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9日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城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限制區域內,禁止建設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違反上述規定的將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將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將施工現場禁止攪拌混凝土、砂漿寫入地方法規,為散裝水泥執法監督提供了法規依據,有利于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發展,有利于散裝水泥的推廣,對我省散裝水泥的發展將產生重要作用。
將施工現場禁止攪拌混凝土、砂漿寫入地方法規,為散裝水泥執法監督提供了法規依據,有利于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發展,有利于散裝水泥的推廣,對我省散裝水泥的發展將產生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