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全面推進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工作進程,依照市政府關于印發《南平市散裝水泥管理規定》(南政綜〔2012〕241號)的通知,于2012年12月7日下發《南平市住建局關于做好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
1、各縣(市)編制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規劃布點方案應于2012年12月31日前報縣(市)人民政府頒布實施。新設立的預拌混凝土(或砂漿)生產企業需按規劃布點建設,并報南平市散裝辦備案,待項目竣工后向南平市住建局申辦資質證書。
2、尚未禁止現場攪拌(已按規劃設立并取證的攪拌站)的縣(市),從2013年1月1日開始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
3、未按規劃設立攪拌站的縣(市),應于2013年7月1日前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
4、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檢測機構不得為未經現場攪拌備案的工程項目出具現場攪拌的配合比和檢測報告。
5、由南平市散裝辦和工程科對預拌混凝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1、各縣(市)編制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規劃布點方案應于2012年12月31日前報縣(市)人民政府頒布實施。新設立的預拌混凝土(或砂漿)生產企業需按規劃布點建設,并報南平市散裝辦備案,待項目竣工后向南平市住建局申辦資質證書。
2、尚未禁止現場攪拌(已按規劃設立并取證的攪拌站)的縣(市),從2013年1月1日開始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
3、未按規劃設立攪拌站的縣(市),應于2013年7月1日前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
4、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檢測機構不得為未經現場攪拌備案的工程項目出具現場攪拌的配合比和檢測報告。
5、由南平市散裝辦和工程科對預拌混凝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