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湖州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規劃控制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湖州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規劃控制管理規定
為加強全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規劃控制管理,促進行業的規范有序、健康發展,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推進節能減排,保護城市環境,依據《浙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加強“十二五”期間規劃布局
(一)統一規劃,規模控制。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項目根據省政府提出的“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方便需求、鼓勵競爭、有利環保”原則,由市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發布,實行市統一規劃,分縣區規模控制,規劃調整必須經市政府同意。
湖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信委)是全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行業發展規劃、項目審批以及指導各縣、區行業管理工作。湖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建設局)負責全市預拌混凝土資質的報批或審批,協同市經信委做好全市預拌砂漿備案初審及上報省備案工作,指導各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對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使用環節的監督管理。湖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質量技監局)負責并指導各縣、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加強對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產品質量和計量的監督。
(二)“十二五”期間預拌混凝土生產布局。根據2010年預拌混凝土實際供應量,適當調整“十二五”全市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數和生產能力,調整后規劃生產企業29家。分區域為:市本級生產企業11家(其中:吳興區5家、南潯區3家、開發區3家),至2015年年生產能力控制在660萬立方米;長興縣生產企業為8家,至2015年年生產能力控制在480萬立方米;德清縣和安吉縣生產企業各為5家,至2015年年生產能力分別控制在260萬立方米和230萬立方米。全市預拌混凝土年生產能力總量控制在1630萬立方米。
(三)“十二五”期間預拌干混砂漿生產布局。“十二五”期間,全市共規劃布局預拌砂漿生產企業14家。分區域為:市本級生產企業5家(其中:吳興區2家,南潯區2家,開發區1家),至2015年年生產能力控制在120萬噸;德清縣生產企業3家,至2015年年生產能力控制在70萬噸;長興縣生產企業為4家,至2015年年生產能力控制在90萬噸;安吉縣生產企業2家,至2015年年生產能力控制在50萬噸。全市預拌砂漿年生產能力總量控制在330萬噸。
(四)實行分縣區規模控制。各縣、區做好規模總量控制,加快淘汰落后產能。企業不得擅自新建和改擴建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能力,經批準的改擴建項目必須淘汰企業內相應規模的落后生產能力。
(五)嚴格控制單個企業分散布點。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項目,一個企業只能在一個生產點生產。預拌混凝土單個企業規模原則應控制在年生產能力40萬立方米至60萬立方米之間。預拌砂漿單個企業規模控制在年生產能力20萬噸至30萬噸之間。
重點工程(項目)臨時設置的自用攪拌站,工程(項目)結束后,應及時撤離或拆除。
二、進一步規范項目審批權限和程序管理
(一)嚴格項目審批權限。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和市發展散裝水泥與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等相關文件精神,新建和改擴建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項目作為《湖州市產業發展導向目錄》的限制發展類項目,由市項目審批行政主管部門(市經信委)統一審批。
(二)縣區要嚴格進行初審把關。各縣、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項目的初審工作,初審時項目必須符合市政府批準的規劃布局要求,經縣、區政府研究同意后報市經信委行政審批處審核。市經信委行政審批處在審核過程中應征求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的意見后,按照有關規定審批、核準或備案。縣、區不得自行審批。
(三)批準項目要限期建成投產。已批準項目要限期建成投產。根據推廣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時限要求和為及時保證市場供應需求,凡批準的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項目建設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年,超過二年的不再延期,需要建設的須重新進行項目審批。
三、嚴格企業(項目)資質和備案管理
(一)預拌混凝土實行資質管理。生產企業除滿足《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所具備條件外,要求企業建立散裝水泥專用車輛GPS管理系統,同時創造條件建立廢棄混凝土回收處理系統。
(二)預拌砂漿企業實行備案管理。生產企業必須達到《浙江省預拌干混砂漿生產企業備案管理暫行辦法》(浙散辦〔2010〕10號)的備案條件外,同時達到如下要求:生產線具備工業自動化生產電腦控制系統及散裝發放的無塵裝車設備,新申報企業注冊資金不低于1000萬元。
(三)對預拌混凝土企業資質和預拌砂漿備案審查實行動態管理。由市建設局和市經信委在省、市資質審查和備案條件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積極采用先進的成熟技術作為適當增加審查標準和驗收條件,從而不斷促進我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裝備水平先進性的提升。
四、進一步加強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
為規范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審批建設和生產情況,市級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對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
市經信委負責對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項目主機設備(產能)實行認定管理。新批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項目,市經信委行政審批處審批后應即時反饋給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項目竣工后由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組織人員到現場進行核對認定,符合批文情況的列入登記管理并予以認定。
市建設局負責協調各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使用環節的監督管理。建設工程不得使用無資質企業生產的混凝土或未經備案企業生產的預拌砂漿。
市質量技監局負責對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產品質量和計量的檢查。監督企業嚴格質量和計量管理,確保出廠產品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和計量要求。
五、保障措施
(一)管理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做好對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管理規劃控制工作,及時發現并配合相關部門制止擅自新建、改擴建等行為,發生擅自違反規劃審批行為,由上級部門視情節輕重追究部門領導的行政責任。
(二)有關部門要積極指導企業按照本規定要求組織生產,未經項目審批行政主管部門(市經信委)批準擅自新建、改擴建,將不予產能認定,并由政府相關部門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依法查處。
(三)國家工作人員應認真遵守相關規定,在項目規劃布局、審批備案、資質管理等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工作失誤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六、名詞解釋
本規定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在攪拌站按一定比例計量、拌制后,通過專用設備運輸、使用的拌合物。
本規定所稱預拌砂漿專指預拌普通干混砂漿。預拌普通干混砂漿是指經干燥篩分處理的細集料與水泥以及根據性能確定的各種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專業生產廠計量、混合而成,在使用地點按規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液體在規定時間內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
本規定自公布后30日起執行。
《湖州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規劃控制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湖州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規劃控制管理規定
為加強全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規劃控制管理,促進行業的規范有序、健康發展,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推進節能減排,保護城市環境,依據《浙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加強“十二五”期間規劃布局
(一)統一規劃,規模控制。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項目根據省政府提出的“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方便需求、鼓勵競爭、有利環保”原則,由市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發布,實行市統一規劃,分縣區規模控制,規劃調整必須經市政府同意。
湖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信委)是全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行業發展規劃、項目審批以及指導各縣、區行業管理工作。湖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建設局)負責全市預拌混凝土資質的報批或審批,協同市經信委做好全市預拌砂漿備案初審及上報省備案工作,指導各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對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使用環節的監督管理。湖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質量技監局)負責并指導各縣、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加強對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產品質量和計量的監督。
(二)“十二五”期間預拌混凝土生產布局。根據2010年預拌混凝土實際供應量,適當調整“十二五”全市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數和生產能力,調整后規劃生產企業29家。分區域為:市本級生產企業11家(其中:吳興區5家、南潯區3家、開發區3家),至2015年年生產能力控制在660萬立方米;長興縣生產企業為8家,至2015年年生產能力控制在480萬立方米;德清縣和安吉縣生產企業各為5家,至2015年年生產能力分別控制在260萬立方米和230萬立方米。全市預拌混凝土年生產能力總量控制在1630萬立方米。
(三)“十二五”期間預拌干混砂漿生產布局。“十二五”期間,全市共規劃布局預拌砂漿生產企業14家。分區域為:市本級生產企業5家(其中:吳興區2家,南潯區2家,開發區1家),至2015年年生產能力控制在120萬噸;德清縣生產企業3家,至2015年年生產能力控制在70萬噸;長興縣生產企業為4家,至2015年年生產能力控制在90萬噸;安吉縣生產企業2家,至2015年年生產能力控制在50萬噸。全市預拌砂漿年生產能力總量控制在330萬噸。
(四)實行分縣區規模控制。各縣、區做好規模總量控制,加快淘汰落后產能。企業不得擅自新建和改擴建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能力,經批準的改擴建項目必須淘汰企業內相應規模的落后生產能力。
(五)嚴格控制單個企業分散布點。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項目,一個企業只能在一個生產點生產。預拌混凝土單個企業規模原則應控制在年生產能力40萬立方米至60萬立方米之間。預拌砂漿單個企業規模控制在年生產能力20萬噸至30萬噸之間。
重點工程(項目)臨時設置的自用攪拌站,工程(項目)結束后,應及時撤離或拆除。
二、進一步規范項目審批權限和程序管理
(一)嚴格項目審批權限。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和市發展散裝水泥與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等相關文件精神,新建和改擴建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項目作為《湖州市產業發展導向目錄》的限制發展類項目,由市項目審批行政主管部門(市經信委)統一審批。
(二)縣區要嚴格進行初審把關。各縣、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項目的初審工作,初審時項目必須符合市政府批準的規劃布局要求,經縣、區政府研究同意后報市經信委行政審批處審核。市經信委行政審批處在審核過程中應征求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的意見后,按照有關規定審批、核準或備案。縣、區不得自行審批。
(三)批準項目要限期建成投產。已批準項目要限期建成投產。根據推廣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時限要求和為及時保證市場供應需求,凡批準的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項目建設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年,超過二年的不再延期,需要建設的須重新進行項目審批。
三、嚴格企業(項目)資質和備案管理
(一)預拌混凝土實行資質管理。生產企業除滿足《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所具備條件外,要求企業建立散裝水泥專用車輛GPS管理系統,同時創造條件建立廢棄混凝土回收處理系統。
(二)預拌砂漿企業實行備案管理。生產企業必須達到《浙江省預拌干混砂漿生產企業備案管理暫行辦法》(浙散辦〔2010〕10號)的備案條件外,同時達到如下要求:生產線具備工業自動化生產電腦控制系統及散裝發放的無塵裝車設備,新申報企業注冊資金不低于1000萬元。
(三)對預拌混凝土企業資質和預拌砂漿備案審查實行動態管理。由市建設局和市經信委在省、市資質審查和備案條件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積極采用先進的成熟技術作為適當增加審查標準和驗收條件,從而不斷促進我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裝備水平先進性的提升。
四、進一步加強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
為規范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審批建設和生產情況,市級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對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
市經信委負責對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項目主機設備(產能)實行認定管理。新批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項目,市經信委行政審批處審批后應即時反饋給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項目竣工后由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組織人員到現場進行核對認定,符合批文情況的列入登記管理并予以認定。
市建設局負責協調各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使用環節的監督管理。建設工程不得使用無資質企業生產的混凝土或未經備案企業生產的預拌砂漿。
市質量技監局負責對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產品質量和計量的檢查。監督企業嚴格質量和計量管理,確保出廠產品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和計量要求。
五、保障措施
(一)管理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做好對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管理規劃控制工作,及時發現并配合相關部門制止擅自新建、改擴建等行為,發生擅自違反規劃審批行為,由上級部門視情節輕重追究部門領導的行政責任。
(二)有關部門要積極指導企業按照本規定要求組織生產,未經項目審批行政主管部門(市經信委)批準擅自新建、改擴建,將不予產能認定,并由政府相關部門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依法查處。
(三)國家工作人員應認真遵守相關規定,在項目規劃布局、審批備案、資質管理等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工作失誤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六、名詞解釋
本規定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在攪拌站按一定比例計量、拌制后,通過專用設備運輸、使用的拌合物。
本規定所稱預拌砂漿專指預拌普通干混砂漿。預拌普通干混砂漿是指經干燥篩分處理的細集料與水泥以及根據性能確定的各種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專業生產廠計量、混合而成,在使用地點按規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液體在規定時間內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
本規定自公布后30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