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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克員工糾紛案雙方爭執不下 又添新看法——弗克對《張太龍的申明》的看法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1-12-12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中國混凝土網
核心提示:弗克員工糾紛案雙方爭執不下 又添新看法——弗克對《張太龍的申明》的看法

  近日,中國混凝土網報道的弗克員工糾紛案在網上引起了強烈的反響,對于公布的事件當事人張太龍先生給中國混凝土網發來了個人聲明,聲明內容查閱點擊:http://www.bjhlhd.com/news/list.asp?id=105296。但日前針對《張太龍先生申明》,弗克公司又來函表達公司的看法,現將弗克公司的來函全文發布如下。

 【以下內容僅代表弗克公司的看法】

弗克對《張太龍先生申明》的看法

  針對《張太龍先生申明》,弗克公司不得不將事實經過全部公布于眾,希望能以事實為依據,讓讀者來作正確評定。

2007年8月2日:
碩士畢業后進入弗克研發中心,從事干粉砂漿核心添加劑研究。
2009年8月20日:
勞動合同續約時被弗克公司聘任為經理。
2009年11月30日:
張太龍向弗克公司借款十萬元,有借條為證:“由于購房需要,向弗克公司借款十萬元(拾萬),還款方式每月從工資、績效考核中,或年中獎中扣除,兩年內還清。”張太龍就以此作為首付款,在蘇州購買新建商品房一套。在弗克工作僅二年多就已經成為有房一族。
2010年6月7日:
弗克公司發出公示 《關于免除張太龍“研發中心經理“職務的通知》 :“由于張太龍在任職期間,對研發中心管理工作缺乏應有的責任心,造成研發中心環境混亂、長期處于無管理狀態。公司經研究決定免除張太龍“研發中心經理”職務。”雖然張太龍被免去行政管理職務,但是工資待遇沒有改變。
2010年9月  30日:
張太龍提出辭職,用電子郵件方式發出辭職信,內容如下:“尊敬的傅總:非常抱歉自己在這個時候正式向公司提出辭職。近一段時間以來,我一直在考慮自己在弗克工作的事情,經過和傅總的最近兩次溝通后,明確了公司的發展要求和目標。我自己本身較差的溝通能力,以及對研發工作逐漸喪失的熱情,已經很難再勝任相關工作。傅總給予的教育和指導,我很難在短時間內去改正,繼續堅持下去也不會有什么收獲。我非常感激傅總的知遇之恩,在弗克的舞臺上我學到了很多很多,不管是工作上還是生活中我都有很大的進步。一直以來,傅總的關心和支持讓我由衷感激,我也不會忘記。我感謝公司里的每一個人,和大家相處的幾年終將成為我一生的寶貴財富。提出辭職是經過我認真考慮后做出的決定,我會尊重公司的知識產權并在離職之前認真做好每項交接工作。望傅總能夠體諒,協助我在10月中旬以前辦完離職手續。祝公司發展越來越好,更祝傅總身體健康、生活美滿。
20110年10月11日:
離開弗克公司。但根據《勞動合同》和《勞動法》規定,需要30天前提出辭職,張太龍從辭職到擅自離職只有11天。離職時還有十萬元欠款沒有歸還,公司打電話給他,回答是:“你們放心好了,我一定會還的。”后來就沒有下文了,問他去哪里了?他不予以回答。打過幾次電話,通知他來公司辦理離職手續,他就是不來。
2011年春節后
公司委托南京君林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尋找張太龍下落,費用24510元,加差旅費合計近三萬元。(有合同和發票為證)
2011年4月
南京君林公司結案,找到張太龍的工作地點為鎮江某外資公司控股的同行公司。調查證明,張太龍在離開弗克公司后,就立刻進入的弗克競爭對手的公司工作,工作性質也是產品研發。
2011年4月18日
弗克向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張太龍歸還借弗克公司的十萬購房借款。
2011年5月10日:
張太龍得知弗克要起訴他,發手機短信給公司:“打了很多次電話目的只有一個,就是要求你。你的錢和所有費用我都賠你,事情已經是這樣了我盡所能讓您滿意,明天我只好去找你的律師,請傅總大人有大量,放我一馬。”(短信還保留在公司手機上)
2011年5月31日:
弗克公司不愿撤訴,張太龍在上午10點多種來弗克公司,找執行董事大罵,說:“我要搞死你,我要開車到你小區門口撞死你。”弗克公司當天中午立刻去當地派出所報案,將張太龍的威脅做了備案,以防不測。
2011年6月7日
吳中區法院判決,要求張太龍立刻歸還借款。
2011年6月
弗克向蘇州市吳中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訴訟,要求判定張太龍違反《競業限制協議》,賠償協議規定的違約金100萬元。因為數額太大,仲裁委不予以支持。
2011年8月
弗克向蘇州市吳中區法院再次提出訴訟,要求法院判定張太龍違反竟業限制的事實。
2011年11月9日
在蘇州市中級法院的強烈要求下,弗克同意與張太龍以調解的形式結束此案,但條件是張太龍必須將事實經過和其犯下的錯誤,通過《道歉函》形式向弗克認錯,并同意弗克將此函作為向公司其他員工的教育材料。張太龍當庭將《道歉函》交給了弗克公司,同時還賠償弗克公司一萬元作為違反竟業協議的補償金,欠弗克公司的購房借款在當天也全部還清。張太龍自知其事件對他來講是不光彩的,故特別強調,不要將該函公開,只能在公司內部傳閱。本案就此結束。

  以上事實過程,都有證據可尋,如張太龍還認為弗克扭曲事實,歡迎對簿公堂,這些證據都可以在法院公開。對于張太龍的申明中對弗克公司和傅雁的譴責,大家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弗克提出幾個讓人感到困惑的問題是:

  1、張太龍在辭職后不到30天就到弗克的競爭對手那里去工作了,而且拒不告知弗克公司去了那里,使得弗克公司無法找到其人,也無法將競業限制補償金支付給他。在《道歉函》中,他也對此表示了歉意。這是否屬于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由于協議規定的違約金高達100萬元,使得仲裁委和法院都難以處理,但事實如何大家都很明白。

  2、張太龍走出學校才二年,就得到公司的資助,在蘇州購買了新建的商品房。事實說明,張太龍在公司的工作業績也只能算一般,弗克公司對待員工如何,大家自有公論。他的感激之詞在辭職信中也講得很肉麻了,但在網上卻如此對弗克惡言惡語,是否太沒有良心、以怨報德?

  3、張太龍講有證據說明和弗克公司有聯系,但是有證據講在那段時間里,他告訴弗克公司他在那里工作了嗎?有證據講他來過公司解決關于借款問題嗎?從2010年10月離開弗克公司,到2011年5月31日來弗克公司吵鬧,歷時8個月。他借了錢買房,然后一走了之,8個月后因為被起訴了才來公司,而且不是來還錢,是來吵架。這是什么邏輯?道德缺失到這種程度,真是讓人費解。

  4、張太龍是否在強調給法院的《道歉函》中的道歉內容是不真實的?法院是可以兒戲的嗎?在法院都可以不認真,他還有可以認真的地方嗎?那么他在辭職信中對弗克,對傅總的感激是否真實呢?手機短信的苦苦哀求是否又是一種權宜手段呢?

  5、《調解書》是要求弗克不要將《道歉函》對外公開,弗克沒有公開過《道歉函》。但是,《調解書》中沒有要求弗克不可以對該事件中的不道德現象進行譴責。弗克譴責不道德現象是在負一個企業的社會責任,對于不道德的現象加以揭露和批評,目的是弘揚正義,讓社會更規范。我們揭露該事件,不是針對張太龍個人,而是這個已經存在的事件。希望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轍,犯同樣的錯誤。也希望我們的企業,特別是外企要有道德準則, 不要僅僅因為經濟利益,而出賣長期建立起來的商業道德。

  6、順便在此處再說明一點,張太龍在他的《申明》中第一點強調其“經蘇州勞動仲裁委裁定,本人沒有違反《競業限制協議》”;并在第四點中再次強調“真實而詳細的細節請見《弗克糾紛案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首先,由蘇州市吳中區勞動仲裁委員會于2011年8月17日作出的“吳勞仲案字[2011]第398、480號”《仲裁裁決書》作出的裁決結果是“對雙方的其他請求事項,因法律或事實依據不足,不予以支持”,而并非張太龍偷換概念地解釋為“本人沒有違反《競業限制協議》”。仲裁委“不予以支持”并不代表是“不違反《競業限制協議》”。其次,仲裁委在該裁決的最后也稱“雙方當事人對本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本裁決即具法律效力”。也就是說,只有當雙方在收到裁決書15天內均未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情況下,該份仲裁裁決才發生法律效力。而弗克于2011年9月2日依法向吳中區法院起訴,差不多同時張太龍也因不服該仲裁裁決而向吳中區法院起訴,這就表明吳中區勞仲委作出的仲裁裁決因雙方的起訴而自始至終未發生法律效力,并非生效法律文書。只有在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主持調解下作出的“(2011)蘇中民終字第1806號”《民事調解書》才是最終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關于這份調解書的內容,在此不再贅述。只是弗克覺得張太龍一味地憑著一份始終未生效的、自己也不服而提起訴訟的仲裁裁決文書來強調自己沒有錯,那么他在蘇州中院作出最終認定的《調解書》中的既向弗克道歉、又向弗克還款、還付弗克補償金是為了什么?!如果象他自己說的那樣無辜,那蘇州中院也應該認定他沒有違反《競業限制協議》啊!個中道理,相信觀者自有公論。總而言之,事實勝于雄辯,僅靠這種掩耳盜鈴、一葉障目式的蒼白辯解只能說明張太龍既不尊重法院裁判認定,更不愿意面對現實的態度。

  通過該事件,弗克在知識產權保護上,將更加完善制度,以下幾個體會可以和大家分享:
  1、在員工入職前,要員工簽一份《與原來公司沒有競業限制協議》的申明,如有問題,弗克公司人事部會和對方公司溝通,確定是否有沖突后再決定是否錄用。
  2、建議由“混凝土網”牽頭,請業內有共識的公司,一起加入簽署《尊重人才資源公約》,保證不招聘簽有《競業限制協議》的同行員工。
  3、對于簽訂了《竟業限制協議》的員工辭職,如需要執行竟業限制時,無論是否能找到該員工,先按照竟業限制規定,將補償金打到對方賬號上。如發現問題再進行起訴,即使發現對方已經違反協議,到競爭對手那里工作了,在起訴之前還是要將補償金支付給他,直到起訴為止。同時,要發掛號信到他家里,將情況進行告知。不然,為了違約的員工(像張太龍那樣)搞人間蒸發,就會掉入對方的圈套,到頭來在法院就會有理說不清很傷腦筋了。弗克在此案件上的教訓就是,一方面是他突然搞失蹤;另一方面他還欠公司十萬元;公司就理所當然地認為不應該再支付給他竟業限制補償金了(十萬元已經超過補償金的總額了),結果讓對方占了空子,只能以調解收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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