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住建委的質量檢測部門已經得出“混凝土不合格”的結論,但開發商卻明確表示各方都有責任;混凝土生產商更是把矛頭直指施工單位住總二公司,稱是住總二公司惡意向混凝土中加水導致質量事故的發生。
到底誰該為這次的質量事件負責?
誰來擔責
開發商:現在不是追責的時候
就在住建委的調查結論尚未出臺前,日月房地產開發公司辦公室主任王濤曾經在接受北京電視臺采訪時指出:這次事故就是住總二公司疏于管理、惡意向混凝土內加水所造成的。
王濤還出示了幾張施工現場的照片來證實他的說法。在那些照片中,確實有工人和水管出現在運輸混凝土的罐車旁邊。
在接受采訪時,王濤一改此前接受媒體采訪時的說法:“我們當務之急,是怎么去把這個工程的后期工作做好。至于前期具體的責任怎么追究,現在還不是時候。我們追不追究住總二公司、混凝土公司的責任,事件處理完我們公司肯定會有一個說法。”
混凝土商:是施工單位惹的禍
華躍騰飛混凝土公司呈報給住建委的一份“質疑說明書”上表明了該公司的態度:“我公司不存在偷工減料行為,并且公司所生產的混凝土全部質量合格,沒有減少配比材料。”
對該項說法,華躍騰飛混凝土公司給出兩點證據,第一是該公司對每一批次出場的混凝土都做實驗模塊的實驗,結果證實都是合格的。
第二點是該公司在向明悅灣工地供應混凝土時,也在向北京另外一個工地提供相同質量的混凝土,結果證明另一工地的混凝土強度合格。
根據華躍騰飛混凝土公司給出的質量問題原因的解釋,導致這次質量事故的直接原因就是“施工方沒有按照《混凝土結構工程及驗收規范》的規定施工,并存在違反行業規定的行為”。
華躍騰飛公司指出,他們供應給工地上的混凝土是合格的,但是施工單位也就是住總二公司的工人違反操作流程,惡意向混凝土中加水,降低了混凝土的強度。
同時,混凝土被送到工地后,還遇到長時間不卸車的情況,錯過了混凝土的初凝時間,這也是導致混凝土強度下降的主要原因。
住總:指責沒依據
針對混凝土生產商的指責,住總第二建設公司指出,目前北京多數混凝土公司的罐車司機都配備了相機或拍照手機。這些罐車司機經常會要求工地的工人幫忙用水管刷車,隨后司機就用相機拍照。
現在看來指責住總二公司人員向混凝土內加水的說法及照片,就是混凝土公司提前準備好的,目的就是在混凝土一旦被查出質量問題時,推卸責任。
至于壓車的問題,住總二公司指出,他們一度向開發商提出混凝土供貨不及時,最終開發商同意更換混凝土公司也是基于其供貨不及時,因此壓車的說法更是不攻自破。
至于后期養護的問題,住總公司表示,他們所有的后期養護都有相應的記錄,并且已經提供給事件調查部門,因此該項指責也缺乏起碼的依據。
最終,住總二公司指出,既然檢測部門已經做出了每立方米混凝土中缺少若干水泥的結論,混凝土公司就應該正確面對并接受,而不應該再繼續混淆視聽。
三方說辭
開發商:
當務之急,是怎么去把這個工程的后期工作做好。至于前期具體的責任怎么追究,現在還不是時候。
混凝土商:
公司不存在偷工減料行為,并且該公司所生產的混凝土全部質量合格,沒有減少配比材料。
住總:
指責住總二公司人員向混凝土內加水的照片,就是提前準備好的,目的就是被查出問題時推卸責任。
延伸調查
混凝土行業潛規則
連日來,記者對北京市混凝土行業進行了一定范圍的調查。而調查的主要內容就是圍繞明悅灣所涉及的C30、C35兩款型號水泥的生產成本和市場價格進行的。
首先對諸如北京城建集團混凝土公司、北京住總集團混凝土公司、建工集團混凝土公司進行了調查。這幾家公司都屬于國有企業,在接到記者的詢價后,仔細地計算了成本后,逐一進行了報價。
根據這幾家企業提供的報價,C30混凝土的成本價分別為285、290和300元,C35的成本報價則全部超過310元。而能夠出廠的市場價格均在成本價上增加了15到30元不等。
同樣也是這幾種型號,一些名不見經傳的小型混凝土公司給出的報價則顯得五花八門。除了幾家稍微見一些規模的攪拌公司給出了300元的報價,其余一些位于大興、房山的混凝土攪拌公司給出的報價居然低到260元。
尷尬的國有混凝土公司
北京某建設集團的混凝土公司屬于一家比較典型的國有企業,當記者來到該公司采訪時,該公司許姓總經理無奈地表示:“我們集團甚至要下文件,才能讓下面的公司都用我們自己生產的混凝土。”
許總表示,由于他們是國有混凝土公司,所以生產出來的混凝土都必須按照“超五保三”的質量標準。“明明要C30的,我們必須生產出C35到C33的規格,以防止混凝土在出廠運輸過程中發生標號下降。這樣一來,我們的價格一定會高過市場價格。最終造成我們集團下面的企業都不愿意用我們自己的混凝土。而外面那些個體私營的混凝土企業則多低的價格都敢接,有時候接的價格我們聽了都嚇人。”
為了控制下屬企業購買外面來路不明的混凝土產品,集團特地下達了文件,所有集團下屬企業必須購買集團混凝土公司的產品,以此保證質量。
“我們這些國有企業可以以行政命令的形式來保證混凝土的質量,外面那些私營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呢?誰來監管他們的混凝土質量呢?”許總不無憂慮地說,“通過降(混凝土)標號來降低成本,這已經是公開的秘密了。誰不這么干,誰就將被市場淘汰。”
法律看點
何時追究刑事責任?
在混凝土中偷工減料影響工程質量,是不是該有人為此承擔法律責任呢?
“相關的責任人應該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的尹富強律師指出,根據刑法規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
而該罪中“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不僅限于造成對人的生命、身體的安全事故,還包括造成重大公私財產損失,同樣也包括造成工程本身的安全事故,如導致工程本身質量不合格、無法投入使用或工程因不合格被拆除等,相關的責任人都應該涉嫌犯罪。
“從混凝土制造商的角度來分析,這家公司更是涉嫌犯罪。”尹律師說,“根據刑法規定,生產者、銷售者故意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則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而構成本罪的主觀要件要求主觀方面需為直接故意,即明知偽劣而為之。”
到底誰該為這次的質量事件負責?
誰來擔責
開發商:現在不是追責的時候
就在住建委的調查結論尚未出臺前,日月房地產開發公司辦公室主任王濤曾經在接受北京電視臺采訪時指出:這次事故就是住總二公司疏于管理、惡意向混凝土內加水所造成的。
王濤還出示了幾張施工現場的照片來證實他的說法。在那些照片中,確實有工人和水管出現在運輸混凝土的罐車旁邊。
在接受采訪時,王濤一改此前接受媒體采訪時的說法:“我們當務之急,是怎么去把這個工程的后期工作做好。至于前期具體的責任怎么追究,現在還不是時候。我們追不追究住總二公司、混凝土公司的責任,事件處理完我們公司肯定會有一個說法。”
混凝土商:是施工單位惹的禍
華躍騰飛混凝土公司呈報給住建委的一份“質疑說明書”上表明了該公司的態度:“我公司不存在偷工減料行為,并且公司所生產的混凝土全部質量合格,沒有減少配比材料。”
對該項說法,華躍騰飛混凝土公司給出兩點證據,第一是該公司對每一批次出場的混凝土都做實驗模塊的實驗,結果證實都是合格的。
第二點是該公司在向明悅灣工地供應混凝土時,也在向北京另外一個工地提供相同質量的混凝土,結果證明另一工地的混凝土強度合格。
根據華躍騰飛混凝土公司給出的質量問題原因的解釋,導致這次質量事故的直接原因就是“施工方沒有按照《混凝土結構工程及驗收規范》的規定施工,并存在違反行業規定的行為”。
華躍騰飛公司指出,他們供應給工地上的混凝土是合格的,但是施工單位也就是住總二公司的工人違反操作流程,惡意向混凝土中加水,降低了混凝土的強度。
同時,混凝土被送到工地后,還遇到長時間不卸車的情況,錯過了混凝土的初凝時間,這也是導致混凝土強度下降的主要原因。
住總:指責沒依據
針對混凝土生產商的指責,住總第二建設公司指出,目前北京多數混凝土公司的罐車司機都配備了相機或拍照手機。這些罐車司機經常會要求工地的工人幫忙用水管刷車,隨后司機就用相機拍照。
現在看來指責住總二公司人員向混凝土內加水的說法及照片,就是混凝土公司提前準備好的,目的就是在混凝土一旦被查出質量問題時,推卸責任。
至于壓車的問題,住總二公司指出,他們一度向開發商提出混凝土供貨不及時,最終開發商同意更換混凝土公司也是基于其供貨不及時,因此壓車的說法更是不攻自破。
至于后期養護的問題,住總公司表示,他們所有的后期養護都有相應的記錄,并且已經提供給事件調查部門,因此該項指責也缺乏起碼的依據。
最終,住總二公司指出,既然檢測部門已經做出了每立方米混凝土中缺少若干水泥的結論,混凝土公司就應該正確面對并接受,而不應該再繼續混淆視聽。
三方說辭
開發商:
當務之急,是怎么去把這個工程的后期工作做好。至于前期具體的責任怎么追究,現在還不是時候。
混凝土商:
公司不存在偷工減料行為,并且該公司所生產的混凝土全部質量合格,沒有減少配比材料。
住總:
指責住總二公司人員向混凝土內加水的照片,就是提前準備好的,目的就是被查出問題時推卸責任。
延伸調查
混凝土行業潛規則
連日來,記者對北京市混凝土行業進行了一定范圍的調查。而調查的主要內容就是圍繞明悅灣所涉及的C30、C35兩款型號水泥的生產成本和市場價格進行的。
首先對諸如北京城建集團混凝土公司、北京住總集團混凝土公司、建工集團混凝土公司進行了調查。這幾家公司都屬于國有企業,在接到記者的詢價后,仔細地計算了成本后,逐一進行了報價。
根據這幾家企業提供的報價,C30混凝土的成本價分別為285、290和300元,C35的成本報價則全部超過310元。而能夠出廠的市場價格均在成本價上增加了15到30元不等。
同樣也是這幾種型號,一些名不見經傳的小型混凝土公司給出的報價則顯得五花八門。除了幾家稍微見一些規模的攪拌公司給出了300元的報價,其余一些位于大興、房山的混凝土攪拌公司給出的報價居然低到260元。
尷尬的國有混凝土公司
北京某建設集團的混凝土公司屬于一家比較典型的國有企業,當記者來到該公司采訪時,該公司許姓總經理無奈地表示:“我們集團甚至要下文件,才能讓下面的公司都用我們自己生產的混凝土。”
許總表示,由于他們是國有混凝土公司,所以生產出來的混凝土都必須按照“超五保三”的質量標準。“明明要C30的,我們必須生產出C35到C33的規格,以防止混凝土在出廠運輸過程中發生標號下降。這樣一來,我們的價格一定會高過市場價格。最終造成我們集團下面的企業都不愿意用我們自己的混凝土。而外面那些個體私營的混凝土企業則多低的價格都敢接,有時候接的價格我們聽了都嚇人。”
為了控制下屬企業購買外面來路不明的混凝土產品,集團特地下達了文件,所有集團下屬企業必須購買集團混凝土公司的產品,以此保證質量。
“我們這些國有企業可以以行政命令的形式來保證混凝土的質量,外面那些私營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呢?誰來監管他們的混凝土質量呢?”許總不無憂慮地說,“通過降(混凝土)標號來降低成本,這已經是公開的秘密了。誰不這么干,誰就將被市場淘汰。”
法律看點
何時追究刑事責任?
在混凝土中偷工減料影響工程質量,是不是該有人為此承擔法律責任呢?
“相關的責任人應該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的尹富強律師指出,根據刑法規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
而該罪中“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不僅限于造成對人的生命、身體的安全事故,還包括造成重大公私財產損失,同樣也包括造成工程本身的安全事故,如導致工程本身質量不合格、無法投入使用或工程因不合格被拆除等,相關的責任人都應該涉嫌犯罪。
“從混凝土制造商的角度來分析,這家公司更是涉嫌犯罪。”尹律師說,“根據刑法規定,生產者、銷售者故意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則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而構成本罪的主觀要件要求主觀方面需為直接故意,即明知偽劣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