定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制度、技術規范、質量評定標準和驗收標準,審查各縣、區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建議計劃,管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培訓養護管理人員,對各縣、區農村公路管理機構的工作進行行業管理、業務指導和監督協調。
第六條 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部門支持配合交通主管部門做好全市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
市發展改革部門對全市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市財政部門負責籌集市級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專項資金,參與審核各縣、區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建議計劃,并對各縣、區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同級審計部門對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資金的籌集、管理、撥付、使用情況進行全面審計,并定期提出專項審計報告。
第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責任主體,對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負總責。縣、區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管理養護工作,國土資源、規劃、林業、公安交警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農村公路管理工作。
第八條 縣級交通主管部門下設的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具體承擔縣道公路的管理養護工作,擬定縣道養護工程建議計劃并按照批準的計劃組織實施;組織縣道公路的日常養護;作為發包人,負責組織縣道養護工程的招標工作,工程結束后對養護工程質量進行檢查驗收;負責縣道公路的路政管理和路產路權保護;負責指導鄉村公路的管理養護工作,審核鄉村公路的養護建議計劃,監督檢查鄉村公路養護計劃執行情況,對鄉村公路養護質量進行檢查驗收。
第九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鄉道和村道的建設、管理和養護工作。各鄉鎮設立農村公路管理站,其人員編制原則上從現有人員中調劑解決,并明確一名鄉鎮副職擔任站長。
鄉鎮農村公路管理站在縣級交通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具體從事轄區內鄉村公路的管理養護工作、鄉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和路產路權保護以及鄉村公路的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具體承擔鄉村道路的管理養護工作,編制鄉村公路養護建議計劃,并按照批準的計劃組織實施;組織鄉村公路日常養護與養護工程的招標工作。
第十條 各村民委員會應根據農村公路里程和養護難易程度配備一定數量的養護員,在鄉鎮農村公路管理站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章 資金籌集與使用
第十一條 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籌集,納入公共財政范疇。市政府設立農村公路養護專項資金,用于對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開展較好的縣區進行資金補助;各縣區政府可從土地出讓金中列支農村公路管養資金。
第十二條 農村公路日常養護資金按照縣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5000元、鄉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2500元的標準,由各縣、區政府負責全額籌集;村道日常養護資金由村民委員會通過“一事一議”等多種方式籌集,縣、區和鄉鎮政府予以適當補助。
第十三條 交通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對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資金予以補助。
第十四條 市、縣兩級財政安排的養護資金,由相應的財政部門撥付到同級交通部門,按照工程進度和質量標準,經過檢查驗收合格后撥付相應項目單位。
第十五條 村道日常養護資金由鄉鎮農村公路管理站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管理和使用,村民委員會和群眾代表予以監督。
第十六條 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義擠占、挪用、截留,財政、審計、交通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范圍,負責對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章 農村公路養護
第十七條 農村公路養護質量的基本要求:保持路面平整、路拱適度、行車舒適、路肩整潔、邊坡穩定、排水暢通,構造物和沿線設施完好,公路綠化符合要求。
第十八條 農村公路養護工作分為日常養護和養護工程。日常養護包括路基、路面、橋涵的小修和保養,主要工作是路面保潔,路肩、邊坡培護,公路沿線設施維護,綠化修剪,涵洞清淤,路面小型病害處治等;養護工程包括路基、路面、橋涵的中修和大修,主要工作是瀝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改善,大中修工程、水毀修復、危橋改造、安保工程以及文明示范路建設等。
第十九條 縣道公路的日常養護由縣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鄉村公路的日常養護由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可采取招標養護、承包養護、合同養護等多種形式。
第二十條 建立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市場化運行機制,由管養單位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選擇有相應資質的養護施工單位,實行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合同管理制、社會監理制等“四項制度”,確保養護工程質量。
第二十一條 鄉村公路上的橋梁改造工程由鄉鎮政府負責組織實施,縣區交通主管部門給予技術支持并進行質量監督。
第二十二條 各級公路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農村公路養護巡查,對發生自然災害造成公路嚴重損壞或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報告沿線地方人民政府。沿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力量進行搶修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險情,確保通行安全。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三條 農村公路(包括公路、橋梁和公路附屬設施)是社會公益性交通基礎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農村公路、農村公路用地及農村公路附屬設施,不得干涉正常的養護施工作業。
第二十四條 縣道公路的路政管理由縣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鄉村公路的路政管理由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在交通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通過鄉規民約等形式加強管理。
第二十五條 在農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車輛的軸載質量或總質量超出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要求的超限運輸;
(二)騎路逢集、設置棚屋、擺設攤點及各類經營場所;
(三)傾倒或堆放垃圾、雜物及其他非公路養護施工材料;
(四)破壞、污染農村公路路面或附屬設施;
(五)在路面或路肩上打場、曬糧;
(六)設置非公路標志、標牌、電桿、通信桿;
(七)擅自設置影響通行的公路障礙;
(八)毀壞樹木、標志、交通安全設施;
(九)未經批準挖掘、損壞公路路面、路肩及構造物。
(十)其他影響農村公路安全暢通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我市農村公路建筑控制區為:縣道公路路面邊緣向外各1.5米為路肩,路肩外3米寬為邊溝,兩側邊溝外緣起不少于10米為公路建筑控制區;鄉、村道路面邊緣向外各0.75米為路肩,路肩外3米寬為邊溝,兩側邊溝外緣起不少于5米為公路建筑控制區。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農村公路管理機構以及鄉鎮政府要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公路沿線群眾的愛路護路意識。
第二十七條 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外,禁止在農村公路建筑控制區內新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
第二十八條 跨越、穿越、占用、挖掘農村公路的,應經過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并依照《公路法》、《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亳州市公路路政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恢復原狀或進行賠(補)償。
第二十九條 對農村公路或附屬設施造成損害的車輛或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損害行為,保護現場,并向公路管理機構報告。公路管理機構勘查現場后按照有關規定計算出損壞賠償費用,由行為人予以賠償。
第三十條 未經批準擅自在農村公路上進行超限運輸的,由公路管理機構進行制止。由于超限運輸對農村公路造成損害的,由超限運輸車輛進行賠(補)償。
第三十一條 在農村公路兩側建房的,必須經過公路管理機構測量,退至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以外,并做好相應的排水設施,不得向公路路面或路肩排水。
第六章 考核與獎懲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的監督檢查,督促有關單位依法履行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職責。
(一)市政府對于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開展較好的縣區予以表彰和獎勵;對于工作開展不力、管理缺位、養護質量差的縣、區,根據具體情況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緩撥資金、停撥資金等處罰,情節嚴重的將追究行政責任。
(二)縣、區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制度,將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列入議事日程,納入對鄉鎮人民政府的年度目標考核。具體考核辦法由縣、區人民政府制定,報市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轄區內農村公路的管理養護進行檢查考核評定。
(一)市交通主管部門及其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對全市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進行經常性巡查、半年檢查和年終檢查。對檢查、考核優秀的縣、區,實行適當的政策及資金傾斜;對養護資金不落實、養護質量差、管理不規范的縣、區,市交通主管部門將緩撥直至停撥該縣區補助資金,待整改達標后再行撥付。
(二)縣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進行日常檢查、季度檢查和年終檢查,確保本地區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順利推進。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遵照市政府辦公室亳政辦〔2008〕3號文件及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五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交通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提高農村公路整體服務水平,適應農村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5〕49號)、《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的意見》(皖政辦〔2007〕76號)和《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亳州市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亳政辦〔2008〕3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保障投入、確保暢通”的原則,落實“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工作方針,實行“統籌規劃、多方籌資、以縣為主、鄉村配合”的體制。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經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建設,由交通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納入農村公路數據庫的縣道、鄉道和村道;農村公路養護是指按照有關的公路工程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為保持公路及其附屬設施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而進行的經常性保養維修、災害性損害的預防和修復,以及為提高使用質量和服務水平而進行的大中修、改善等作業及管理活動。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境內的農村公路。
第二章 機構設置和職責
第五條 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審核下達各縣、區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計劃,對計劃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市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實施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監督、檢查、考核工作,負責制定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制度、技術規范、質量評定標準和驗收標準,審查各縣、區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建議計劃,管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培訓養護管理人員,對各縣、區農村公路管理機構的工作進行行業管理、業務指導和監督協調。
第六條 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部門支持配合交通主管部門做好全市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
市發展改革部門對全市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市財政部門負責籌集市級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專項資金,參與審核各縣、區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建議計劃,并對各縣、區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同級審計部門對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資金的籌集、管理、撥付、使用情況進行全面審計,并定期提出專項審計報告。
第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責任主體,對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負總責。縣、區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管理養護工作,國土資源、規劃、林業、公安交警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農村公路管理工作。
第八條 縣級交通主管部門下設的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具體承擔縣道公路的管理養護工作,擬定縣道養護工程建議計劃并按照批準的計劃組織實施;組織縣道公路的日常養護;作為發包人,負責組織縣道養護工程的招標工作,工程結束后對養護工程質量進行檢查驗收;負責縣道公路的路政管理和路產路權保護;負責指導鄉村公路的管理養護工作,審核鄉村公路的養護建議計劃,監督檢查鄉村公路養護計劃執行情況,對鄉村公路養護質量進行檢查驗收。
第九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鄉道和村道的建設、管理和養護工作。各鄉鎮設立農村公路管理站,其人員編制原則上從現有人員中調劑解決,并明確一名鄉鎮副職擔任站長。
鄉鎮農村公路管理站在縣級交通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具體從事轄區內鄉村公路的管理養護工作、鄉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和路產路權保護以及鄉村公路的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具體承擔鄉村道路的管理養護工作,編制鄉村公路養護建議計劃,并按照批準的計劃組織實施;組織鄉村公路日常養護與養護工程的招標工作。
第十條 各村民委員會應根據農村公路里程和養護難易程度配備一定數量的養護員,在鄉鎮農村公路管理站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章 資金籌集與使用
第十一條 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籌集,納入公共財政范疇。市政府設立農村公路養護專項資金,用于對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開展較好的縣區進行資金補助;各縣區政府可從土地出讓金中列支農村公路管養資金。
第十二條 農村公路日常養護資金按照縣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5000元、鄉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2500元的標準,由各縣、區政府負責全額籌集;村道日常養護資金由村民委員會通過“一事一議”等多種方式籌集,縣、區和鄉鎮政府予以適當補助。
第十三條 交通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對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資金予以補助。
第十四條 市、縣兩級財政安排的養護資金,由相應的財政部門撥付到同級交通部門,按照工程進度和質量標準,經過檢查驗收合格后撥付相應項目單位。
第十五條 村道日常養護資金由鄉鎮農村公路管理站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管理和使用,村民委員會和群眾代表予以監督。
第十六條 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義擠占、挪用、截留,財政、審計、交通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范圍,負責對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章 農村公路養護
第十七條 農村公路養護質量的基本要求:保持路面平整、路拱適度、行車舒適、路肩整潔、邊坡穩定、排水暢通,構造物和沿線設施完好,公路綠化符合要求。
第十八條 農村公路養護工作分為日常養護和養護工程。日常養護包括路基、路面、橋涵的小修和保養,主要工作是路面保潔,路肩、邊坡培護,公路沿線設施維護,綠化修剪,涵洞清淤,路面小型病害處治等;養護工程包括路基、路面、橋涵的中修和大修,主要工作是瀝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改善,大中修工程、水毀修復、危橋改造、安保工程以及文明示范路建設等。
第十九條 縣道公路的日常養護由縣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鄉村公路的日常養護由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可采取招標養護、承包養護、合同養護等多種形式。
第二十條 建立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市場化運行機制,由管養單位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選擇有相應資質的養護施工單位,實行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合同管理制、社會監理制等“四項制度”,確保養護工程質量。
第二十一條 鄉村公路上的橋梁改造工程由鄉鎮政府負責組織實施,縣區交通主管部門給予技術支持并進行質量監督。
第二十二條 各級公路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農村公路養護巡查,對發生自然災害造成公路嚴重損壞或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報告沿線地方人民政府。沿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力量進行搶修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險情,確保通行安全。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三條 農村公路(包括公路、橋梁和公路附屬設施)是社會公益性交通基礎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農村公路、農村公路用地及農村公路附屬設施,不得干涉正常的養護施工作業。
第二十四條 縣道公路的路政管理由縣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鄉村公路的路政管理由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在交通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通過鄉規民約等形式加強管理。
第二十五條 在農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車輛的軸載質量或總質量超出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要求的超限運輸;
(二)騎路逢集、設置棚屋、擺設攤點及各類經營場所;
(三)傾倒或堆放垃圾、雜物及其他非公路養護施工材料;
(四)破壞、污染農村公路路面或附屬設施;
(五)在路面或路肩上打場、曬糧;
(六)設置非公路標志、標牌、電桿、通信桿;
(七)擅自設置影響通行的公路障礙;
(八)毀壞樹木、標志、交通安全設施;
(九)未經批準挖掘、損壞公路路面、路肩及構造物。
(十)其他影響農村公路安全暢通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我市農村公路建筑控制區為:縣道公路路面邊緣向外各1.5米為路肩,路肩外3米寬為邊溝,兩側邊溝外緣起不少于10米為公路建筑控制區;鄉、村道路面邊緣向外各0.75米為路肩,路肩外3米寬為邊溝,兩側邊溝外緣起不少于5米為公路建筑控制區。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農村公路管理機構以及鄉鎮政府要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公路沿線群眾的愛路護路意識。
第二十七條 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外,禁止在農村公路建筑控制區內新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
第二十八條 跨越、穿越、占用、挖掘農村公路的,應經過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并依照《公路法》、《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亳州市公路路政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恢復原狀或進行賠(補)償。
第二十九條 對農村公路或附屬設施造成損害的車輛或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損害行為,保護現場,并向公路管理機構報告。公路管理機構勘查現場后按照有關規定計算出損壞賠償費用,由行為人予以賠償。
第三十條 未經批準擅自在農村公路上進行超限運輸的,由公路管理機構進行制止。由于超限運輸對農村公路造成損害的,由超限運輸車輛進行賠(補)償。
第三十一條 在農村公路兩側建房的,必須經過公路管理機構測量,退至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以外,并做好相應的排水設施,不得向公路路面或路肩排水。
第六章 考核與獎懲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的監督檢查,督促有關單位依法履行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職責。
(一)市政府對于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開展較好的縣區予以表彰和獎勵;對于工作開展不力、管理缺位、養護質量差的縣、區,根據具體情況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緩撥資金、停撥資金等處罰,情節嚴重的將追究行政責任。
(二)縣、區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制度,將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列入議事日程,納入對鄉鎮人民政府的年度目標考核。具體考核辦法由縣、區人民政府制定,報市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轄區內農村公路的管理養護進行檢查考核評定。
(一)市交通主管部門及其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對全市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進行經常性巡查、半年檢查和年終檢查。對檢查、考核優秀的縣、區,實行適當的政策及資金傾斜;對養護資金不落實、養護質量差、管理不規范的縣、區,市交通主管部門將緩撥直至停撥該縣區補助資金,待整改達標后再行撥付。
(二)縣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進行日常檢查、季度檢查和年終檢查,確保本地區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順利推進。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遵照市政府辦公室亳政辦〔2008〕3號文件及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五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交通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