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通過合同的方式對勞動者就業權的一定限制,其目的是淡化勞動者在職期間所掌握的用人單位技術秘密和經營信息,是企業保護自身商業秘密強有力的手段。現代經濟競爭,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信息和技術的競爭,單純的資源優勢與地理優勢已退出了主要位置,而信息和技術,便是一個企業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商業秘密。近日,一場有關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官司在中國減水劑行業內掀起了巨浪。 【事件詳情點擊:弗克員工給外企的一封公開信 】信息來源:http://www.fuclear.com/newsshow.asp?id=164&type1=2&title=弗克員工給外企的一封公開信%20News 【案件由來】 員工張太龍與弗克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從事“研發中心經理”工作,合同期限自2009年8月20日至2012年8月19日止。同時,雙方還簽訂了作為該份《勞動合同書》附件,其內容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競業限制協議》。該協議第3條明確約定“乙方(即張太龍)在離職后后3年內受到以下競業限制:1)不得進入從事、經營與甲方(即我司)產品相同的企事業單位工作”,并在第7條約定“如乙方違約,將承擔以下違約責任:2)將由于乙方違約獲得的經濟利益歸還甲方,并承擔由此而發生的調查取證等全部費用;3)賠償給甲方違約金壹佰萬元人民幣。張太龍在工作期間,因自身性格問題及工作能力問題,造成研發中心管理混亂,工作效率低下,無法按期完成產品研發任務。弗克公司經研究決定于2010年6月7日免去其研發中心經理的行政職務,但保留其研發工程師的職務與相應待遇。同時,張太龍在任職期間,公司為了幫助其安居樂業,于2009年11月30日無息借款10萬元給張太龍購買個人住房。張太龍在購買住房后一年,于2010年9月30日突然向公司提出辭職,并在公司尚未作出答復之時,于2010年10月11日在未辦理工作交接及離職手續,同時向公司所借購房款的歸還事宜未作任何解釋即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不再到公司上班。其間因張太龍變換了聯系方式,弗克公司在無法獲知其去向的情況下,2011年1月公司花費巨資委托相關調查機構進行了尋找,卻發現張太龍已在江蘇鎮江一家外企控股的同行公司工作,嚴重違反了《競業限制協議》。弗克公司于2011年5月開始向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蘇州市吳中區勞動仲裁等機構起訴張太龍,要求張太龍歸還購房借款和賠償違反競業限制協議違約金。
【張太龍先生聲明】
自中國混凝土網刊登出此事件后,中國混凝土網收到張太龍先生的郵件,要求將他個人聲明刊登在此處,供大家參考!
關于弗克公司隱瞞事實做出上述描述,本人做如下聲明:
1、 經蘇州勞動仲裁委裁定,本人沒有違反《竟業限制協議》;相反,離開弗克公司后尊重其知識產權,從事完全不同的工作領域;
2、 關于《弗克糾紛案民事判決書》中提到的10萬元借款,本人從始至終沒有異議。離職后主動向弗克公司提出償還欠款。由于弗克公司拒絕按照勞動合同支付從2009.9—2010.10的勞動報酬,造成最終結果。
3、 從弗克公司辭職是按照正常程序進行的,在與弗克公司老板傅雁溝通得到允許后,才離開公司。離職后一直保持與弗克公司管理層的溝通。(有電話記錄和郵件為證)
4、《弗克糾紛案民事調解書》中所涉及的“離職手續”、“補償金”、“道歉函”等環節,是本人在本著解決問題的態度同時滿足弗克公司提出的滿足其內部管理需要所做的讓步。真實而詳細的細節請見《弗克糾紛案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
5、 弗克公司單方面違背自己在《調解書》的承諾,扭曲事實。本人將通過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
【弗克公司對張太龍申明的看法】
對于此次事件當事人張太龍先生給中國混凝土網發來的個人聲明,弗克公司又來函表達公司的看法,現將弗克公司的來函全文發布點擊:弗克員工糾紛案雙方爭執不下 又添新看法——弗克對《張太龍的申明》的看法。 【砼網點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