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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關于進一步擴大建設工程使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砂漿范圍的通告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1-03-24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廣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核心提示:廣州市關于進一步擴大建設工程使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砂漿范圍的通告
  為減少噪聲和粉塵污染,促進節能減排,保護和改善城市環境,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和文明施工水平,經市政府同意,根據《商務部、公安部、建設部、交通部、質檢總局、環保總局關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知》(商商貿發〔2009〕361號)、《廣東省建設工程項目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行政許可規定》、《廣東省散裝水泥管理規定》和《廣州市建筑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將進一步擴大建設工程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下列地域內,混凝土使用總量10立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或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上的砌筑、抹灰作業、裝修裝飾工程,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禁止使用袋裝水泥、袋裝砂漿,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
    
  (一)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云區、黃埔區、花都區、番禺區、南沙區、蘿崗區所轄范圍。
    
  (二)從化市、增城市的城區、中心鎮鎮區、開發區、建制鎮鎮區。
    
  二、在本《通告》第一條規定地域以外,使用水泥總量達300噸以上的建設工程,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或散裝水泥,禁止使用袋裝水泥。
    
  三、本《通告》規定的建設工程或砌筑、抹灰作業、裝修裝飾工程,因交通、施工場地等客觀條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裝水泥或者預拌混凝土的,應當辦理行政許可,具體許可業務向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申請辦理。
    
  四、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水泥制品及構配件生產企業應當使用散裝水泥,禁止使用袋裝水泥。
    
  五、本通告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設工程,包括已開工但尚未完成工程主體結構的工程項目。
    
  六、本通告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負責監督檢查。
    
  七、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處罰。
   
  八、本通告自2011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廣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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