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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混凝土企業增值稅征收率統一調整為3%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4-06-26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財政部
核心提示:6月1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以財稅[2014]57號文通知,決定簡并和統一增值稅征收率,將6%和4%的增值稅征收率統一調整為3%。

6月1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以財稅[2014]57號文通知,決定簡并和統一增值稅征收率,將6%和4%的增值稅征收率統一調整為3%。


長期以來,商品混凝土企業一直按6%增值稅率征收,而建筑企業自己的商混站按4%增值稅率征收,造成明顯的市場競爭不公。此次調整體現了公平稅負,尤其對于水泥行業介入商混行業是一利好,對未來水泥企業的產業鏈延伸創造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4]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一步規范稅制、公平稅負,經國務院批準,決定簡并和統一增值稅征收率,將6%和4%的增值稅征收率統一調整為3%。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中“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第(二)項和第(三)項中“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二、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三)項和第三條“依照6%征收率”調整為“依照3%征收率”。


三、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四)項“依照4%征收率”調整為“依照3%征收率”。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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