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棗莊市凱博商砼集團有限公司上班的郭先生,早上上班遲到半小時并和領導發生口角。在當天公司就貼出了處罰決定,給予郭先生清退處理。對此,郭先生認為公司未提前通知他就將他辭退不合法。律師表示,公司如果想要辭退員工,應該提前通知員工。
員工:因遲到半小時且與領導發生口角被辭退
1月8日,記者見到了郭先生,他向記者訴說了事情的經過。據郭先生講,他從2010年7月份就開始在凱博商砼集團有限公司開泵車,但是在2011年12月26日他上班遲到,并因此和領導發生口角后,26日下午,公司就貼出了清退郭先生的處罰決定。
郭先生介紹說,2011年12月25日晚,他接到泵車隊長趙先生的電話,要求他第二天早7點到單位,但是第二天的時候,他遲到了半個小時,并因此和隊長趙先生發生口角,在當天他就被公司辭退,辭退的理由就是他沒有遵守規定。
“公司辭退我的時候,至少和我談一次話,不能在沒有通知我的情況下就將我辭退了啊。”郭先生介紹說,自己在12月26日的時候雖然上班遲到了,但是他還是去上班了。“我從26日到單位就開始工作,一直工作到27日凌晨3點,天亮之后我才知道公司26日下發了一個處罰決定,我被辭退了。”郭先生說,剛到單位工作的時候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不過他沒有看里面的內容,只是按照公司要求簽了名。
同時郭先生還告訴記者,公司在辭退他的時候,還欠他8000多元錢,他多次去要,但一直沒有給他。
公司:員工被辭退是因為違反公司規定
“他違反了公司規定,所以被辭退了。”棗莊市凱博商砼集團有限公司泵車隊的趙隊長告訴記者,按照公司規定,員工8點之前必須到公司,然后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工地上班,但是郭先生違法了公司規定,還和領導吵架。
提到郭先生被辭退的事兒,趙隊長解釋說:“公司規定是7點就必須到單位,可是8點了他才到單位,而且還和領導發生口角。在請示集團領導之后,經過領導批準決定將他辭退。”趙隊長還說,“如果我們的員工到工地太晚了,影響工期的話,按照公司和客戶簽訂的合同,客戶會扣掉公司的貨款,泵車本來是兩個人開的,無奈之下我只能先安排另外一位司機按時去工地。”另外,記者了解到,郭先生在27日曾經讓工地客戶方開過一個證明,證明他并沒有給公司造成損失。
“公司欠他的工資不會少給他,只是得等到公司統一發工資。”趙隊長說。
律師:按規定,辭退員工需提前通知
山東信雅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王歷程告訴記者,按照《勞動法》和單位用人制度,公司如果想要辭退員工,不能即時辭退,應該提前幾天通知員工,讓員工了解所發生的情況。
王律師介紹說,如果用人單位有自己的內部規定,也必須經過公司員工的民主討論,在討論通過之后,然后公示,這樣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如果公司只是單純的制定制度,在員工都不知情的情況下實施,是不合法的。另外,員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該了解合同里面所闡述的職責和義務,一旦簽名,員工就應該承擔后果。
鏈接:《勞動法》中的相關規定
《勞動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員工:因遲到半小時且與領導發生口角被辭退
1月8日,記者見到了郭先生,他向記者訴說了事情的經過。據郭先生講,他從2010年7月份就開始在凱博商砼集團有限公司開泵車,但是在2011年12月26日他上班遲到,并因此和領導發生口角后,26日下午,公司就貼出了清退郭先生的處罰決定。
郭先生介紹說,2011年12月25日晚,他接到泵車隊長趙先生的電話,要求他第二天早7點到單位,但是第二天的時候,他遲到了半個小時,并因此和隊長趙先生發生口角,在當天他就被公司辭退,辭退的理由就是他沒有遵守規定。
“公司辭退我的時候,至少和我談一次話,不能在沒有通知我的情況下就將我辭退了啊。”郭先生介紹說,自己在12月26日的時候雖然上班遲到了,但是他還是去上班了。“我從26日到單位就開始工作,一直工作到27日凌晨3點,天亮之后我才知道公司26日下發了一個處罰決定,我被辭退了。”郭先生說,剛到單位工作的時候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不過他沒有看里面的內容,只是按照公司要求簽了名。
同時郭先生還告訴記者,公司在辭退他的時候,還欠他8000多元錢,他多次去要,但一直沒有給他。
公司:員工被辭退是因為違反公司規定
“他違反了公司規定,所以被辭退了。”棗莊市凱博商砼集團有限公司泵車隊的趙隊長告訴記者,按照公司規定,員工8點之前必須到公司,然后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工地上班,但是郭先生違法了公司規定,還和領導吵架。
提到郭先生被辭退的事兒,趙隊長解釋說:“公司規定是7點就必須到單位,可是8點了他才到單位,而且還和領導發生口角。在請示集團領導之后,經過領導批準決定將他辭退。”趙隊長還說,“如果我們的員工到工地太晚了,影響工期的話,按照公司和客戶簽訂的合同,客戶會扣掉公司的貨款,泵車本來是兩個人開的,無奈之下我只能先安排另外一位司機按時去工地。”另外,記者了解到,郭先生在27日曾經讓工地客戶方開過一個證明,證明他并沒有給公司造成損失。
“公司欠他的工資不會少給他,只是得等到公司統一發工資。”趙隊長說。
律師:按規定,辭退員工需提前通知
山東信雅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王歷程告訴記者,按照《勞動法》和單位用人制度,公司如果想要辭退員工,不能即時辭退,應該提前幾天通知員工,讓員工了解所發生的情況。
王律師介紹說,如果用人單位有自己的內部規定,也必須經過公司員工的民主討論,在討論通過之后,然后公示,這樣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如果公司只是單純的制定制度,在員工都不知情的情況下實施,是不合法的。另外,員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該了解合同里面所闡述的職責和義務,一旦簽名,員工就應該承擔后果。
鏈接:《勞動法》中的相關規定
《勞動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