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節約資源和能源,保護環境,提高建設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浙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法規及《金華市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實施意見。
第三條 本實施意見所稱散裝水泥,是指不用包裝,直接通過專用設備出廠、運輸、儲存和使用的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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