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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擬定建設商品房必須配建5%-20%比例的保障房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3-07-11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云南網
核心提示:昆明擬定建設商品房必須配建5%-20%比例的保障房
  8日,昆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昆明市普通商品住房項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聽證會在昆明理工大學新迎校區舉行。按照該辦法,新出讓土地用于開發建設普通商品住房的,必須配建5%~20%的保障住房。對此,來自人大、政協、住建、國土、媒體、物業管理等部門以及3家房地產企業代表在內的21位聽證代表都表示贊同。

  要點速讀

  ●按5%~20%比例配建凡新出讓土地用于開發建設普通商品住房項目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均應當按照不低于該建設項目地上總建筑面積5%的比例配建;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均應當按照不低于該建設項目地上總建筑面積20%的比例配建。位于城市“三環”以內的,原則上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位于城市“三環”以外的,原則上配建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

  ●與商品房同步交付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由普通商品住房開發建設單位統一組織實施。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設施應當與普通商品住房項目同步規劃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同一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應當按整幢或者整個單元的方式集中建設,不足整個單元部分依次由低到高豎向提供房源。

  ●先核保障房才予辦預售證為確保開發企業按要求實施,《辦法》提出,普通商品住房開發建設單位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應當由市住建(保障)部門對房屋樓盤表中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的類型、位置、面積、戶型、層數、套數等進行核準后,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申請辦理相關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違規者5年不得開發商品房普通商品住房開發建設單位違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普通商品住房配建保障性住房合同》約定,不配建或者少配建的,相關部門不得進行規劃設計審批、辦理施工許可及商品房預售許可等有關手續;未按照建設要求規定保證配建房源質量和進度的,相關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的,5年內不得從事普通商品住房開發建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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