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混凝土預制構件
粵建辦函〔2011〕225號
各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56號《廣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六條的規定,請你們按照《規定》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提出編制本行政區域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十二五”規劃的意見,于2011年6月底前報省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以便編制全省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規劃。
根據《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在全省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規劃暫未編制和批準實施之前,凡是新建、改建、擴建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混凝土預制構件生產項目,原則上暫時停止受理上述生產項目建設的申報和審批,部分市、縣確實需要建設的,由各地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從嚴控制,并逐級報省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審核,請你們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粵建辦函〔2011〕225號
各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56號《廣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六條的規定,請你們按照《規定》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提出編制本行政區域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十二五”規劃的意見,于2011年6月底前報省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以便編制全省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規劃。
根據《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在全省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規劃暫未編制和批準實施之前,凡是新建、改建、擴建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混凝土預制構件生產項目,原則上暫時停止受理上述生產項目建設的申報和審批,部分市、縣確實需要建設的,由各地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從嚴控制,并逐級報省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審核,請你們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