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或添置粉磨系統,其粉磨能力肯定增加,但不增加水泥(熟料)產能。水泥產能過剩實質是熟料產能過剩,是干法線建設過多造成的,與改造、添置粉磨系統或水泥粉磨能力及粉磨站均無關聯,沒有熟料來源,就不可能粉磨制備水泥。
在化解水泥產能過剩過程中,相關部門和業界人士應有決心,打掉前進路上一個個“障礙欄”,把簡政放權作為‘當頭炮’,成為持續的改革行動,改變改造粉磨系統將導致水泥產能增加的看法,應認識到改造粉磨系統是企業發展過程中經常采取的技術改造行為,也是企業最基本的自主決策行為,符合現行有關文件和產業政策要求,應當鼓勵支持,并簡化有關手續。
對粉磨系統進行技改符合政策要求
水泥熟料企業的水泥粉磨系統與粉磨站的區別,是將熟料在原地或異地加工、銷售而已。粉磨站只是改變了加工地點,熟料來源于干法線,屬專業化加工模式。
“十一五”期間國務院、有關部門文件及產業政策如發改委2006年第50號令《水泥工業產業政策》、《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發改工業2222號《水泥工業發展專項規劃》及第609號《關于加快水泥工業結構調整的若干意見》等文件均明確規定:鼓勵改造、建設水泥粉磨站,優先現有機立窯企業升級改造,且當時有關文件對改造、建設規模即對磨機規格沒有明確規定。國發〔2009〕38號“關于抑制部分行業產能過剩和重復建設引導產業健康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強調嚴格控制新增水泥(熟料)產能,新建項目(熟料生產線)須報報國家發改委核準,不應包括改造磨機,并明確支持企業在現有生產線上進行粉磨系統節能改造等。發改委辦公廳〔2009〕2351號“關于水泥、平板玻璃建設項目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是配合38號文發的,當時對新建項目包括新建粉磨站進行凊理,并沒有明確也不可能包括現有企業改造粉磨系統。
“十二五”期間國發〔2010〕7號《關于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通知》、工信部〔2010〕564號《關于做好淘汰水泥落后產能的通知》、《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2010年本)》及發改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等文件,提岀在2012年淘汰Ф3.0m以下磨機,均強調規定:支持企業運用先進適用技術,以質量品種、節能降耗、環保等為重點,對落后產能和裝備進行改造,并明確支持水泥企業在現有生產線采用高效粉磨節能技術進行改造,淘汰Ф3.0m以下磨機。工信部〔2010〕第127號《水泥行業準入條件》規定:新建粉磨站規模要求年產能達60萬噸以上,單線規模達30萬噸以上。
因此,水泥企業(包括粉磨站)淘汰Ф3.0m以下磨機,對粉磨系統進行技術改造(如更換磨機、添置輥壓機等),符合現行有關文件和產業政策要求,應當鼓勵支持,也完全符合中央有關方針政策。
相關產業政策急需統一解釋與執行
當前水泥行業中存在一種狀況:一方面產業政策文件明確支持并要求改造更換磨機,另一方面核準取證等手續模糊不清,又難辦,業界對有關文件政策的理解、解釋乃至執行操作不夠明確統一。
我國幅員遼闊,有的省區陸地面積比英國、法國還大,《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國發47號)發布前,有關部門人員解釋為:水泥企業改造更換一臺磨機須由國家投資管理部門核準;47號文發布后,又解釋更換改造一臺磨機須由省級人民政府核準。
全國各省情況差異很大,企業量大面廣,加上粉磨企業就更多、更復雜,具體規劃布點完全可由省級有關部門遵循市場需求和有序布局原則進行。改造粉磨系統沒有必要也不可能規定程序上要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實際情況也如此,“十五”以來包括發改委辦公廳〔2009〕2351號在內的所有相關文件并沒有規定改造磨機或粉磨站須報國家有關部門核準或對其審批程序作了規定。
筆者反復查對歷年有關文件、政策,對如此理解、解釋的由來及理由仍不得其解。Ф3.2磨機總投資約500多萬元,如須經國家投資管理部門或省級政府審批,也很難操作甚至可以說不可操作,既脫離國家、行業、地方和企業實際情況,又不利于水泥工業技術進步與健康發展。
中央、國務院三令五申要求:放寬市場準入,取消、減少和下放審批項目,簡化審批程序,通過簡政放權,為各類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
近幾年國家發改委有關司曾對部分企業岀具證明,認為粉磨站不新增水泥產能。工信部工信原簡函[2012]284號《關于核換發水泥生產許可證有關建議的函》及國家技監總局產品質量監督司質檢監函[2012]91號明確指岀:就地改造為單純粉磨的企業實質不增加產能。國家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及函件完全可視同對有關產業政策相關條款的解釋。更何況如明顯是錯誤要求或理解解釋不一致,也要本著科學、實事求是與負責任的態度去糾正,去統一明確。
因此,認為改造粉磨系統將導致水泥產能增加,應列入產能總量控制的說法屬重大認識誤區,是不科學、不正確的,也沒有任何有關文件明確規定。很難起到積極作用,反而限制了規范企業正常的技術改造,對企業按程序申報許可證帶來很大困擾與麻煩。
中國水泥協會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孔祥忠幾年前就嚴肅指岀該認識誤區及其問題的嚴重性,呼吁并撰文闡述觀點:“所謂抑制產能過剩,是指新增熟料產能,新建、改造水泥粉磨站并非新增水泥產能,只是增加水泥粉磨能力,對生產線進行節能減排、提高產質量的技術改造項目,是允許的。”
法無授權不可為,法無禁止全可為。粉磨能力不是熟料產能,完全可由市場調節。所以,在有關產業政策理解和執行等方面,改造磨機要求須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家投資管理部門核準的說法極不合理,更無可操作性,有違三中全會精神與相關法律法規,是典型的計劃經濟習慣思維。當然,為引導合理規劃布局,由省級工業管理部門備案是可行的,這是另一回事。
至于相關企業申請許可證,技監部門要求工信部門對改造粉磨系統岀具的符合產業政策證明文件中,須列岀相應等量淘汰落后產能的做法,個別地方甚至要求登報公示淘汰名單及能力,這樣做法無任何實質意義及作用,也完全沒有必要。三中全會決定指出:“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企業投資項目,除關系國家安全和生態安全、涉及全國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項目外,一律由企業依法依規自主決策,政府不再審批”。
粉磨系統改造應由企業自主決策
粉磨企業是近幾年水泥產業政策與市場需求、產業分工推動發展的結果,也是原部分機立窯廠的現實岀路,既安排了員工就業,又維護了社會穩定,有較好的社會效益。水泥屬市場化及區域性產品,如湖南省112縣(市)有干法水泥公司49家,有大量區域不能覆蓋。粉磨站對方便用戶尤其是農村就近購買水泥、降低工程造價與就近消納固廢等有重要作用,對國家、消費者都有利。
干法廠通過熟料供應即可控制粉磨站,有時還采取“協調節能減排”漲熟料價,而水泥價不漲甚至降價調控市場。國內不少地區多年來直至現在42.5水泥銷售價比32.5水泥低20元左右(目前長沙市場都是如此),甚至比熟料低50元左右。競爭性產品最終通過市場會取得相對平衡,粉磨能力相對偏大一些是正常的。目前,非法配制站購大廠散裝42.5水泥摻加混合材粉改包裝32.5水泥銷售現象較普遍,對這種擾亂市場行為要加大監管和打擊力度,以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環境與大廠利益。如粉磨企業布局不合理、消費區域距離干法廠大于150km,從長遠分析還將導致部分混合材加工添加這一產業鏈轉移到建設領域的商砼站,且很可能添置磨機自行加工摻合料,又會造成重復投資,對提高水泥產品附加值也帶來局限。
明年5月前將取消全部非行政許可事項,推行“非禁即入,非禁即準”。李克強總理最近反復強調:“要重點解決‘對審批迷戀、對監管迷茫’,‘會批不會管’等問題;加快取消不必要前置審批等,下決心打掉前進路上一個個‘障礙欄’;要把簡政放權作為‘當頭炮’,成為持續的改革行動;把取消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計劃鉚死、砸實”。今年8月30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專題詢問國務院有關部門“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粉磨系統改造涉及眾多水泥企業,對企業節能減排和降低成本有很大作用,是企業發展過程中經常采取的技術改造行為,也是企業最基本的自主決策行為。十八屆四中全會即將召開,重點是研究制訂以法治國方略,在當前國家重大方針政策已定的背景下,有關部門是否應盡快研究解決上述對企業有很大負面影響而又簡單的問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