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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明確城管行使11項行政處罰權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1-10-11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廣州混凝土協會
核心提示:廣州明確城管行使11項行政處罰權
  9月26日,廣州市政府網站發布最新公告,新版《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已經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將于10月9日正式施行。該細則的出臺,立法明確了廣州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行使的11項行政處罰權范圍。

  《細則》并進一步規定了區政府不履行監督職責的責任追究:區政府不督促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履行執法職責或者督促不力,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可以提請市政府或者市監察機關追究區政府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據悉,原《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細則》1999年頒布實施,隨著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的不斷深人,原《細則》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的要求,迫切需要進行修訂。
行使11項行政處罰權
    
  根據《細則》,廣州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行使11項的行政處罰權。
    
  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包括對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設施擅自張貼、設置橫額等宣傳品,或者吊掛、晾曬和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等違反市容管理相關規定的進行處罰。行使燃氣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依據城鄉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未取得任何規劃許可手續的違法建設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市政管理方面的行政處罰權,依據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占用或者損壞人行道、公共廣場、過街地下通道、人行天橋、內街等市政設施及其附屬物的違法行為和對違反井蓋設施管理拒不改正的違法行為綜合行使行政處罰權。
    
  建設工程管理方面的行政處罰權、依據建設施工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開工,不按規定使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違法行為綜合行使行政處罰權。
依據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建設工程施工中違反環境噪聲、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綜合行使行政處罰權。對在環境保護區域內進行散發大氣污染物作業和在市區焚燒會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煙塵、臭氣的物質的違法行為綜合行使行政處罰權。對在臨街門口、道路等公共場地使用發電機,排放的噪聲不符合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的違法行為綜合行使行政處罰權。依據水務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危及供水設施安全修筑建筑物或堆放重物的,向排水設施傾倒垃圾、渣土等廢棄物的或者妨礙消火栓安全使用、違法開啟消火栓用水的違法行為綜合行使行政處罰權。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占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進行經營的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行使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除“占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的行政處罰權。

  原4項處罰權撤并

  “國土和出租小汽車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原來由《廣州市城市管理監察條例》授權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行使。但是,《城管條例》出臺后,《廣州市城市管理監察條例》被廢除,因此,《細則》沒有將其列入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范圍。

  “房屋修繕、房屋安全管理和房屋拆遷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處罰權以前委托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行使,但國土房管部門也有自己的執法隊伍,因此未將上述行政處罰權納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范圍。

  “社會醫療機構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處罰權,由于《關于委托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隊伍查處無證行醫的通告》已經廢止,因此,該委托執法也失效。

  而城市綠化管理方面的行政處罰權,劃歸廣州林業和園林局。

  強化城管執法層級監督

  目前廣州市城管綜合執法工作已推進到街(鎮),街(鎮)執法隊作為區城管局的派出機構,但《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只規定了市一級城管執法機關對區一級城管執法機關的層級監督,對于街(鎮)執法隊的層級監督存在法律空白,因此《細則》進一步完善了城管執法機關內部層級監督的規定,特別是明確了下級城管執法機關或者派出機構經責令履行職責而拒不改正的,在根據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等相關規定向下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間責的同時,規定上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也可以直接查處,以加大對執法案件的查處力度,避免出現執法空缺。

  《細則》進一步規定了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不履行監督職責的責任追究,以保證監督落實到位:區人民政府不督促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履行執法職責或者督促不力,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可以提請市人民政府或者市監察機關根據有關規定追究區人民政府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不督促街(鎮)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隊履行執法職責或者督促不力,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可以提請區人民政府或者區監察機關根據有關規定追究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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