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政策是國家推動散裝水泥發展的重要調控政策和手段,對促進我國加快發展散裝水泥起到了重要引導和支持作用。
目前,由于部分水泥生產企業對國家政策理解不透徹等因素,存在欠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現象,對此,各級散裝水泥辦公室積極進行政策宣傳,上門催繳,大部分欠繳企業能夠主動補繳欠款,但仍有少數企業以各種理由持續欠繳或不繳專項資金,成為征收專資的“釘子戶”和“老大難”,最終大部分通過法律途徑征收,征收時間較長,征收成本較大,效率不高。桂林市散裝辦在專項資金征收工作中,大膽創新征收方式,另辟蹊徑,通過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局對拖欠專資企業進行征收,收到了很好的效果,走出了一條新路子,很有借鑒意義。
2008年以來,為催繳興安海螺水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興安海螺公司)欠繳的2007年度、2008年度四季度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桂林市散裝辦主要領導與興安海螺公司負責人進行了多次協商和到廠催繳,并于2008年12月,通過桂林市經委主要領導牽頭進行協調,該負責人表示:“2008年欠繳的四季度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和2009年度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將按規定上繳,而且可補繳2007年度欠繳的專項資金。”
2009年5月,興安海螺公司上繳了2008年度欠繳的四季度散裝水泥專項資金15.62萬元。11月,桂林市散裝辦主要領導再次到興安海螺公司催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該負責人卻辯解說:“不是不繳,是扶綏海螺沒繳夠,總部有意見,興安海螺只能按20%征繳。”這一說法,當場被桂林市散裝辦領導駁斥:“國家專項資金依法依規必須足額按時繳納!沒有任何理由少繳拖繳!”
為確保桂林市2009年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收繳任務的順利完成,糾正興安海螺公司不按規定上繳專項資金的行為,11月4 日,桂林散裝辦及時與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局溝通相關情況,希望得到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局的大力支持,并建議對興安海螺公司近三年上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情況開展行政稽查。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局表示:“以前沒人反映過,對這樣的情況,可以安排對興安海螺公司進行稽查,到時請你們散裝辦予以配合。”
2009年12月10日,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局向興安海螺公司下發了《政府非稅收入檢查通知書》(市非稅稽〔2009〕07號文)。次日,該局派出專人將《政府非稅收入檢查通知書》和送達回執一式二份送達興安海螺公司,并按回執要求受送達單位和收件人簽名蓋章、簽署日期。12月17-18日,桂林市散裝辦配合桂林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局,對興安海螺公司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1月上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情況進行了2天1夜的專項檢查。檢查過程中雖然出現企業不配合、不提供報表賬簿憑證、故意拖延時間等情況,但桂林市散裝辦和桂林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局檢查組同志不厭其煩地宣講國家政策,宣傳法律知識,興安海螺公司領導和工作人員才逐漸轉變態度,配合檢查組工作。
檢查組對企業提出了整改要求:1、在2009年12月31日前將拖欠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上交;2、對于企業按40%上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情況有異議的,請企業在規定時間內提供有關部門批準的文字依據和理由,否則按財政部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文件規定1元/每噸足額上繳。
2009年12月25日,興安海螺公司已補繳2009年三季度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20.4萬元,并就2009年四季度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未繳情況做了書面說明,擬在2010年補繳完畢。
通過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局對興安海螺公司開展的專項檢查基本達到了預期的效果,一是體現了國家政策的權威性、強制性;二是通過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局對個別企業開展行政執法,彌補了市散裝辦行政執法力度不夠強的弱點;三是讓企業明白只有遵守相關法規政策,才是經營正道,否則將受到法律法規的規范和調整;四是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方式做了有益的嘗試,拓寬了專項資金的征收方式。
目前,由于部分水泥生產企業對國家政策理解不透徹等因素,存在欠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現象,對此,各級散裝水泥辦公室積極進行政策宣傳,上門催繳,大部分欠繳企業能夠主動補繳欠款,但仍有少數企業以各種理由持續欠繳或不繳專項資金,成為征收專資的“釘子戶”和“老大難”,最終大部分通過法律途徑征收,征收時間較長,征收成本較大,效率不高。桂林市散裝辦在專項資金征收工作中,大膽創新征收方式,另辟蹊徑,通過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局對拖欠專資企業進行征收,收到了很好的效果,走出了一條新路子,很有借鑒意義。
2008年以來,為催繳興安海螺水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興安海螺公司)欠繳的2007年度、2008年度四季度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桂林市散裝辦主要領導與興安海螺公司負責人進行了多次協商和到廠催繳,并于2008年12月,通過桂林市經委主要領導牽頭進行協調,該負責人表示:“2008年欠繳的四季度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和2009年度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將按規定上繳,而且可補繳2007年度欠繳的專項資金。”
2009年5月,興安海螺公司上繳了2008年度欠繳的四季度散裝水泥專項資金15.62萬元。11月,桂林市散裝辦主要領導再次到興安海螺公司催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該負責人卻辯解說:“不是不繳,是扶綏海螺沒繳夠,總部有意見,興安海螺只能按20%征繳。”這一說法,當場被桂林市散裝辦領導駁斥:“國家專項資金依法依規必須足額按時繳納!沒有任何理由少繳拖繳!”
為確保桂林市2009年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收繳任務的順利完成,糾正興安海螺公司不按規定上繳專項資金的行為,11月4 日,桂林散裝辦及時與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局溝通相關情況,希望得到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局的大力支持,并建議對興安海螺公司近三年上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情況開展行政稽查。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局表示:“以前沒人反映過,對這樣的情況,可以安排對興安海螺公司進行稽查,到時請你們散裝辦予以配合。”
2009年12月10日,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局向興安海螺公司下發了《政府非稅收入檢查通知書》(市非稅稽〔2009〕07號文)。次日,該局派出專人將《政府非稅收入檢查通知書》和送達回執一式二份送達興安海螺公司,并按回執要求受送達單位和收件人簽名蓋章、簽署日期。12月17-18日,桂林市散裝辦配合桂林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局,對興安海螺公司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1月上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情況進行了2天1夜的專項檢查。檢查過程中雖然出現企業不配合、不提供報表賬簿憑證、故意拖延時間等情況,但桂林市散裝辦和桂林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局檢查組同志不厭其煩地宣講國家政策,宣傳法律知識,興安海螺公司領導和工作人員才逐漸轉變態度,配合檢查組工作。
檢查組對企業提出了整改要求:1、在2009年12月31日前將拖欠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上交;2、對于企業按40%上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情況有異議的,請企業在規定時間內提供有關部門批準的文字依據和理由,否則按財政部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文件規定1元/每噸足額上繳。
2009年12月25日,興安海螺公司已補繳2009年三季度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20.4萬元,并就2009年四季度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未繳情況做了書面說明,擬在2010年補繳完畢。
通過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局對興安海螺公司開展的專項檢查基本達到了預期的效果,一是體現了國家政策的權威性、強制性;二是通過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局對個別企業開展行政執法,彌補了市散裝辦行政執法力度不夠強的弱點;三是讓企業明白只有遵守相關法規政策,才是經營正道,否則將受到法律法規的規范和調整;四是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方式做了有益的嘗試,拓寬了專項資金的征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