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江西省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條例》,經東鄉縣政府研究同意,于9月26日出臺了《東鄉縣貫徹落實江西省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實施細則》的頒布實施,對規范東鄉縣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工作,促進東鄉縣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事業的健康快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實施細則》明確了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發展散裝水泥和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的法規、規章和政策;(二)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具體組織實施;(三)按規定組織實施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和管理;(四)組織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工作中的信息交流、業務培訓和宣傳教育,促進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應用;(五)負責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企業的生產經營統計,組織辦理江西省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的申報工作;(六)協調有關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實施細則》規定:從2012年11月1日起縣城規劃區域內的建設工程,禁止使用袋裝水泥、禁止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虎圩、崗上積、圩上橋、鄧家鄉(鎮)政府所在地的建設工程在2013年4月1日后應當全部使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禁止使用袋裝水泥、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其余各鄉鎮(場)政府所在地的建設工程在2013年7月1日后應當全部使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禁止使用袋裝水泥、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實施細則》規定:建設單位在辦理工程立項或施工許可證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足額繳納專項資金,專項資金在縣房地產一體化征管中心統一征收。
《實施細則》規定:在禁止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區域內全部使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全額返退專項資金;未全部使用的,不返退專項資金。在禁止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區域外全部使用散裝水泥的建設工程,全額返退專項資金;部分使用,并且散裝水泥使用量達70%以上的,按實際使用比例返退專項資金。
《實施細則》規定: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由縣工信委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對建設單位按每立方米混凝土處以100元罰款,或者每噸袋裝水泥處以300元罰款。
《實施細則》規定:設立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或預拌混凝土攪拌站,應當符合本縣預拌混凝土攪拌站布點方案,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實施細則》明確了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發展散裝水泥和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的法規、規章和政策;(二)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具體組織實施;(三)按規定組織實施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和管理;(四)組織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工作中的信息交流、業務培訓和宣傳教育,促進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應用;(五)負責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企業的生產經營統計,組織辦理江西省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的申報工作;(六)協調有關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實施細則》規定:從2012年11月1日起縣城規劃區域內的建設工程,禁止使用袋裝水泥、禁止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虎圩、崗上積、圩上橋、鄧家鄉(鎮)政府所在地的建設工程在2013年4月1日后應當全部使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禁止使用袋裝水泥、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其余各鄉鎮(場)政府所在地的建設工程在2013年7月1日后應當全部使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禁止使用袋裝水泥、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實施細則》規定:建設單位在辦理工程立項或施工許可證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足額繳納專項資金,專項資金在縣房地產一體化征管中心統一征收。
《實施細則》規定:在禁止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區域內全部使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全額返退專項資金;未全部使用的,不返退專項資金。在禁止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區域外全部使用散裝水泥的建設工程,全額返退專項資金;部分使用,并且散裝水泥使用量達70%以上的,按實際使用比例返退專項資金。
《實施細則》規定: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由縣工信委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對建設單位按每立方米混凝土處以100元罰款,或者每噸袋裝水泥處以300元罰款。
《實施細則》規定:設立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或預拌混凝土攪拌站,應當符合本縣預拌混凝土攪拌站布點方案,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