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建質[2008]850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預拌砂漿的生產和使用管理,推進建筑施工現代化,確保我市建設工程質量,保護環境,節約資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市建委制定了《廣州市預拌砂漿管理辦法》,現發布實施,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建設委員會
二○○八年九月十日
廣州市預拌砂漿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預拌砂漿的生產和使用管理,推進建筑施工現代化,確保建設工程質量,保護環境,節約資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預拌砂漿(含干拌砂漿和濕拌砂漿)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及相關行政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區、縣級市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區、縣級市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散裝水泥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條 預拌砂漿的生產、運輸、儲存、使用,應當符合環保和市容衛生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五條 市主管部門應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國家產業政策、城鄉建設規劃、道路交通狀況以及市場需求,科學合理地編制全市預拌砂漿發展規劃。
設立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符合全市預拌砂漿發展規劃和布局要求。
第六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以及本市行政區域外的預拌砂漿企業產品進入本市的,應先經市主管部門登記,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及要求。
第七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標準及技術規范組織生產,接受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實施的質量監督管理,保證預拌砂漿產品符合質量標準。
市主管部門負責定期或不定期對預拌砂漿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抽檢。
第八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使用可循環使用的環保包裝物或專用運輸、存儲設備,不得生產紙袋、編織袋包裝的砂漿產品。
預拌砂漿的使用單位不得使用紙袋、編織袋包裝的砂漿產品。
第九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按照《統計法》的規定,在每季度開始5日內向市主管部門和區(縣級市)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統計報表。
第十條 預拌砂漿的生產、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預拌砂漿的發放、運輸計量管理,嚴格執行有關計量管理的規定。
第十一條 生產預拌砂漿的,必須全部使用散裝水泥。
第十二條 鼓勵使用粉煤灰、脫硫灰渣和運用鋼渣、工業尾礦等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制造的人工機制砂生產預拌砂漿。
第十三條 除以下工程外,在本市行區域范圍內建設工程需要使用砂漿的,必須使用預拌砂漿:
?。ㄒ唬┛偼顿Y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工程;
?。ǘ┚o急搶險救災工程;
?。ㄈ┢渌厥庖蟮墓こ?。
第十四條 按規定必須使用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依據預拌砂漿有關標準和規程進行設計,并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明確其品種、等級和用量。
第十五條 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負責編制預拌砂漿預算定額。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將使用預拌砂漿的要求寫入招標文件,投標人應當將使用預拌砂漿費用列入投標報價。
第十六條 鼓勵在建設工程施工中采用機械噴灑抹灰等先進施工工藝。
第十七條 預拌砂漿運輸車輛及專項作業車輛,參照散裝水泥車、攪拌車進行管理。
第十八條 對在發展預拌砂漿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納入發展散裝水泥的先進單位、個人范圍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九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對使用預拌砂漿情況進行審查。不按規定使用預拌砂漿的,不得通過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
第二十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施工驗收規范對預拌砂漿的使用進行日常監理。對不按規定使用預拌砂漿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要求整改,拒不整改的,報告市主管部門,有關監理工程師不得簽署同意文件。
第二十一條 預拌砂漿的使用納入文明施工、工程質量評優的檢查與考核范圍,作為評比各級文明工地、優質工程獎項的必備條件之一。
第二十二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不按規定生產預拌砂漿或質量不合格的,由市主管部門進行通報,并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應一并提交預拌砂漿使用情況的報告及預拌砂漿購銷合同、相關票據、質量檢測報告等資料。
建設工程不按規定使用預拌砂漿的,由主管部門或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進行通報,作為不良記錄記入建筑行業誠信管理系統;兩次被責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兩次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拒不接受處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節能驗收、質量驗收、竣工驗收備案。
第二十四條 各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預拌砂漿行政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含義為:
?。ㄒ唬╊A拌砂漿是指由專業生產廠生產的濕拌砂漿或干拌砂漿。
(二)干拌砂漿是指經干燥篩分處理的集料與水泥以及根據性能確定的各種組分,按一定比例在專業生產廠混合而成,在使用地點按規定比例加水或配套液體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干拌砂漿也稱為干混砂漿。
(三)濕拌砂漿是指水泥、細集料、外加劑和水以及根據性能確定的各種組分,按一定比例,在攪拌站經計量、拌制后,采用攪拌運輸車運至使用地點,放入專用容器儲存,并在規定時間內使用完畢的濕拌拌合物。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本委以往發布的有關預拌砂漿管理的規范性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