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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許可證應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9-03-27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東方今報
核心提示:建筑施工許可證應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近日,徐世友等7名全國人大代表致信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議嚴格規范建筑施工許可證的發放程序,明確規定在發放建筑施工許可證時,必須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等的合法性、有效性進行嚴格審查。(據3月26日《中國經濟時報》)
    
  代表們關注此事的一個背景是,在全國各地,開發商在已出售的小區內違法、違規建設商品房,侵犯小區業主合法權益的事情時有發生。出現此類現象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有關部門不能嚴格按照《建筑法》的相關規定發放建筑施工許可證。
    
  建筑施工許可證能否依 《建筑法》發放,可以說是在建筑市場領域保障老百姓合法權益的一道重要防線。按《建筑法》第八條的規定,申請領取建筑施工許可證必須具備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代表們卻舉例指出,蘇州工業園區規劃建設局向嘉馨公司同日發放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筑施工許可證。很顯然,落實《建筑法》還缺乏一個可操作性較強的責任追究制度,以至于類似的違規之舉屢禁不止。
    
  按規定,對于全國人大代表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建議”,是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給予答復的。因此,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應認真辦理全國人大代表的“建議”,調查蘇州工業園區規劃建設局是否向嘉馨公司同日發放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筑施工許可證,并就依法發放建筑施工許可證制定嚴格的規定:對不符合法定開工條件的,一律不得頒發建筑施工許可證;對違反《建筑法》的相關規定,違規發放建筑施工許可證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理應從建立嚴格的發放建筑施工許可證責任追究機制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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