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的通告》(青政發〔2012〕36號,以下簡稱市政府《通告》),扎實推進規劃城區禁止現場攪拌砂漿,使用預拌砂漿(以下簡稱城市“禁現”)的各項工作,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提高認識
禁止在城市施工現場攪拌砂漿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舉措,有利于節約資源,發展循環經濟;有利于減少粉塵排放,改善城市環境;有利于提高工程質量,促進文明施工,為建設宜居幸福現代化國際城市提供保障。各相關部門、單位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從節能減排、保護生態環境、建設低碳經濟城市的高度,加快推進城市“禁現”工作。
二、組織管理
市城鄉建設委督導全市城市“禁現”工作,通報組織實施情況。各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行政區域內城市“禁現”的組織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各相關部門、單位按職責分工做好城市“禁現”生產、流通、使用等各環節的監督管理,扎實推進各項工作。
三、明確職責
(一)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園林工程管理部門應加強城市“禁現”施工現場的日常監督檢查,做好預拌砂漿使用環節的監管工作,督促指導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采取有效措施,認真貫徹落實市政府《通告》規定。
1、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按照使用預拌砂漿費用編制。招標人應在編制工程量清單及招標控制價中要求使用預拌砂漿報價。
2、預拌砂漿進場前,建設(監理)單位應組織施工單位核查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山東省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備案證書》、《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預拌商品砂漿專業資質)》、《青島市建設工程材料備案證》,并核驗產品型式檢驗報告、產品使用說明書、出廠合格證等產品質量驗證材料。
施工現場必須堅持進場產品“先驗后用”的原則,嚴格實行見證送樣制度,經具備資質和能力的檢測機構復檢,未復檢或復檢不合格的砂漿產品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3、工程監理單位應加強對預拌砂漿產品進場驗收、施工過程質量控制管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技術標準,對預拌砂漿的使用情況進行日常監理。
4、建設工程項目各方責任主體應嚴格執行市政府《通告》等規定,加強對預拌砂漿現場使用管理和質量控制,施工現場不得堆放砂(含機制砂)、袋裝水泥等建筑材料。
(二)規劃設計管理部門應督促設計單位依據設計規范和相關預拌砂漿產品標準設計選用預拌砂漿,并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明確其品種和強度等級。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對于送審的設計文件,應當對預拌砂漿適用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提出審查意見,并要求改正。
(三)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應建立行業監管機制,做好預拌砂漿生產和流通環節監管工作。
1、編制預拌砂漿產業發展規劃,在市政府《通告》有效期內實行預拌砂漿建廠預審和產能總量控制,建立市場準入機制,確保產業健康有序發展。
2、督導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建立健全企業管理制度和質量控制體系,加強對生產企業產品的質量跟蹤和監督檢查。
3、建設城市“禁現”數據化管理平臺;完善散裝物流體系建設,提高散裝物流的社會化、專業化水平;及時統計并發布預拌砂漿產業市場指導價格和生產、使用等相關信息;完善預拌砂漿產品備案制度,產品銷售實行合同化管理。
四、加強監管
(一)各類建設工程管理部門要加強城市“禁現”區域內施工現場的監督管理,對違規現場攪拌砂漿和未按規定使用預拌砂漿的,依據省政府第219號令第十九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計入企業不良記錄予以誠信扣分。
(二)市散裝水泥辦公室要加強預拌砂漿企業生產、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對未按規定程序進行實驗檢測、降低產品質量、低質低價擾亂市場秩序的生產企業,公示其不良行為,并依據有關規定,取消《山東省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備案證書》、《青島市建設工程材料備案證》。
(三)工程建設按規定足額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建設單位可在規定時限內,向工程項目所在地的散裝水泥辦公室提供該項目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預算、決算資料和標準稅務發票,申請退返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經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審核后,按比例退返散裝水泥專項資金。預拌砂漿等散裝水泥使用量明顯低于工程預算使用量,散裝使用率低于70%的,征收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不予退返,并依據省政府第219號令第十九條規定,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四)外地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入青信用登記,并按規定取得《山東省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備案證書》、《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預拌商品砂漿專業資質)》、《青島市建設工程材料備案證》,所銷售的預拌砂漿產品散裝率必須達到70%以上。
為貫徹落實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的通告》(青政發〔2012〕36號,以下簡稱市政府《通告》),扎實推進規劃城區禁止現場攪拌砂漿,使用預拌砂漿(以下簡稱城市“禁現”)的各項工作,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提高認識
禁止在城市施工現場攪拌砂漿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舉措,有利于節約資源,發展循環經濟;有利于減少粉塵排放,改善城市環境;有利于提高工程質量,促進文明施工,為建設宜居幸福現代化國際城市提供保障。各相關部門、單位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從節能減排、保護生態環境、建設低碳經濟城市的高度,加快推進城市“禁現”工作。
二、組織管理
市城鄉建設委督導全市城市“禁現”工作,通報組織實施情況。各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行政區域內城市“禁現”的組織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各相關部門、單位按職責分工做好城市“禁現”生產、流通、使用等各環節的監督管理,扎實推進各項工作。
三、明確職責
(一)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園林工程管理部門應加強城市“禁現”施工現場的日常監督檢查,做好預拌砂漿使用環節的監管工作,督促指導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采取有效措施,認真貫徹落實市政府《通告》規定。
1、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按照使用預拌砂漿費用編制。招標人應在編制工程量清單及招標控制價中要求使用預拌砂漿報價。
2、預拌砂漿進場前,建設(監理)單位應組織施工單位核查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山東省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備案證書》、《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預拌商品砂漿專業資質)》、《青島市建設工程材料備案證》,并核驗產品型式檢驗報告、產品使用說明書、出廠合格證等產品質量驗證材料。
施工現場必須堅持進場產品“先驗后用”的原則,嚴格實行見證送樣制度,經具備資質和能力的檢測機構復檢,未復檢或復檢不合格的砂漿產品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3、工程監理單位應加強對預拌砂漿產品進場驗收、施工過程質量控制管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技術標準,對預拌砂漿的使用情況進行日常監理。
4、建設工程項目各方責任主體應嚴格執行市政府《通告》等規定,加強對預拌砂漿現場使用管理和質量控制,施工現場不得堆放砂(含機制砂)、袋裝水泥等建筑材料。
(二)規劃設計管理部門應督促設計單位依據設計規范和相關預拌砂漿產品標準設計選用預拌砂漿,并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明確其品種和強度等級。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對于送審的設計文件,應當對預拌砂漿適用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提出審查意見,并要求改正。
(三)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應建立行業監管機制,做好預拌砂漿生產和流通環節監管工作。
1、編制預拌砂漿產業發展規劃,在市政府《通告》有效期內實行預拌砂漿建廠預審和產能總量控制,建立市場準入機制,確保產業健康有序發展。
2、督導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建立健全企業管理制度和質量控制體系,加強對生產企業產品的質量跟蹤和監督檢查。
3、建設城市“禁現”數據化管理平臺;完善散裝物流體系建設,提高散裝物流的社會化、專業化水平;及時統計并發布預拌砂漿產業市場指導價格和生產、使用等相關信息;完善預拌砂漿產品備案制度,產品銷售實行合同化管理。
四、加強監管
(一)各類建設工程管理部門要加強城市“禁現”區域內施工現場的監督管理,對違規現場攪拌砂漿和未按規定使用預拌砂漿的,依據省政府第219號令第十九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計入企業不良記錄予以誠信扣分。
(二)市散裝水泥辦公室要加強預拌砂漿企業生產、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對未按規定程序進行實驗檢測、降低產品質量、低質低價擾亂市場秩序的生產企業,公示其不良行為,并依據有關規定,取消《山東省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備案證書》、《青島市建設工程材料備案證》。
(三)工程建設按規定足額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建設單位可在規定時限內,向工程項目所在地的散裝水泥辦公室提供該項目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預算、決算資料和標準稅務發票,申請退返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經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審核后,按比例退返散裝水泥專項資金。預拌砂漿等散裝水泥使用量明顯低于工程預算使用量,散裝使用率低于70%的,征收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不予退返,并依據省政府第219號令第十九條規定,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四)外地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入青信用登記,并按規定取得《山東省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備案證書》、《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預拌商品砂漿專業資質)》、《青島市建設工程材料備案證》,所銷售的預拌砂漿產品散裝率必須達到7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