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推行商品混凝土供貨合同備案制。要求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在簽訂供貨合同后,在規定期限內,將商品混凝土供貨合同報寧波市安質總站備案;合同未經備案,生產企業不得向建筑工程供應商品混凝土,未經備案擅自供應的混凝土,將依照有關規定,對所涉及混凝土檢驗批對應的工程結構實體質量檢測實施擴大數量檢測。
二是加大對違規企業監管力度。按照《寧波市建筑工程重點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文件規定,將因違反工程質量和建筑市場有關法律法規的,被相關監管單位行政處罰或通報批評的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列入重點監管,增加對重點監管企業監管期內的監督檢查頻度和力度,并對重點監管企業采取違法違規信息曝光、信用評價扣分、企業負責人約談、供應項目結構實體檢測數量增加等教育和懲戒措施。
三是充分發揮結構實體檢測抓手作用。寧波市安質總站先后制定出臺了《寧波市區建筑工程混凝土結構實體檢測規定》、《寧波市區建筑工程監督檢測規定》。按照《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及有關技術標準要求,要求建設單位在結構工程完工后,按單體工程委托檢測機構進行結構混凝土強度實體檢測,檢測結果做為混凝土強度檢驗、分部工程驗收的依據。另外,寧波市安質總站根據項目類型規模、各方責任主體質量行為和監督計劃安排,對構件混凝土強度實施監督抽檢,了解工程混凝土結構質量狀況,評估委托檢測真實性、有效性。對經檢測發現構件混凝土強度達不到設計或規范等級要求的,責令各方責任主體按有關規定處理,直至符合相關質量驗收規范要求。
四是強化商品混凝土進場驗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對商品混凝土三方交接檢驗做出嚴格規定。要求供、需方及監理(建設)三方按照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和合同約定共同對進場的每車混凝土進行交貨驗收,施工單位應在監理(建設)人員見證下,在混凝土澆筑地點由專人隨機取樣制作混凝土標準養護試件,嚴禁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代為制作、養護。對各方責任主體未按要求組織交接檢驗、留置試塊、養護試塊等的違法違規行為嚴格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并記入不良行為記錄,同時對所涉及混凝土檢驗批對應的工程結構實體質量檢測實施擴大數量檢測或批量檢測推定。
五是嚴格落實混凝土養護制度。嚴禁商品混凝土運輸過程中和進入施工現場后,以及在澆筑過程中隨意加水或采取其它措施變更配合比。混凝土澆筑完畢后,要求各方責任主體根據相關技術規范和施工部位、環境、混凝土性能等的要求,嚴格按既定養護方案實施養護。
二是加大對違規企業監管力度。按照《寧波市建筑工程重點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文件規定,將因違反工程質量和建筑市場有關法律法規的,被相關監管單位行政處罰或通報批評的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列入重點監管,增加對重點監管企業監管期內的監督檢查頻度和力度,并對重點監管企業采取違法違規信息曝光、信用評價扣分、企業負責人約談、供應項目結構實體檢測數量增加等教育和懲戒措施。
三是充分發揮結構實體檢測抓手作用。寧波市安質總站先后制定出臺了《寧波市區建筑工程混凝土結構實體檢測規定》、《寧波市區建筑工程監督檢測規定》。按照《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及有關技術標準要求,要求建設單位在結構工程完工后,按單體工程委托檢測機構進行結構混凝土強度實體檢測,檢測結果做為混凝土強度檢驗、分部工程驗收的依據。另外,寧波市安質總站根據項目類型規模、各方責任主體質量行為和監督計劃安排,對構件混凝土強度實施監督抽檢,了解工程混凝土結構質量狀況,評估委托檢測真實性、有效性。對經檢測發現構件混凝土強度達不到設計或規范等級要求的,責令各方責任主體按有關規定處理,直至符合相關質量驗收規范要求。
四是強化商品混凝土進場驗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對商品混凝土三方交接檢驗做出嚴格規定。要求供、需方及監理(建設)三方按照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和合同約定共同對進場的每車混凝土進行交貨驗收,施工單位應在監理(建設)人員見證下,在混凝土澆筑地點由專人隨機取樣制作混凝土標準養護試件,嚴禁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代為制作、養護。對各方責任主體未按要求組織交接檢驗、留置試塊、養護試塊等的違法違規行為嚴格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并記入不良行為記錄,同時對所涉及混凝土檢驗批對應的工程結構實體質量檢測實施擴大數量檢測或批量檢測推定。
五是嚴格落實混凝土養護制度。嚴禁商品混凝土運輸過程中和進入施工現場后,以及在澆筑過程中隨意加水或采取其它措施變更配合比。混凝土澆筑完畢后,要求各方責任主體根據相關技術規范和施工部位、環境、混凝土性能等的要求,嚴格按既定養護方案實施養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