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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豐縣人民政府關于嚴禁在縣城規劃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通告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1-06-07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南豐縣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南豐縣人民政府關于嚴禁在縣城規劃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通告

  根據《江西省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條例》的規定,現就嚴禁在縣城規劃區現場攪拌混凝土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縣城規劃區、開發區范圍內,除緊急搶險救災工程外,一律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各鄉鎮重點建設工程符合條件的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

  二、凡是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建設單位(個人),在辦理報建手續時應當提供訂購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合同,否則縣建設局不予辦理施工許可證。對應當使用而不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在建工程,執法機構按相關條例責令停工并視情節輕重進行罰款。

  三、縣城規劃區按規定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在上報計劃,編制概算,確定投資、編制預算時應當將使用預拌混凝土作為必要條件,建設單位編制招標文件時,應當說明建設工程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

  工程監理機構在實施監理中發現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向縣工信委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辦公室和縣建設局報告。

  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予以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或購買無預拌混凝土資質證書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產品的建筑工程,由縣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辦公室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建設單位按每立方米混凝土處以100元處罰或者按使用袋裝水泥量每噸處以300元罰款。責任屬施工單位的,對施工單位進行處罰;

  (二)混凝土生產企業及水泥制品生產企業使用袋裝水泥的,由縣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辦公室予以警告,責令改正,限期補繳專項基金,并按照已使用的袋裝水泥數量每噸處以300元的罰款;

  (三)未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擅自設立預拌商品混凝土攪拌站(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將依法查處。

  五、縣工信委為預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縣行政區域內行政管理職能,其下屬的縣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辦公室為預拌混凝土日常管理機構,負責管理、監督和市場服務等具體工作。

  六、縣物價部門負責預拌混凝土價格的管理,預拌混凝土生產經營企業應按照市物價部門規定的指導價格范圍內進行銷售,嚴禁摻雜使假、短斤少兩。

  發改委、財政局、建設局、工信委每季度對預拌混凝土進行價格調查,并每季度向社會發布一次混凝土價格信息。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報縣工信委同意后可以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一)凡工程建設項目混凝土累計使用總量在200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的20立方米以下的建設工程;

  (二)使用特殊水泥且本縣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的;

  (三)因交通不便,預拌混凝土攪拌運輸車和輸送泵車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四)施工現場30公里內沒有預拌混凝土供應的。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施工企業采取有效的防粉塵、防噪音及廢水排放措施。

  八、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因預拌混凝土產品質量問題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發現有關部門或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預拌混凝土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歡迎群眾舉報。舉報電話:3286339

  十、本通告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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