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高排放(高污染)汽車實施限制通行措施
2008年12月30日,廣州市政府召開新聞發布會,正式發布《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機動車環保標志管理的通告》(穗府〔2008〕55號)和廣州市環保局、廣州市公安局、廣州市交委《關于逐步限制高排放(高污染)汽車通行的通告》(穗環〔2008〕286號),上述《通告》規定,廣州市將從2009年1月1日起對機動車全面實施環保標志管理,分三階段對高排放汽車實施限制通行措施。市公安局、市環保局、市交委有關負責人就有關情況進行了說明。
三個階段限制高排放(高污染)汽車通行的范圍。
第一階段:從2009年1月1日起,全天24小時禁止未持有環保標志的本市籍汽車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十區兩市)內通行。同時全天24小時禁止未持有綠色環保標志的汽車在內環路及其放射線、中山路通行。
第二階段:從2009年7月1日起,在第一階段限行范圍的基礎上,全天24小時禁止未持有綠色環保標志的汽車在東風路、廣州大道、解放路、天河路、中山大道(科韻路口以西段)通行。
第三階段:從2010年6月1日起,在第二階段限行范圍的基礎上,全天24小時禁止未持有綠色環保標志的汽車通行以下市區范圍(含北環高速公路增槎路至廣氮段、機場高速公路黃石路至北環高速公路段,不含東南西環高速公路、華南快速干線、佛山市轄區內道路):
東面:東環高速公路以西;
南面:南環高速公路以北;
西面:西環高速公路、北環高速公路(增槎路以西段)、增槎路(不含北環高速公路至石井街石豐路段)以東;
北面:石豐路、黃石西路、黃石東路、白云大道(不含黃石東路口以北段)、同泰路、廣州大道北(同泰路至北環高速公路段)、北環高速公路(廣州大道北以東路段)以南。
以上受限制通行的高排放汽車,除特別注明外,均含本市籍和外市籍的汽車。
市環保局、市公安局、市交委在11月1日至11月30日,通過電話、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廣泛公開征求了市民的意見。
廣州市混凝土協會通過對廣州市混凝土行業現有砼攪拌車情況的調查,收集了混凝土企業對限行措施的意見,研究了限行對混凝土行業生產運輸的影響,向有關部門反映廣州市混凝土行業汽車的實際情況,提出了廣州市混凝土行業對廣州市實行汽車環保標志管理和汽車限行措施的意見和建議,希望對為廣州市文明施工和環保工作做出了一定貢獻的混凝土行業給予一定的緩沖時間。這次限行高排放汽車通告已經接受了各有關行業和方面的意見,把對“黃標”載重汽車在市區不同范圍內分階段限行的時間分別從2009年1月1日和2009年7月1日推遲到2010年6月1日。希望各混凝土企業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措施對企業現有不符合環保要求的汽車進行調整或更新,根據個別限行“黃標車”的路段合理安排目前的生產運輸工作。