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了促進散裝水泥的發展和應用,節約資源和能源,保護環境,提高建設工程質量,我省出臺了《廣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56號),明確規定工程項目在施工過程中禁止使用袋裝水泥和袋裝預拌砂漿、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簡稱“三禁”)。為落實“三禁”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廣州市所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在施工過程中禁止使用袋裝水泥、袋裝預拌砂漿,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應按規定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市和各區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將對在建工程加強檢查,受檢工地要提供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采購合同、送貨單、發票等有關資料原件備查。
二、對未按規定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將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一)使用袋裝水泥、袋裝預拌砂漿的,按照每噸3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二)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按照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三)現場攪拌砂漿的,按照每噸砂漿3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四)對建設、施工、監理單位進行通報批評,同時對施工、監理單位記錄不良行為并實施誠信評價扣分;已預繳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不予返退;
(五)不予出具預拌砂漿使用報告,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三、根據規定,進入廣州市的預拌砂漿企業應當向廣州市建筑節能科技協會備案;建設工程不得使用未備案的預拌砂漿產品。已備案的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名單請登陸廣州市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查詢。
請各有關單位高度重視,認真貫徹,嚴格執行。
特此通知
為了促進散裝水泥的發展和應用,節約資源和能源,保護環境,提高建設工程質量,我省出臺了《廣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56號),明確規定工程項目在施工過程中禁止使用袋裝水泥和袋裝預拌砂漿、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簡稱“三禁”)。為落實“三禁”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廣州市所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在施工過程中禁止使用袋裝水泥、袋裝預拌砂漿,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應按規定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市和各區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將對在建工程加強檢查,受檢工地要提供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采購合同、送貨單、發票等有關資料原件備查。
二、對未按規定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將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一)使用袋裝水泥、袋裝預拌砂漿的,按照每噸3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二)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按照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三)現場攪拌砂漿的,按照每噸砂漿3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四)對建設、施工、監理單位進行通報批評,同時對施工、監理單位記錄不良行為并實施誠信評價扣分;已預繳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不予返退;
(五)不予出具預拌砂漿使用報告,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三、根據規定,進入廣州市的預拌砂漿企業應當向廣州市建筑節能科技協會備案;建設工程不得使用未備案的預拌砂漿產品。已備案的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名單請登陸廣州市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查詢。
請各有關單位高度重視,認真貫徹,嚴格執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