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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轉發蘇州市建設局《關于印發〈蘇州市優質結構工程評選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8-09-18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張家港市建筑業管理處
核心提示:關于轉發蘇州市建設局《關于印發〈蘇州市優質結構工程評選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張建工〔2008〕23號

關于轉發蘇州市建設局《關于印發〈蘇州市優質結構工程評選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
 
  現將蘇州市建設局《關于印發〈蘇州市優質結構工程評選辦法〉的通知》(蘇建質[2008]42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蘇州市建設局《關于印發〈蘇州市優質結構工程評選辦法〉的通知》(蘇建質[2008]42號)

張家港市建設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

蘇建質〔2008〕42號

關于印發《蘇州市優質結構工程評選辦法》的通知

各市、區建設局,蘇州工業園區規劃建設局、蘇州高新區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優質結構工程的評選工作,認真貫徹江蘇省工程建設標準《優質建筑工程質量評價標準》(DGJ32/TJ04—2004),切實提高我市建設工程結構質量水平,在總結經驗、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對原《蘇州市優質結構工程評選辦法》(試行)進行了修改和補充。現將《蘇州市優質結構工程評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遇到問題,及時反饋給我局質安處。

  附件:《蘇州市優質結構工程評選辦法》.doc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蘇州市優質結構工程評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鼓勵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增強質量意識,加強質量管理,爭創精品工程,推動我市建設工程結構質量水平的提高,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建設工程的地基與基礎及上部結構工程。

  第二章  評審組織

  第三條  蘇州市建設局負責蘇州市優質結構工程評審,并成立評審活動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主要職責:審查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交的匯總報告和認定市級優質結構工程。

  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辦公地點設在市建設局質安處。主要職責:負責受理各市、區的創優計劃目標項目,組織專家核查組對各市、區的創優計劃目標項目實施隨機抽查。負責受理各市、區的推薦項目,并根據各市、區的推薦項目,組織專家核查組抽查或分階段(每季度)組織專家核查組審查有關資料;對專家核查組提交的工程書面核查報告和推薦工程項目名單進行匯總,向評審委員會提交匯總報告。

  核查組由設計、施工、監理、監督等方面專家組成,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從專家庫中隨機選定。
  第四條  蘇州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城區的優質結構工程的申報受理、創優目標計劃匯總、日常核查和初評推薦。各市、區建設局可委托當地質量監督機構或相應機構,負責轄區內優質結構工程的申報受理、創優目標計劃匯總、日常核查,并初評、擇優推薦蘇州市級優質結構工程。

  第五條  評審委員會審查匯總報告及評審工作程序,聽取有關部門的意見。評審以無記名投票形式進行,獲得評審委員會2/3以上票數的工程,方可認定為蘇州市優質結構工程。蘇州市建設局對評審結果進行公示。

  第三章 申報受理范圍

  第六條  申報蘇州市優質結構工程評選的單位工程規模應達到下列要求:

1.住宅工程:建筑面積3000平方米(含)以上。

2.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積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 

3.工業建筑工程(含單層、多層廠房、倉儲等)建筑面積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 

4.建安工作量在1000萬元及其以上的專業結構工程或構筑物的基礎與主體結構工程。

5.個別工程規模達不到上述要求,但有突出影響、有紀念意義,建筑風格獨特,設計新穎、技術先進的可申報。

  第四章  申報條件和辦法 

  第七條  申報“蘇州市優質結構工程獎”的工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申報工程應依法辦理工程招投標、施工圖審查、質量安全監督、施工許可證等手續,符合基本建設程序。

2.申報工程應實行創優目標管理,施工單位應在工程開工前向工程所在地的申報受理機構報送“蘇州市優質結構工程目標計劃表”和申報工程項目的質量目標、質量創優措施。未列入創建計劃目標的工程一律不得參評。

3.申報工程必須為委托監理的工程,并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共同認可。

4.申報工程應符合江蘇省《優質建筑工程質量評價標準》的優質結構工程標準。

5.地基基礎分部和主體分部工程必須一次驗收合格。

6.主體結構工程必須全部完成,水電安裝暗敷管道、箱盒應預埋結束。在市優質結構工程初評推薦檢查前,未經許可不得進行任何裝飾;鋼結構工程不得進行防火噴涂及墻板、屋面板的安裝。

7.申報工程應積極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和開展QC小組活動,鼓勵申報工程滿足節約型工地的有關要求。

  第八條  出現下列情形的工程不屬于申報受理范圍:

1.自開工至主體結構完成期間,發生過一般及以上質量安全事故。

2.深基坑工程發生圍護結構坍塌的;

3.工程施工時,造成周邊公用管線破壞、鄰近建筑物內人員疏散撤離、道路交通全部或局部中斷等重大影響的;

4.違反有關規定使用粘土磚或未按規定使用預拌商品砼的工程;

5.受到過質量檢查通報批評的;

6.原有建筑物擴建(不具備獨立使用功能)、改建的工程;

7.首次參評未獲得通過的落選工程。

  第九條  主體完工后,施工單位應及時提交下列申報材料:

1.蘇州市優質結構工程申報表。

2.施工單位對工程結構創優的自評報告及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工程結構創優的評估報告。

3.施工單位對工程結構質量特征介紹材料(包括錄制每層鋼筋隱蔽驗收及有關施工過程的影像資料,便于評審抽查時復核)。

4.該工程的樁基子分部、地基與基礎分部、主體分部驗收記錄證明文件復印件各一份。

5. 建設(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對結構主體驗收的書面意見。

6.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申報工程的結構沉降實測記錄及結構實體抽測(含混凝土強度、鋼筋保護層厚度、樓板厚度及房間幾何尺寸等)資料。

7.其他能反映工程相關情況的證明材料。

8.申報單位承諾申報材料真實性的文件。

  第十條  各市、區建設局和蘇州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列入計劃的目標工程進行檢查和初評,并對施工單位提交的申報資料進行審核,擇優推薦給評審委員會辦公室。不符合推薦條件的,應向申報單位說明并退還申報資料。

  第十一條  各市、區建設局和蘇州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推薦參評工程項目時,除簽署意見外,還應將“蘇州市優質結構工程目標計劃表”和第十條所列材料及該工程質監人員的原始記錄(復件)一并移交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在每年組織兩次對全市優質結構工程目標計劃項目進行抽查的基礎上,不定期對全市優質結構工程抽查復核。

  第五章 工程評審

  第十三條  優質結構工程現場復核抽查的程序及內容如下:

1.聽取申報單位對結構工程施工質量的情況介紹。重點是結構工程施工的特點、難點,施工技術及質量保證措施,各分部分項工程質量水平和質量評定結果。

2.查閱建設工程有關資料,包括工程立項批文、施工許可證、地質勘查報告、施工組織設計(分項施工方案)、隱蔽工程驗收記錄、結構驗收資料、沉降觀測資料以及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復驗、檢驗資料、工程驗收記錄、質量管理和QC小組活動、隱蔽驗收及有關施工過程的影像資料、檔案資料等。
3.實地查驗結構工程的質量水平,包括觀感、功能、內在質量等。凡核查組認為應檢查的部位,有關單位應予以配合。

4.召開有關單位人員的座談會,聽取建設、設計、監理等單位對結構工程質量的評價意見。

5.核查組對建設工程復查的有關情況進行現場講評并對核查情況進行詳實的文字記載。

  第十四條  蘇州市優質結構工程評審參照江蘇省《優質建筑工程質量評價標準》外,根據我市實際,提出如下要求:

⒈質量控制資料應齊全完整。

⒉觀感質量綜合評定為“好”。

⒊允許偏差項目,其合格率應達到90%以上。

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場考核可否決:

⑴ 施工中有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的。

⑵ 使用不合格材料的。

⑶ 樁基靜載荷試驗、復合地基載荷板試驗出現不合格的。

⑷ 按要求應設置窗臺反圈梁而未設置的。

⑸ 墻身或鋼筋砼梁、板、柱出現結構裂縫的。

⑹ 外墻使用水泥爐渣三排孔空心砌塊或外墻留直槎、透亮、構造柱無馬牙槎的。

⑺ 拉結筋未按設計要求預埋或植筋后抗拔檢測報告代表數量嚴重不足的。

⑻ 樓面層高及混凝土結構軸線位置、混凝土結構每層垂直度實測偏差大于允許偏差1.5倍的。

⑼ 變形縫設置不當或未按圖施工的。

⑽ 發現工程有滲漏現象的。

⑾ 在申報或評審過程中因質量問題被投訴、舉報并查實的。

  第六章 表彰獎勵

  第十五條  市建設局對審定為優質結構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授予證書。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將獲獎情況記入工程項目部的項目經理、技術、質量、安全負責人的個人業績資料。

  第十六條  評審結果公布后,存在以下情況的,撤消優質結構工程榮譽稱號,收回證書,并向社會公告:

1.發現由于設計、施工原因造成的重大質量問題的。

2.由于建筑節能工程質量問題受到行政處罰的。

3.發生因拖欠民工工資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第七章 評審紀律

  第十七條  申報單位要堅持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八條  評審人員要秉公辦事,廉潔自律,不得謀取私利收受禮品禮金。評審時要做到科學公正。對于評審評價結果,不得自行對外公布。有違反者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直至撤消其參加評審資格。

  第十九條  蘇州市建設局設立舉報、投訴電話為65211507,歡迎被評單位和公眾對評審活動進行監督。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蘇州市優質結構工程評選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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