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9日,隨著一筆三萬元人民幣的罰款正式轉入“杭州市區財政行政罰款罰繳分離結算分戶”的賬戶,標志著浙江省散裝辦與杭州市散裝辦兩級聯動,首次行政處罰正式結案。
今年4月16日,省市兩級散辦組成的執法隊,對杭州市(地)區的“禁現”項目進行聯合執法檢查;在對位于西湖區留和路的浙江外國語學院小和山小區二期工程進行檢查時,發現其Ⅰ標段工區有四臺攪拌機和有大量黃沙堆積,其中有兩臺攪拌機正在現場攪拌砂漿。散辦執法人員在詢問現場情況后,對建設方浙江外國語學院發出了“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并要求于4月26日前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市散裝辦。
在市散裝辦收到該項目整改報告后,會同省散裝辦及時對該項目進行了聯合復查。復查時發現浙江外國語學院小和山小區二期工程Ⅰ標段仍在現場攪拌砂漿,并且又進了大量黃砂。散裝辦經立案調查取得充分證據后,聽取了該項目建設、施工、監理三方現場負責人陳述,根據事實對施工方——浙江明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杭散辦罰先告字〔2012〕第1號)。提出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期限過后,市散裝辦于5月14日正式對其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杭散辦罰決字〔2012〕第1號),決定對其處以罰款人民幣三萬元整的罰款。5月29日,該公司向指定銀行繳納了罰款。
在本次執法過程中,散裝辦工作人員本著人性化執法的精神,對建設、施工方先宣傳告知,發現問題責令整改,對拒不整改的項目再進行行政處罰。該案系確定“散裝水泥行政執法年”以來,杭州市區行政執法查處的第一起現場攪拌砂漿違法案件,是杭州市散裝水泥行政執法全面實施的重要標志。這一案件的查處,對促使施工工地重視使用預拌砂漿、禁止現場攪拌砂漿有重大意義;同時也破解了散裝水泥行政執法隊伍畏難情緒,增強了杭州市散裝辦工作人員的執法意識和執法能力,對杭州市散裝辦系統今后的行政執法提供了借鑒,有較大的參考意義。
今年4月16日,省市兩級散辦組成的執法隊,對杭州市(地)區的“禁現”項目進行聯合執法檢查;在對位于西湖區留和路的浙江外國語學院小和山小區二期工程進行檢查時,發現其Ⅰ標段工區有四臺攪拌機和有大量黃沙堆積,其中有兩臺攪拌機正在現場攪拌砂漿。散辦執法人員在詢問現場情況后,對建設方浙江外國語學院發出了“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并要求于4月26日前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市散裝辦。
在市散裝辦收到該項目整改報告后,會同省散裝辦及時對該項目進行了聯合復查。復查時發現浙江外國語學院小和山小區二期工程Ⅰ標段仍在現場攪拌砂漿,并且又進了大量黃砂。散裝辦經立案調查取得充分證據后,聽取了該項目建設、施工、監理三方現場負責人陳述,根據事實對施工方——浙江明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杭散辦罰先告字〔2012〕第1號)。提出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期限過后,市散裝辦于5月14日正式對其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杭散辦罰決字〔2012〕第1號),決定對其處以罰款人民幣三萬元整的罰款。5月29日,該公司向指定銀行繳納了罰款。
在本次執法過程中,散裝辦工作人員本著人性化執法的精神,對建設、施工方先宣傳告知,發現問題責令整改,對拒不整改的項目再進行行政處罰。該案系確定“散裝水泥行政執法年”以來,杭州市區行政執法查處的第一起現場攪拌砂漿違法案件,是杭州市散裝水泥行政執法全面實施的重要標志。這一案件的查處,對促使施工工地重視使用預拌砂漿、禁止現場攪拌砂漿有重大意義;同時也破解了散裝水泥行政執法隊伍畏難情緒,增強了杭州市散裝辦工作人員的執法意識和執法能力,對杭州市散裝辦系統今后的行政執法提供了借鑒,有較大的參考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