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山東省濟寧市建委獲悉,為應對建材市場價格波動大對工程項目順利實施造成的不利影響,日前,濟寧市建委下發通知,就加強工程建設材料價格風險控制提出要求。
通知要求,建設工程發承包雙方應充分考慮材料價格異常波動對施工安全、工程質量和工期的影響,工期在6個月以上的建設工程,在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應對價格風險的分擔方法進行約定,合理分擔價格波動造成的風險。發承包雙方在招投標和施工合同簽訂過程中,應合理約定主要材料價格波動的風險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調整辦法,規定建材價格波動幅度在±5%以內(含5%)的,其價差由承包人承擔或受益;波動幅度超出±5%的,其超出部分的價差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從而達到承發包雙方共同分擔主要材料價格波動造成的風險,保障建筑工程的順利實施。
同時,通知下發之前未辦理竣工結算的工程,若合同中已約定價格風險分擔方法的,按照合同約定;若合同中未約定價格風險分擔方法或約定不具體的,具體調整范圍和方法由發承包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執行通知規定。
通知要求,建設工程發承包雙方應充分考慮材料價格異常波動對施工安全、工程質量和工期的影響,工期在6個月以上的建設工程,在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應對價格風險的分擔方法進行約定,合理分擔價格波動造成的風險。發承包雙方在招投標和施工合同簽訂過程中,應合理約定主要材料價格波動的風險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調整辦法,規定建材價格波動幅度在±5%以內(含5%)的,其價差由承包人承擔或受益;波動幅度超出±5%的,其超出部分的價差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從而達到承發包雙方共同分擔主要材料價格波動造成的風險,保障建筑工程的順利實施。
同時,通知下發之前未辦理竣工結算的工程,若合同中已約定價格風險分擔方法的,按照合同約定;若合同中未約定價格風險分擔方法或約定不具體的,具體調整范圍和方法由發承包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執行通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