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會昌縣出臺《會昌縣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規定縣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本行政區域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縣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辦公室負責日常具體工作。縣發改委、財政、城建、公安、交通、環保、質量技術監督、物價和審計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工作。
《辦法》規定,需設立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或預拌混凝土攪拌站的,應當符合預拌混凝土發展規劃和布局方案的要求,向縣工信局提出申請,縣工信局根據城市建設規劃,預拌混凝土需求量及道路交通運輸狀況,按照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整體要求,進行科學、合理的編制。
有特殊情況的,報經縣工信局同意后,允許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需要使用特種類型水泥的;施工現場50公里以內沒有散裝水泥供應的,或者30公里以內沒有預拌混凝土供應的;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運輸工具無法到達作業現場的;水泥使用總量不超過30噸的;工程建設項目混凝土累計使用總量在50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下的。
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由縣工信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建設單位按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罰款,或者按每噸袋裝水泥300元罰款。責任屬于施工單位的,對施工單位進行處罰。
《辦法》還規定:縣工信局及有關部門違反規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人員,視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報請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規定,需設立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或預拌混凝土攪拌站的,應當符合預拌混凝土發展規劃和布局方案的要求,向縣工信局提出申請,縣工信局根據城市建設規劃,預拌混凝土需求量及道路交通運輸狀況,按照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整體要求,進行科學、合理的編制。
有特殊情況的,報經縣工信局同意后,允許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需要使用特種類型水泥的;施工現場50公里以內沒有散裝水泥供應的,或者30公里以內沒有預拌混凝土供應的;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運輸工具無法到達作業現場的;水泥使用總量不超過30噸的;工程建設項目混凝土累計使用總量在50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下的。
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由縣工信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建設單位按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罰款,或者按每噸袋裝水泥300元罰款。責任屬于施工單位的,對施工單位進行處罰。
《辦法》還規定:縣工信局及有關部門違反規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人員,視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報請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