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廈門的“鱷魚嶼”上,居民林大聲正匆匆趕往碼頭,準備登船。他的同伴突然說:“你看那些大船,裝的都是海砂。”他們身邊,就是一個“洗砂場”。大船運來的海砂,在這里經淡水簡單沖洗,去除貝殼、垃圾等一些雜物后,就可以拉去賣了。
這個海砂堆砂場,在林大聲自小的記憶里就存在。只是這幾年,來往運海砂的船越來越大,洗砂的污水越來越多地直接排向海中。不少人開始擔心,這么大規模的海砂開采,會不會對海洋生態環境產生不好的影響。
大量建設工程導致海砂開采熱
海砂,是僅次于石油天然氣的海洋第二大礦產資源。福建、廣東一帶是中國海砂資源最豐富的地方。按照林大聲的觀察,海砂過去主要用于圍海造地、公路路基等“基礎型工程”,但是近十年來,海砂用來蓋房子,尤其用來蓋高樓的越來越多。
地產項目越來越多,而可用的淡水砂,或者說河砂卻越來越少。為了保護生態環境,福建的閩江、九龍江,廣東的珠江,海南的南渡江等,都出臺了限制河砂開采的法規。而房地產項目的大量開發,讓建筑用砂市場越來越火爆。一位知情人士介紹說,福建淺海海砂資源豐富,海砂儲量占全國海砂儲量的60%以上。因此,廈門的房子有很多都用海砂建造。
2004年8月份,建設部出臺了《關于嚴格建筑用海砂管理的意見》,其中對海砂的開采、除鹽處理、混凝土拌制等過程都有嚴格的規定,要求建筑工程中采用的海砂必須經過專門的淡化處理,在鋼筋混凝土中,海砂的氯離子含量不應大于萬分之六。也就是說,300公斤混凝土中的氯含量不能高于0.18公斤。2007年,國土資源部也出臺了《關于加強海砂開采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省在2007年底前對本區域的海砂開采現狀進行評估清理,清理后對海砂實行采礦權固定年限出讓制度,海砂采礦權有效期每次最長為兩年;對海砂實行開采總量控制,嚴禁超總量開采。
但這些制度都無法阻擋海砂開采一年一年走向“大爆發”。
廣州市混凝土行業協會秘書長盧寶永說,廣州也有使用海砂的情況,約占用砂總量的40%~50%,主要集中在番禺、海珠區和增城縣一帶。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是因河砂供應不足。2010年公布的廣東省管河道允許開采的河砂總量為1300萬立方米,而這與當年全廣東省7000萬立方米的需求量相比,缺口巨大。
海砂開采還需嚴格規范
福建省砂石協會會長吳文峰介紹說,2005年的時候,福建省的海砂開采極不規范,當時全省只有兩家企業取得海砂開采合法手續,其余均為無證開采;海砂開采地點沒有經過論證,為了降低成本,大多選擇在岸線附近海域,且開采近岸砂壩、砂堤,破壞了海岸的天然防護能力,導致海岸受侵蝕。
現在,這個情況發生了一些變化,海洋主管部門對海砂開采區域進行確定后公開出讓,為接下來的透明監管奠定了基礎。去年,福州海域采砂臨時用海使用權首次公開出讓成功,首批三個區塊的使用權通過網上公開競價的方式順利完成交易,總成交價為1.4億元左右。這三塊海域對海砂開采量都作了明確的規定:第一塊海域位于連江閩江口礦產與能源區,海砂開采量控制在1200萬立方米之內;第二塊海域位于長樂市閩江口港口航運區以南的近海農漁業區,海砂開采量控制在800萬立方米之內;第三塊海域位于福清電廠溫排水特殊利用區,海砂開采量控制在500萬立方米之內。
2013年初,國家海洋局下發了《關于全面實施以市場化方式出讓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的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以拍賣掛牌等市場化配置方式出讓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規定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一次性出讓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出讓前應當對擬出讓海域加強選址合理性分析,開展實地測量,組織開展海域使用論證和海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同時,還確定了禁止和嚴格限制海砂開采用海活動的區域,并鼓勵和引導發展深海海砂開采技術,促進海砂開采向深海區域發展。
國家海洋局生態環境司司長于青松介紹說,“這意味著所有海砂開采項目在申請時,都要向國家海洋局提交海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和評審通過的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未按規定時間提交報告的,退回海域使用和環評申請,不再辦理用海和環評核準手續。”
尋找海砂替代物,加強海洋生態修復
中國砂石協會會長胡幼奕說,減少海砂使用,有一個辦法是尋找海砂的替代品。“我們正在編輯《中國砂石骨料工業大全》一書,在這里面,我們會增加建筑廢棄物、海砂淡化及使用的技術指導,增加機制砂應用實例。從替代的角度來說,機制砂替代海砂,是一個重要的出路。”
中國砂石協會秘書長韓繼先介紹,機制砂是指通過制砂機和其他附屬設備加工而成的砂子,成品更加規則,可以根據不同工藝要求加工成不同規則和大小的砂子,更能滿足日常需求。它的原料可以是新開采的石頭,也可以是一些礦產的尾礦石。他說:“機制砂是混凝土填充材料的優質替代選擇。為緩解我國沿海城市在建設過程中用砂日益緊張的供需矛盾,避免河砂資源過度開采,保護環境,從根本上解決劣質海砂泛濫問題,應當建立機制砂代替淡化海砂、河砂、湖砂的長效機制,做到可持續發展。”
于青松介紹說,目前,沿海地區的擴張式發展已趨于飽和,部分地區已超出海洋生態所能承受的范圍。我國絕大部分海洋環境問題皆由這種粗放型的開發利用方式所引發,海洋環境整體形勢不容樂觀。因此,需要加強海洋循環經濟的發展,強化海洋生態環境修復。
于青松表示,國家海洋局生態環境保護司正在提高新改擴建項目的海洋環境準入門檻,加大對海砂開采這樣的“涉海工程”的環評審查力度,對環境影響不清楚、不明確或者雖然清楚但不能提出減輕污染或者預防污染措施的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暫緩核準,對可能導致生態失衡的海洋工程建設項目一律不予審批。同時建立“海洋生態補償機制”,將環境污染和資源損耗以貨幣形式反映出來,使高污染、高耗能、高生態傷害的資源型企業付出更大的成本,從而形成對企業和產業集群的“倒逼機制”,促使其向可持續利用的方向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